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ghtwave18 wrote:*****特別費******馬英九:特別費是公款,我不會放入自己口袋,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被查到特別費匯到周美青戶口後來馬英九又改口:法院判決特別費是私款,所以我自己要怎麼用都沒關係。 這一字一句都從馬英九口中出來的是吧!來一下出處吧,好棒棒!
Lightwave18 wrote:所以政治人物講話,現在要對神明發誓才算數? 先聲明我是不信鬼神的。政治人物對神明發誓是一個策略。就我了解,對神明發誓,是要定契約的。例如,發誓這是最後一戰,『如果以後再出來選,就全家XXX』。為什麼要發誓?就是要透過與神明的契約來展現決心,以取得信眾的支持。發誓的當時已經拿到了好處,事後違背誓言卻當作沒事一樣。天下真有這麼好康的事?
Balason2001 wrote:這一字一句都從馬英...(恕刪) 證據在48樓,沒有每一個字都一樣,但是意思也不差了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更直接嗆聲,馬英九供詞前後不一,「如果不怕丟臉,大家就等著一起來勘驗偵查光碟」檢:馬的前後供詞不一檢方表示,馬英九三次應訊中,第一次確實沒有直接表明特別費是公款,但當初侯寬仁是以「以您(指馬)的觀點,你認為特別費的性質是公款或私款?」馬答稱特別費需用在公務公益,並不屬於薪水一部分,侯寬仁才會因此認定馬有貪污嫌疑,進而追查馬帳戶的資金匯領情形,並密集約談核銷人員;未料,馬英九在起訴前的第三次約談,卻改稱特別費是私款。判決書肆、訊據被告馬○○固就起訴書所載之時間,每月以領據領取特別費半數17萬元匯入其帳戶之事直言不爭,惟堅詞否認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我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我既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首先,我要說明我對首長特別費的認知。我領取首長特別費16年來,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我個人的津貼,屬於我服務公職報酬的一部分,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這樣的認知就算是貪污,那我豈非已經「不知不覺」並且「正大光明」地貪污了十六年?====特別費如果是個人報酬,請問有依法繳稅嗎?是不是需要這樣的認知?當初檢察官打這點才對
Balason2001 wrote:這一字一句都從馬英...(恕刪) 我很討厭鄭弘儀,但是當時的新聞歷史資料都在2:43秒處 馬英九自己親口說:特別費我們不會拿來當生活費3:03秒處顏聖冠議員:你把特別費當私人費用使用的話,你怎麼辦?馬:該怎麼辦就怎麼辦這就不是你能決定我現在親口告訴你,我的特別費都用在公務與公益!議員:特別費應該是公務使用的費用對不對?馬英九:對!(檢方偵辦本案,共比對三千七百餘張發票,清查馬英九銀行帳戶共八百四十五筆資金進出,發現馬公款私用,甚至還用特別費支付女兒在美國的刷卡消費五十萬餘元,及家中水電費等。核銷費用的發票包括購買女用內衣及神奇寶貝皮卡丘玩偶、維骨力藥品,購買怡佳香水化妝品也花費六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