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naut wrote:
勞工因公傷也可請兩...(恕刪)
整棟樓吵吵鬧鬧刪了一堆文,總算有人願意從法律面來看這件事情了。
這件事情本身就是照著勞動基準法在走,只要符合工傷,且雇主遵守勞基法,
民間企業的勞工本來就可以跟這位校長一樣,申請長達一整年的重大傷病假。
勞基法中 第 59 條
(來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14930&ldate=20021225&lno=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三節 病給付 第三十六條
(來源: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公傷假如何認定?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台中市勞工局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ct.asp?xItem=1452269&ctNode=18590&mp=117010
看到了法條嗎?不論公務員或者民間企業勞工,都可享有這條法律保障重大傷病給付,
而非軍公教獨享。
差別在公家機關一切依法行政,不會惡意刁難;
民間企業的勞工,敢不敢這樣爭取自己的權益;
民間企業的雇主,願不願意遵照勞動基準法行事。
對這條法律覺得不公平,那就該去敦請立法諸公修法,而不是針對這位校長死咬住不放。
中華民國的媒體多擅長製造惡意話題愚民,還沒感覺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