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rkelling up wrote:檢查官該去聽聽所有失戀女生的日記、告白 然後把所有離她們而去的男人統統抓起來! 又要拉天下男人出來坦嗎?天下男人有多少是以五十歲高齡 VS.16歲少女的?沒看到這中間有很大的道德缺失..
阿卓 wrote:知道林奕含.跟陳國星是鄰居嗎高二是幾歲.分手精神病發作.林奕含每個禮拜要拿作文給他.你覺得他麼發生會是在高二嗎還是之前.你覺得當她被強暴第一次就跟父母說嗎.還是到分手時才跟父母說. 你為什麼認為 <誰覺得> 比她的父母公開聲明還準確?
阿卓 wrote:https://ww...(恕刪) 就是這個強暴犯卑鄙地利用其自身優勢控制並永久性的傷害了這名滿級分女作家,不管是事實或女作家及其家屬心裏說不出口的就是這麼一回事,不用在那邊什麼兩相情願還是他是愛他的之類玩文字遊戲,強暴就是強暴,求從重量刑。
孫浩彧 wrote:你為什麼認為 <誰...(恕刪) 她的blog告白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405140637/http://www.wretch.cc:80/blog/yihang28tw/12380251
先不論事情的對錯其實人死了她父母的轉述〈傳話之間+上時間過那麼久,都會參雜不同人的情感進去〉或是小說的內容〈本小說包含多人經歷與改編《本人與父母說的》〉故兩者都沒辦法成為證據今天男方會不會被定罪關鍵是在1.發生性交行為時女方有沒有滿16歲〈但這點應該死無對證了〉2.在滿16歲的前提之下女方同意與其性交〈本人&父母會說誘姦而非強姦代表當實是同意的〉是因為 對方權勢脅迫 → 有罪 ;自身情感驅使 → 無罪〈但這點更是死無對證了〉想報仇的人真的要好好活下來也許選擇死亡也是愛的表現〈不論本身意願或是網友所說的斯德哥爾摩症〉因為死了1.能讓男方明白到濃烈的愛意〈這肯定刻骨銘心〉2.讓男方不會被法律定罪--------------------------------------------------------------------------今天最主要的重點在要是在證據不確實的情況下男方被定罪〈先不論此件事情對錯〉以後情侶交往分手每個被分手的一方要是充滿惡意每個提分手的一方都是性侵犯、誘姦犯了所以法律要有它超然獨立的底線縱使會被民意批判但我認為仍須講求 「證據裁判原則」
Sazateria wrote:就是這個強暴犯卑鄙地利用其自身優勢控制並永久性的傷害了這名滿級分女作家,不管是事實或女作家及其家屬心裏說不出口的就是這麼一回事,不用在那邊什麼兩相情願還是他是愛他的之類玩文字遊戲,強暴就是強暴,求從重量刑。 噗書多少會美化自己的行為這種蠢妹身邊很多女生在求學時期很容易喜歡上老師電視劇也演過很多遍了她愛他 他只是玩玩 她無法接受事實 從此中二一生
alumic wrote:她老公,如果能讓她早點懷孕生子,可能她就不會在這個死胡同,轉圈圈,想不開而自殺。別懷疑,真的是如此。 ...(恕刪) 孕婦產後常患產後憂鬱症,是福是禍難以預料,你的看法根本毫無根據!
自古聖賢盡貧賤 wrote:在滿16歲的前提之下女方同意與其性交〈本人&父母會說誘姦而非強姦代表當實是同意的〉是因為 對方權勢脅迫 → 有罪 ;自身情感驅使 → 無罪〈但這點一樣死無對證了〉...(恕刪) 你沒搞懂!刑法 228 條是「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不是女方自願男方就無罪,男方利用老師的"機會"性交,也是有罪的。狼師不是老師的身分,如何有機會把學生叫到他的豪宅單獨相處,不單獨相處,狼師要如何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