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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老是用“ 有教化可能”讓罪犯輕判合理嗎?

兩公約只不過是個借口罷了
兩公約並沒有強制不能判死刑的制約

重點還是台灣的司法受政治干涉太深
台灣社會更從未有原諒放下的風氣培養
我不太想批評法官怎麼判...
只覺得現在科技進步,應該把所有判決邏輯系統化,
無論是刑度或精神方面都應該具體化,並之設計權重
未來用google來判決
最沒有爭議
司法官已經升格到神字輩的了~只要他們一聲令下死囚馬上能格面洗新重新做人
曾經殺人的都能成為法改委一員,不合理從牠們執政後就成常理了!
這很簡單啊
只要加個附加條款: 如果教化失敗,受假釋者再犯者,則以執行假釋審查程序/簽署核准相關人員負連帶無限損害賠償責任。
如無資力得以償還者,則代之受罰。(少關幾年就代替被關幾年)
肯定不再有青青菜菜假釋的案件出現
~No Pain; No Gain~ ~No Cross; No Crown~ ~No Change; No Chance~
世間事..沒有合理或不合理..
雖事在人為..總有天理存在..
天理不是不報.只是時間未到..
這些亂象.都需時間處理..
不信天理喚不回..

tpca18 wrote:
社會上發生許多窮凶極惡,泯滅人性的命案,可是常見法官最後都用“ 有教化可能”這個理由將罪犯予以輕判,用邏輯來說;罪犯所犯的罪已經是過去確定的事實,可是法官卻用未來不可確定的“ 教化可能”為理由來輕判,這樣造成"刑"與"責"不對等,因為你用一個不確定的理由來判一個已經確定的罪刑,明顯是不合理的,想聽聽各位對法理有先知的見解。


以前我也跟樓主一樣認為不管罪犯日後會不會變好,已經犯了的罪行就是已經犯了,法律難道不是應該針對罪犯已經做了的事情給予懲罰嗎?直到有法律界的朋友告訴我這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事實是,是法律要給予罪犯懲罰,同時也是法律要求法官必須審酌罪犯犯罪後的態度(以及其他各種情狀)。是法律要懲罰,也是法律要原諒。如果罪犯有表現出「可教化」的態度,法官依法必須將此納入判刑輕重的考量。「已經犯了的罪行就是已經犯了,只管依照已經犯了的罪判刑」,實際上是錯的,是違法的。

marinne wrote:
事實是,是法律要給予罪犯懲罰,同時也是法律要求法官必須審酌罪犯犯罪後的態度(以及其他各種情狀)。是法律要懲罰,也是法律要原諒。如果罪犯有表現出「可教化」的態度,法官依法必須將此納入判刑輕重的考量。「已經犯了的罪行就是已經犯了,只管依照已經犯了的罪判刑」,實際上是錯的,是違法的。

法條也是人訂出來的
不是訂出來的法條就永遠都是正確的
理應不定時依照現狀做出適時的修正
現在已經為多數人所詬病的一點是法律太過維護加害人的人權
這已變相侵犯到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及感受
及造成多數善意第三人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日漸加重
這是維繫人類社會和平相處的一個隱憂
所以應當適時修正一些假道學的法條

有時真的會覺得一部份法律人噁心,矯情
若法條精神的存在只是為了顧全少數幾個為非作歹的人渣
卻要挑起多數人的不安憤怒及惶恐
那就真的不知道法條精神存在的真正意義為何?
是真的打算把人間打造成煉獄嗎
投胎來做人就是註定要來修行的?
控方要極力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但是,法官卻不必證明有無教化的可能,
小老百姓要拼命證明一件過去發生的事情,
法官卻可以任意製造一個未來事件,不必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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