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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院量刑不以事實認定而以動機認定?


monteiaro wrote:
如果哪天我不小心害死人,那我被判死刑我絕對沒有意見,因為粗心大意的人必須慢慢從社會中減少,社會才會進步!...(恕刪)


如果哪天你在高速公路上开100,突然有个人跳出来被你撞死,你会同样的心甘情愿慷慨赴死?
monteiaro wrote:
請問台灣這些殺人犯...(恕刪)

樓上不就提供兩個例子給你了,人家護女友把人勒斃了,人家自衛槍奪過來把他給幹掉了,那這種情況跟把你丟進競技場有什麼分別?
所以法官才用動機論不是用事實論啊,因為動機論可以很清楚分別出他是什麼樣的情況下殺人。
隨著判例的出現法院就有越來越多的依據可以去判刑。
如果有個混混對你叫囂還打你,你一拳揮爆打爆他的頭而死,請問按這個例子你該不該判死刑啊?
七七三 wrote:
動機論可以很清楚分別出他是什麼樣的情況下殺人...(恕刪)


動機論最後只會讓判決者任意解讀殺人動機,才會出現荒謬判決

1.勇屋主 護孕妻 勒死悍賊
2.男護女友 奪槍自衛殺人

這兩個例子依事實論就該判死刑,畢竟這種案例是極少數

事實論 → 可能誤殺好人,但不會造成第二個受害者
動機論 → 可能誤放壞人,有機率產生第二個受害者

沒有完美的制度,但至少可以選擇對社會影響最小的制度不是嗎?

miamivice wrote:
這問題要先反問你你...(恕刪)


您真有耐心~


其實樓主的問題,去找一本刑法總則來看不就知道了~

不管哪一本,不管作者是誰,不管三階論還是二階論,一定會講到構成要件這東西~


以事實認定?~

鮮少有犯罪不是以事實認定吧;就算不是結果犯,也會以行為人的行為來認定有無犯罪嫌疑啊~

所以問題回到了應該也是樓主想問的:

為啥不能單憑事實來判決?~


為啥不?~

當然不行啊~

按照樓主的邏輯,殺人罪就只剩下271一條啦;故意殺人 = 死刑、義憤殺人 = 死刑、殺害老爸老媽阿公阿嬤這些直系血親尊親屬 = 死刑、生母殺嬰 = 死刑、過失致死 = 死刑~

合理嗎?~


另外~

樓主是不是把實體法跟程序法混在一起講了?~

「可以判死的情況下為何需判生?」,感覺這不屬於該不該判死的問題欸~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monteiaro wrote:
動機論最後只會讓判決者任意解讀殺人動機,才會出現荒謬判決...(恕刪)


所以程序法(在這邊應該指的是刑事訴訟法) = 廢物?~

進一步來說,所有的證據調查、言詞辯論...... = 浪費時間?~


反正唯一死刑就好了嘛~~~

monteiaro wrote:
事實論 → 可能誤殺好人,但不會造成第二個受害者
動機論 → 可能誤放壞人,有機率產生第二個受害者...(恕刪)


講個極端的情況:所以冤獄是可以被允許的?~
Shuuta wrote:
反正唯一死刑就好了嘛...(恕刪)


唯一死刑才能確實消除已知有問題的人 (你只要面對新產生的殺人犯) ← 社會成本低
相對死刑只是不斷製造問題,無限循環 (你要同時面對新產生的殺人犯以及被放出來再犯案的人) ← 社會成本高

monteiaro wrote:
動機論最後只會讓判...(恕刪)

台灣一年謀殺案件是平均700多件,你確定是少數?

monteiaro wrote:
唯一死刑才能確實消除已知有問題的人 ...(恕刪)


Q1.所謂「有問題的人」的定義是啥?~

Q2.在行為發生多久之內要認定行為人是不是有問題?~

Q3.承上,冤獄是可以被允許的?~


又不是要叫你啃完整本刑法...

更沒有要叫你去背誦任何一條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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