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不過看來是女駕駛自己踩進了死胡同
自己承認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駕駛只是陳述了自己認知到的事實,但如果法官自己把這個動作定性為"應注意",那就是法官自己的問題了
所謂"應注意",合理應該是定義為在遵守法規為前提的駕駛行為下才能冠上"應",否則這個案例三寶從這個方向、改天發生其他案例三寶從另個方向,若法官都認為"應注意",再加上前方更是不必解釋的"應注意",哪個駕駛人能同時全程盯著三個方向?
如果再考慮前陣子的復興航空空難,還有計程車被飛機撞了呢,按這個法官的邏輯,是不是以後連天上也要列入"應注意"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