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shinka wrote:樓主是用第一人稱表示自己去參訪的抓這種文章資料可能混不過去喔到時候檢調應該是會要求他交出那家公司的名稱地址的 而且樓主爆料內容不可能完全準確,比如人家的薪資收入和獎金不會一模一樣喔結論: 既然抓不到犯罪的, 那就直接解決爆料的, 就沒有問題了, 您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