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三 wrote:
動機論可以很清楚分別出他是什麼樣的情況下殺人...(恕刪)
動機論最後只會讓判決者任意解讀殺人動機,才會出現荒謬判決
1.勇屋主 護孕妻 勒死悍賊
2.男護女友 奪槍自衛殺人
這兩個例子依事實論就該判死刑,畢竟這種案例是極少數
事實論 → 可能誤殺好人,但不會造成第二個受害者
動機論 → 可能誤放壞人,有機率產生第二個受害者
沒有完美的制度,但至少可以選擇對社會影響最小的制度不是嗎?
miamivice wrote:
這問題要先反問你你...(恕刪)
您真有耐心~


其實樓主的問題,去找一本刑法總則來看不就知道了~
不管哪一本,不管作者是誰,不管三階論還是二階論,一定會講到構成要件這東西~
以事實認定?~
鮮少有犯罪不是以事實認定吧;就算不是結果犯,也會以行為人的行為來認定有無犯罪嫌疑啊~
所以問題回到了應該也是樓主想問的:
為啥不能單憑事實來判決?~
為啥不?~
當然不行啊~
按照樓主的邏輯,殺人罪就只剩下271一條啦;故意殺人 = 死刑、義憤殺人 = 死刑、殺害老爸老媽阿公阿嬤這些直系血親尊親屬 = 死刑、生母殺嬰 = 死刑、過失致死 = 死刑~
合理嗎?~



另外~
樓主是不是把實體法跟程序法混在一起講了?~
「可以判死的情況下為何需判生?」,感覺這不屬於該不該判死的問題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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