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wang wrote:台大畢業的碩士高材生張彥文因不滿女友林女提分手,於2014年9月間在台北市當街砍殺林女47刀致死,行兇後還當街脫去林女褲子,連吻下體三次向她「吻別」。去年一審依殺人、侮辱屍體等罪判他無期徒刑,家屬不滿提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今(11)日依殺人、強制性交,合併判張彥文21年6月,褫奪公權6年;恐嚇、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等罪,合併判1年,可易科罰金。 司改會的明日之星出現了.
tkukuo wrote:2. 死刑 + 0...(恕刪) 非常好問題是 被害者的父母收了錢 和解了想要給被告一個教訓 就應該堅持不和解.....如果法官跟被告父母說 和不和解 跟判刑都無關那我想錢應該拿不出來的
tkukuo wrote:所以就像前面網友講...(恕刪) 法官在判車禍的過失致死時不也會根據是否有達成和解來判殺人罪本來就不是唯一死刑 或無期徒刑==============您跟法官一樣支持賣贖罪券了-------有人要賣 可你不一定要買啊決定權在被害者父母身上不是嗎?============二、和解對於刑事責任有何影響? 告訴乃論之罪固可因和解而放棄告訴或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同時終結民、刑事糾紛,但若係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刑事程序仍將進行,但法院得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1)犯罪之動機、目的。(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3)犯罪之手段。(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0)犯罪後之態度。」審酌肇事者業已知錯和解之情形判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後之態度等等事由,對於非告訴乃論罪部分,減輕肇事者之刑事責任。同時,此際肇事者獲得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判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也會提高。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403
littlesnow wrote:問題是 被害者的父母收了錢 和解了想要給被告一個教訓 就應該堅持不和解..... 這樣的思考太不近人情,也許本版有很多懂法律的人,但若我是被害家屬,我的想法和簡單,一審判無期徒刑,能接受嗎?當然不能接受不然不會要求上訴,但對一般人而言,上訴罪刑會加重嗎?不知道,二審還沒判,要先開民事庭,就目前資訊而言,可能不會判死,一審都沒判死,二審要判死的機率太低了,上訴也只是換一個小小的判死機率而已,那只好退而求其次,在民事庭接受無期+1仟多萬賠償。結果民事打完了,刑事庭再說我拿了1仟多萬,變成判21年,哪位家屬能接受?明明現況是無期,所以接受賠償,變成我接受賠償等於和解,等於原諒,所以法官自動降刑。反過來說:上面種種說不要拿錢的人,你們能保證家屬不同意民事賠償的條件,二審刑事庭就會判死刑?
pwwang wrote:這樣的思考太不近人...(恕刪) 明明現況是無期,所以接受賠償,變成我接受賠償等於和解,等於原諒,所以法官自動降刑。反過來說:上面種種說不要拿錢的人,你們能保證家屬不同意民事賠償的條件,二審刑事庭就會判死刑?==============現況是無期 但又不接受所以上訴 但又接受和解 這才奇怪吧...........和解與否 本來就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嗎?不然受害者父母的律師不知道嗎?
我是普通香港市民,有感而發!這個結果顯得台灣司法制度非常落後,司法人員"極"不專業。明明這是殺人者與死者之間的糾紛,為什麼要考慮家屬感受?!法律是代替"死者"討回公道,並非家屬!這是個簡單邏輯,我對台灣司法制度徹底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