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版主用心,點出法條問題,選舉規則和過程,確實有重大瑕疵,利用這次機會,法官,大法官好好做出一個定義,爾後才不致於又有這方面爭議,不過,個人認為丁丁落選應該確定了,就算重選的話,但也算對選舉制度做出了貢獻。
Silkiller wrote:你這麼認為的話記得選...(恕刪) 如果不是有人在排隊時看手機?!…已經投票完成的投票所先行開票,未完成投票的繼續投,有什麼影響嗎?!不看手機,怎麼會知道投票情況?!這因果、邏輯大家不懂嗎?重點就是在投票所區域使用手機的人造成的問題。
哈哈樓主,我昨天寫的常識性法律給你參考===========================================投票所的到達是要進入投票所指的是那一間教室,門口貼著投票所在外圍的不算了除非中選會解釋在投票所外的排隊人潮的延伸通通屬於投票所那豈不大家都在投票所玩手機那麼請問把選票攜出投票所要罰錢算甚麼呢?投票所已經無邊擴大我要攜出那間教室又如何投票所外圍30公尺也是隨意擴大嗎?而且選罷法也沒有規定投票要排隊4點一到所有人必須湧入投票所否則自爆了中選會的投票所很像內功的傳遞,當人群排到馬路上的時候連馬路也成為投票所透過馬路這個範圍傳遞走在路上的人車自然進入投票所此時全國都形成投票所了這種情形最離譜的說法全國都成為投票所除了出境的選舉人外投票率要達到100%才算完成選舉直到今天在法律上也還在選舉中這個國家瘋了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644912
kanting wrote:哈哈樓主,我昨天寫...(恕刪) 到達跟進入不一樣中選會有發新聞稿還有公告其中兩篇公告一個用詞是到達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之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一個則是用進入請民眾於進入投票所前先瞭解公投案內容甚至可以共用我人已到達投票所但是人太多無法進入你先想想看這句話有什麼錯先挑出毛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