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云 wrote:
然後 店家 "自己"用 生物辨識 技術 抓賊
還要告 店家 侵害人權 ... ?不知
汗
附註︰
目前好像是
店家沒有 權利 "自己"用 生物辨識 技術 抓賊
唯有警方 有此權利
等一下 ... 警方 有沒有 權利 ...?不知
嚴格一點的話,還要先通知 檢察官 發 蒐證票 ... ?不知
你這樣扯, 不會扯得太遠? 扯的無邏輯了 ?
原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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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云 wrote:
地,是國民黨的地
人,是國民黨放行
此人在此地 做 國民黨認為的 胡做非為的事
然後,國民黨 自認 一點責任 都沒有 嗎?"
我回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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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
如果超市在監視器看到偷竊的行為, 店家應該先反省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