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
如果是真的,我為臺灣感到悲哀。
這種事情,你們居然不上凱道去抗議?
臺灣新聞居然沒有一字提起!
全是一些毫無意義的選舉的東西?在我看來,這種荒唐的法律比什麼選舉比什麼政治嚴重一萬倍!
臺灣現在如此冷漠么?
最後,請不要污衊大陸好嗎?作為一個大陸人在這裡發這個帖子本身就是表明大陸絕不會發生如此荒唐的事情!
在大陸,店員吃茶葉蛋本身就是員工福利,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刑事問題!況且那個員工家庭困難,在大陸只會被關愛,不會被起訴!如果大陸有這樣的店家,估計第二天曝光,第三天估計就倒閉了!
臺灣現在變得真的好荒唐,真正的弱勢群體得不到關心,反而整天搞虛無縹緲的政治話題搞的如火如荼!
荒謬啥?
要抗議啥?
規定就是規定,偷竊就是偷竊,受害的店家執意提告就是要辦
如果你的東西被偷了,你選擇不告是你的決定,但別人的東西被偷了,你不能要求別人跟你一樣
「家庭困難」不能當成偷竊無罪的理由
店家選擇提告有他自己的理由
可能是屢勸不聽,可能是犯後態度不佳,可能是殺雞儆猴
犯罪後認為受害者提告叫荒謬,有這種想法才叫荒謬
RentHA wrote: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法律白紙黑字就這樣寫,店員偷吃茶葉蛋,確實屬在職權上業務侵占,沒上法院前要怎麼搓掉都沒關係。
但上法院後,店家有證據, 店員沒有客戶說太鹹的證據,就代表店員一再說謊又不肯認錯,法官就只能依白紙黑字的法律和證據判決有罪,不能因侵佔的東西較便宜就把中文解釋成不是業務侵佔。 (除非又有其他法條可排除)
原本最少6個月的刑期,因店員生活環境不佳減半為3個月,至於能否把白紙黑字的刑期減到剩1/10或1/100?要看過去的判例,否則法官不就可隨心所欲,把白紙黑字寫的刑期搞成剩1/1000000000? 那法律還有啥屁用啊?
講簡單點,你還搞不懂什麼叫做「法治國家」,當然一堆只會鬼叫的台灣鄉民也不懂。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08711
2019-05-31 23: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超商女店員趁著上班之便偷吃店內2顆茶葉蛋,被店長舉發提告,觸犯最重本刑5年的業務侵占罪,法官認為情節輕微,引用刑!法59條減輕其刑,判刑3月,對此,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為了避免民眾觸法,31日特別解釋業務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但
柯博齡指出,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又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因此可以看出,業務侵占罪實為普通侵占罪的特別規定。
何謂「侵占」?柯博齡說,行為人在持有他人之物後,必須主觀內心要變易其原來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意思;客觀外在,行為人須將原屬他人所有之物,轉而以自己為所有人的地位而加以處分該物。假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及客觀要件,而難認屬侵占行為。
柯博齡認為,女店員將管領持有的茶葉蛋吃掉,並無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據,顯然是以自己所有物之意而加以吞食,屬侵占行為無誤。
為何要加重處罰業務侵占?柯博齡解釋,因為業務上會經常性反覆不斷的持有他人之物,則其持有他人物品的機會,比一般人或非從事業務之人更大,對於該物的合法處理,理應較一般人熟稔,負有更高的道德義務,所以,法律設計在違反此道德義務而發生侵占行為時,要科以較重的刑罰,道理即在此。(恕刪)
= = = = = = = =
正確的說法。
請多多點擊 Mobile01 網站內的贊助商廣告,有贊助商的支持才有穩定的Server和快速頻寬。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