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不能本末倒置。
刑罰本來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不然,偷了一塊錢,罵了一個人,永遠不悔改,不受教化,
這個司法難道是要因為他不受教化,所以要關他一輩子?
刑罰是復仇權的行使,
權力來自於受害者的痛苦與傷害,
不相干的司法人員或是廢死,廢監獄聯盟等等的無任何復仇權。
擁有復仇權的同時,也擁有寬恕權。
兇手想要躲離死刑,是要讓受害者同意,
受害者無法執行寬恕權,由繼承人繼承權力。
司法人員只是報復權行使下的作業人員,
他們沒有殺人權力,也沒有寬恕權力。
一個兇手,如果因為法官濫權,逕行盜取受害者專屬的寬恕權,
給予兇手寬恕,
結果死的是受害者,兇手的眼淚感激的是法官,法官也當作自己救了一個人,蓋了七級浮屠,
這是多麼荒謬,多麼惡劣!
有沒有教化的可能那是廢話,
什麼叫可能?除了永久喪失意識的人之外,絕對沒有任何人無教化的可能!
刑罰的目的不是教化,
將寬恕權還給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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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判死可以拖8年都不執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