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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性戀孩子為兒權挺身而出 「不是有愛就可以成家」


curstw wrote:
網路看到的:
立專法有可行性嗎?
二者,訂定同性婚姻專法,需要處理的並非只有婚姻關係,舉凡涉及配偶間的租稅、訴訟法、社會福利議題等都需要變動,以專法形式保障恐怕會有掛一漏萬之虞,無法一次到位的專法,在後續還是需要動用很多司法、立法資源,透過修法與各式實務見解解決,背後付出的成本極大。...(恕刪)

網路抄來的就別太認真

定專法無法一次到位在相關法律可能掛萬漏一?
直接讓同婚進去民法就可以全面適用萬無一失?
舊有法律白紙黑字寫夫、妻之別
請問同婚誰要當夫誰要當妻
在戶政事務所現場抽籤嗎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網路抄來的就別太認真
定專法無法一次到位在相關法律可能掛萬漏一?
直接讓同婚進去民法就可以全面適用萬無一失?
舊有法律白紙黑字寫夫、妻之別
請問同婚誰要當夫誰要當妻
在戶政事務所現場抽籤嗎



你又用不到,你管得著嗎?

網路引用的是記者、是學者你比得上喔?

直接在民法加列一條
同性婚者登記婚姻者需約定伴侶A和伴侶B
伴侶A對應民法中[夫]的所有義務權利
伴侶B對應民法中[妻]的所有義務權利
這樣不就解決了

專法?? 修民法?? 浪費資源~!

claude0630 wrote:
直接在民法加列一條
同性婚者登記婚姻者需約定伴侶A和伴侶B
伴侶A對應民法中[夫]的所有義務權利
伴侶B對應民法中[妻]的所有義務權利
這樣不就解決了
專法?? 修民法?? 浪費資源~!



只要改「婚約由雙方........」不就好了嗎?男女不是雙方喔?
實際上大法官也認為現行民法就可以直接適用了啊。
curstw wrote:
只要改「婚約由雙方........」不就好了嗎?男女不是雙方喔?
實際上大法官也認為現行民法就可以直接適用了啊。


大法官自己邏輯不清,
我們正常人可沒失常。

先宣告民法違憲,
然後說兩年後同性戀可以直接適用這部違憲的民法?
自打臉的最高典範啊。

民法裡面還有很多細節是
[夫要怎樣怎樣]
[妻要怎樣怎樣],
可不是兩性完全對等。
你同性戀者要結婚,沒有先把對應身份宣告完成,
以後遇到民事糾紛該如何處理?
curstw wrote:
你又用不到,你管得著嗎?
網路引用的是記者、是學者你比得上喔?...(恕刪)

偶辦過案件中
正好曾有記者捏造新聞
偶幫當事人拿到勝訴確定

偶還想問記者敢來比喔?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curstw wrote:
只要改「婚約由雙方........」不就好了嗎?男女不是雙方喔?
實際上大法官也認為現行民法就可以直接適用了啊。...(恕刪)

民法把男女改雙方
其他法律要不要改?

剛才說如果用專法要修改各種法律會掛萬漏一
現在又變成只要每個法律修改對應名詞就好

curstw wrote:
舉凡涉及配偶間的租稅、訴訟法、社會福利議題等都需要變動,以專法形式保障恐怕會有掛一漏萬之虞,無法一次到位的專法,在後續還是需要動用很多司法、立法資源...(恕刪)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其實..民法裡面有很多東西都還需要修改...但是都沒修改

現在還要在加上同性婚姻...我看只會亂上加亂

就舉幾個例子..例如通姦罪最後的賠償問題...很多都搞不定..

還有繼承問題...異性戀者..整天在那邊打官司...

現在同性婚姻加上去...大概又可以讓問題更複雜..

既然同性想加入這個大亂鬥...就讓他們加入吧...

沒那回事 wrote:

同志的小孩真慘

不管怎樣都是單親家庭

天生的魯蛇(恕刪)



反同者如你在嘲笑單親家庭小孩是天生魯蛇
是這個意思嗎?

那一點也不奇怪, 反同者本來就內心充滿歧視他人的本質,多歧視另一種族群也不足為奇

那無父母的,你又要如何歧視?
就說吧

只想剛剛好

雙方定義很含糊 早已失去男女定制婚姻的初衷

覺得同志那麼潮 怎需要去遵守男女的制度?

同志可以自己創自己的世界 但是摸到法律 就等於破壞了原本的社會觀念

會不會奧運這種運動 有分男女的話 會不會同志也出來抗議

curstw wrote:
只要改「婚約由雙方........」不就好了嗎?男女不是雙方喔?
實際上大法官也認為現行民法就可以直接適用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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