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20日總統大選後,辜成允匯約新台幣4億元
至蔡銘哲及另一中間人郭銓慶借來之國外瑞龍銀行、摩根史坦利銀行帳戶。
之後,蔡銘哲匯約新台幣2億元至吳淑珍之兄吳景茂在荷蘭銀行新加坡
分行設立之帳戶。吳淑珍主張,收到的兩億元款項,純粹是對方表達支
持的政治獻金。
實在很佩服某些人,選舉完了才收的錢能叫政治獻金?
而且一次兩億?中間還分了兩億給親戚朋友。
就真的拿政治獻金法來看好了;
政治獻金法十七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一次捐四億是有多蠢才會認為這是政治獻金?
請老婆幫忙收錢就不算對價關係就不是收賄?
這樣都不算貪汙?這什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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