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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校長遭爆爽領退休金 竹縣說月領5萬

chinnaut wrote:
勞工因公傷也可請兩...(恕刪)


整棟樓吵吵鬧鬧刪了一堆文,總算有人願意從法律面來看這件事情了。

這件事情本身就是照著勞動基準法在走,只要符合工傷,且雇主遵守勞基法,
民間企業的勞工本來就可以跟這位校長一樣,申請長達一整年的重大傷病假。

勞基法中 第 59 條
(來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14930&ldate=20021225&lno=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三節 病給付 第三十六條
(來源: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公傷假如何認定?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台中市勞工局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ct.asp?xItem=1452269&ctNode=18590&mp=117010

看到了法條嗎?不論公務員或者民間企業勞工,都可享有這條法律保障重大傷病給付,
而非軍公教獨享。
差別在公家機關一切依法行政,不會惡意刁難;
民間企業的勞工,敢不敢這樣爭取自己的權益;
民間企業的雇主,願不願意遵照勞動基準法行事。

對這條法律覺得不公平,那就該去敦請立法諸公修法,而不是針對這位校長死咬住不放。
中華民國的媒體多擅長製造惡意話題愚民,還沒感覺到嗎?
andy0617 wrote:
整棟樓吵吵鬧鬧刪了一...(恕刪)



你貼這個是勞工職災的法條

徐校長外面車禍受傷是職災嗎?

可以這樣救援?

terrega3234 wrote:
50歲退休女校長


起碼工作25年,應該沒問題.

一個月5萬多,,很多?

只當(三個多月)的前白兔經濟部長,領的是她的好幾倍.



政務高官大肥貓砍了沒?
beviswu wrote:
你貼這個是勞工職災的法條
徐校長外面車禍受傷是職災嗎?
可以這樣救援?

閣下只專注在你想看的。

【爭議片】1年278天病假爽領百萬 退休校長:退休只月領5萬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110/1031634/
徐拒絕出面受訪,僅願意接受《蘋果》電訪。她喊冤表示絕無此事,完全是因身體因素先申請隔年退休,但在照門國中又摔傷,才不得不申請延長病假休養,並非不滿調動。
徐慧芯說:「前年6月她在關西富光國中,自覺健康不佳,申請隔年退休了,之後調到新埔照門國中,上班沒幾天就跌倒,才動完手術的髖關節又受傷,讓她無法正常上班,最後才申請延長病假休養。接著去年8月獲准退休。而參加年金改革抗議活動,是退休後才參與的活動,並非抗議達人,而她也沒有領到百萬退休金,是月領5萬餘元。」

從當事人說法看來,是在校摔傷,導致舊傷復發又再次開刀,
薪水也非閣下一再堅稱的百萬年薪,
勞工局也出來公開說明,該校長請假一切合法。

只是在媒體刻意加工後報導,這位校長成了比立委更厲害的特權分子。
若真覺得不公平或舞弊,大可去按鈴控告勞工局跟該位校長背信瀆職。

鄙人沒興趣跟閣下吵一些沒意義的意識形態,這位校長不會分我半毛錢,
出來閒聊只是呼籲,請各位版友理性論事,拒絕再被惡質媒體當猴子耍。

sun911 wrote:
那你能不能解釋一下...(恕刪)


噗!看的我咖啡噴出來
本日精選!
上班沒幾天跌倒 = 一定在校?

這邏輯也很棒

勞工們記得以後下班出任何事情都說,這禮拜上班沒幾天就受傷

反正那麼久了,現在問,他一定說他在校

水果報不安好心眼,故意引起對立,
亂報加油添醋,每年道歉啟事也一堆,
快要像另一家了,,

就算從1月1日開始請,
一年365天 扣除例假日 國定假日 寒暑假,
是要怎麼請278天?

是跨年度!! 好嗎!!

好啦 就算在一年內請278天病假,也查核無誤,
一切合法 那你報這新聞,是要說什麼?

難道就因為他常跑抗議年金,你就用各種手段去污名化他?
可以這樣搞? 呵呵.....


台灣人濫情 理盲,又有國際認證的無知.
andy0617 wrote:
勞基法中 第 59 條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三節 病給付 第三十六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看到了法條嗎?不論公務員或者民間企業勞工,都可享有這條法律保障重大傷病給付,
而非軍公教獨享。...(恕刪)


感謝這位網友翻出法條,如果軍公教也適用

那位女校長如果是依照這條法律

那她在澄清時:


(1)只要證明她的手術和醫療行為的費用,是由學校出錢的
(因為認定是職業傷害,不用自費的)

(2)請假期間領的錢是職業傷害補償費,是"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
(是投保薪資,不是原來薪水條列出來的那些喔)


那就沒問題了~~~
如果勞工局證實依法行政就OK~~~
一年請278天,一年有52週,等於104天,278+104=382,是連假日都算?還是有特別的算法?

要抹黑也要數字對吧!現在媒體是政治打手,操弄的也太離譜,上任就各種清算,各種抹黑!到底有做到什麼事?換車算嗎?

請假有依規定嗎?有的話是本人問題還是制度問題?
如果未依規定,那是誰準假的?依"小白"的標準,那教育部長不用負責?總統不用負責?
yutaiC wrote:
上班沒幾天跌倒 =...(恕刪)


人事在核准公傷有一定的依據,如果沒記錯好像是有認定要點之類的~

不是你用口頭上講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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