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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意外 妹妹責任險確定不理賠哥哥

Gugugu wrote:
損害賠償的中心思想...(恕刪)

樓上有人扯什麼精神上的損傷似乎太遠了

現在少子化,獨子越來越多

一家幾口出遊,全都意外身亡,無人有請求權,說是投保的業者爽到這也沒辦法

難道為了要有人領到賠償金,表親戚堂親戚都納入嗎?

以這個案例來說,倘若這家四口,連這個哥哥也一起出遊意外全走了

恐怕這家沒有直系親屬有權去請求賠償

如果民法修改納入旁系的兄弟姐妹,會有什麼狀況出現?

哪就父母的兄弟姐妹出來爭,也就是兩兄妹的姑姑叔伯,阿姨..等人

小孩父系的旁系姑姑叔伯等人領這部分,小孩母系阿姨,舅舅等人領這部分

問題又來了,姪子和外甥的部分長輩阿姨,叔伯恐怕又不能請求賠償?

怎麼辦?姪子外甥生意外去世精神上沒有損失嗎?

如果不修法這二人的責任險豈非又爽到肇事者?


Delkin wrote:
難到除了父母、子女、配偶會精神痛苦之外
其他人都不會精神痛苦了?


所以你現在知道是否有權請求精神賠償金跟精神是否痛苦沒有必然相關了?
至於為什麼限定父母子女配偶,
本來就不是因為"只有這些人會精神痛苦"。
而是有其他的原因,
我前面有說過,自己回去看。

Delkin wrote:
Pass 我根本不想理你
你以後的回文, 我都不會再回
當做跟風一樣透明.


那你還回?
過期無效 wrote:
樓上有人扯什麼精神...(恕刪)

你這是從法律關係簡單化來說明.
但我還是認為這是立法技術性問題, 條件&法條用語還是能調整.
非完全不具修正的可能性.

Delkin wrote:
我還是認為這是立法技術性問題, 條件&法條用語還是能調整.
非完全不具修正的可能性.


修法不是你想修就修,
要看你修法的目的是甚麼,
以及修法後是否會有其他問題出現。
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
這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問題。
其他真正該修的法還很多,
我不認為民法194條要因為這次的事件而去修法。
這次事件的爭議主要並不是在於民法194條有問題,
而是很多人錯把責任險當成個人險看待。
連責任險的保障標的都沒弄清楚只會隨著新聞標題起舞。
看到不理賠就高潮了。
而不去思考為什麼不理賠,為什麼該理賠。
旁系可以領,那以後親戚死掉要放鞭炮,還是把親戚謀殺掉,就可以領保險金,那麼就有.
要認清保險是有很多條例的工具,你保了但不一定會賠給你。不然保險公司那來的利潤。這才是基本要有的概念。


asd231 wrote:
旁系可以領,那以後親戚死掉要放鞭炮


當然要有順序 以直系尊卑親為優先,

不然 為何旁系兄弟姊妹也互有撫養義務?

假設家有不才的兄弟姐妹 又單身沒有後代的話,

哪天他無法生活的話 社會局會要求兄弟姊妹撫養的喔..

北海祕境 wrote:
要認清保險是有很多...(恕刪)


保險不是慈善事業,不管你今天保什麼保險,最好自己看過條款
不是什麼無限上綱,法律的制定牽扯的層面很廣,不能單方面從一個角度來看
如果可以由旁系什麼的來領,也會有其它問題產生,如幾年前的醃頭顱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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