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鐵子 wrote:
就已經把婚姻的定義狹隘在「男人是種豬,而女性只是生育工具」的解釋下。
這是你自以為似的定義,你在歧視女性。
應該是男人辛苦耕耘播種,女性喜悅生下小孩收穫,除非你認為女性剩下小孩都是苦臉愁眉的。
這是同同男男愛女女愛永遠無法體驗的。

小鐵子 wrote:
法律改變的依據,
還是要有民主、人權或其他學術論點作依據,才能更改。
那麼,反同婚是站在什麼基礎上?個人好惡的基礎嗎?




小鐵子 wrote:
請問是站在什麼基礎上,
論定婚姻一定要是一夫一妻的設定呢?
davish wrote:
沒人說實際的婚姻一...(恕刪)
小鐵子 wrote:
有可能是你不清楚台...(恕刪)
wndforce wrote:
1.民主的精神是多數決,不是少數決,如果你對多數決有意見,可以努力推翻中華民國,或者是移民到非民主國家
2.歐洲的人權法院已經作出判決,人類的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不是人權,如果你有意見請去他們那邊抗議
3.有人喜歡就會有人討厭,喜歡的可以支持,討厭的可以反對,這是個人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 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我們一生下來就有自由。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支持同婚的你們,你們把不支持你們的對象通通打上歧視跟落伍的標籤,做這件事的時候,真的有尊重過人權嗎?
小鐵子 wrote:
一、專法為何不合適...(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