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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另立專法不是比較自由嗎?


小鐵子 wrote:
就已經把婚姻的定義狹隘在「男人是種豬,而女性只是生育工具」的解釋下。

這是你自以為似的定義,你在歧視女性。
應該是男人辛苦耕耘播種,女性喜悅生下小孩收穫,除非你認為女性剩下小孩都是苦臉愁眉的。
這是同同男男愛女女愛永遠無法體驗的。

小鐵子 wrote:
可你的話中裝著滿滿的...(恕刪)


不是真心接受,就算規定下來內心還是歧視阿,怎麼會期盼大眾沒有異樣眼光。
給專法合法管道可以結婚就好了,管到內心世界不會管太寬了嗎

小鐵子 wrote:
法律改變的依據,
還是要有民主、人權或其他學術論點作依據,才能更改。
那麼,反同婚是站在什麼基礎上?個人好惡的基礎嗎?

1.民主的精神是多數決,不是少數決,如果你對多數決有意見,可以努力推翻中華民國,或者是移民到非民主國家
2.歐洲的人權法院已經作出判決,人類的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不是人權,如果你有意見請去他們那邊抗議
3.有人喜歡就會有人討厭,喜歡的可以支持,討厭的可以反對,這是個人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 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我們一生下來就有自由。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支持同婚的你們,你們把不支持你們的對象通通打上歧視跟落伍的標籤,做這件事的時候,真的有尊重過人權嗎?
沒人說實際的婚姻一定要一夫一妻,同性想結婚可以立專法,這沒多少人反對
現在是同性戀人士莫名其妙堅持一定要入民法,這動作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現行婚姻制度潛在的不穩定性
現在是同性戀用入民法在騷擾異性戀,不是異性戀在騷擾他們不讓他們結婚好嗎


小鐵子 wrote:
請問是站在什麼基礎上,
論定婚姻一定要是一夫一妻的設定呢?

davish wrote:
沒人說實際的婚姻一...(恕刪)


一、專法為何不合適,或者專法為何會造成歧視,已經有討論過非常多次。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8496/2133203

你應是對歧視沒有基本概念,建議可以去了解何為歧視。

除非你的論點是:「我就是歧視你同志低人一等,所以我要用專法去歧視你。」
這樣的話,我會認可你的坦誠與一致性。

二、為什麼你對現行婚姻制度如此沒信心,異性戀明明是絕多數。
到底你是對自己的婚姻沒信心,還是對什麼沒信心,才不安的呢?

不會生,別牽拖鄰居。

或許可以理解你的擔憂與恐懼不安,但起因跟同志婚不婚其實無關。

同志不會是最後一根羽毛,
除非婚姻制度已走到一種脆弱不堪的地步。
小鐵子 wrote:
有可能是你不清楚台...(恕刪)


一、回到「出廠設定」來討論,
請問「憑藉什麼」認定,出廠設定應為中文?

我講得很明白大概是你理解上有問題
"以產品而論",出廠設定是設計者賦予產品一定程度的功能。
如果出廠設定是中文,但使用者拿到產品後發現介面是日文,你認為這屬於正常範圍?
舉例: 你買手機時被告知手機的介面是中文,但你開機後發現是日文,你會繼續使用? 還是調整為中文後使用? 還是退回去業者?


請問是站在什麼基礎上,
論定婚姻一定要是一夫一妻的設定呢?
憑聖經?護家盟?憑你腦海個人認知嗎?
你或許會說,依據台灣法律。目前民法大約是1920年撰寫的,至今不知修正多少次了。
台灣法律對婚姻的規範暫時是一夫一妻,別忘了這些都是在二次大戰之前所規範的婚姻定義,當時中國社會才剛從一夫多妻的制度走出來,法律制定者怎麼可能去想像到日後會有多元性別的問題。

無論台灣針對婚姻制度法律是何時定的,都不影響當今婚姻制度始終唯一夫一妻的設定。
你也說了至今不知修正多少次,但一夫一妻的設定還是不變。
所以你的闡述與你爭論的邏輯上有很大的矛盾。


二、法律會隨著時代改變!

法律改變的依據,
還是要有民主、人權或其他學術論點作依據,才能更改。
那麼,反同婚是站在什麼基礎上?個人好惡的基礎嗎?

目前的討論早已經進化為"反對"同性戀婚姻以"修法"的設定去變更現有的婚姻制度而不是你所說的反對同性戀婚姻。
拜託請先花點時間閱讀其他大樓對於"修法"或"特別法"的討論。
不然像閣下永無止盡的迴圈實在有害他人個性及修養。。



三、至於閣下「產品A原應供電給產品B」的論點,
就已經把婚姻的定義狹隘在「男人是種豬,而女性只是生育工具」的解釋下。只要不符合這個標準的,就該淘汰出場。

真不知道這是民國幾年的論點。sorry

產品A供電給產品B 泛指產品設計其功能,我的舉例單純討論產品如果不按照其原本設計去提供該有的使用功能則判定為瑕疵或不良品。
如果你自行想像品A是特定族群甚至套用於婚姻制度,那我只能說一切言論屬你個人之意見與我無關。sorry
wndforce wrote:
1.民主的精神是多數決,不是少數決,如果你對多數決有意見,可以努力推翻中華民國,或者是移民到非民主國家
2.歐洲的人權法院已經作出判決,人類的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不是人權,如果你有意見請去他們那邊抗議
3.有人喜歡就會有人討厭,喜歡的可以支持,討厭的可以反對,這是個人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 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我們一生下來就有自由。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支持同婚的你們,你們把不支持你們的對象通通打上歧視跟落伍的標籤,做這件事的時候,真的有尊重過人權嗎?


你這算不算是撒尿牛丸?而且還叫我移民到非洲?

一、人權、民主、或歧視的定義,
有它一定的學術論點與案例做支持,然後才可能形成法律制度,最後再慢慢凝聚為共識。

二、何為人權、民主?有它一定的邏輯存在,
不是像你這樣拿民主法則,去論定人權的範圍。

根本就是亂搞一通。

三、至於歧視,
你應該去了解一下何為歧視定義,才不會一直責怪他人說你歧視。

四、至於你有討厭人的自由,但憑什麼無限上綱你的自由權呢,
自由是在不干涉他人「權益」的前提下。

建議你也把所謂「權益」搞清楚,「權益」並不包括個人好惡。
「權益」指的是實實在在的東西,例如遺產權、醫療權...這種東西。

如果你認為自己可以因為討厭一個人,
而反對他擁有參政權、發言權,甚至結婚成家的權力。

你這就是反民主嚕!


小鐵子 wrote:
除非你要立法給予同性婚姻比一般人更多的權利,否則另立專法,就是把同性婚姻族群隔離在異性婚姻之外

誰說專法就一定要更多權利才行?
「菸害防制法」是不是特別法?吸菸族人數遠比同性戀多很多,「菸害防制法」是賦予吸菸族更多權利,還是限縮吸菸族的權利?
真正要說歧視,「菸害防制法」才是真正歧視吸菸族,至於隔離,吸菸族更是沒有人權,政府對吸菸族課了高額菸捐稅,連設吸菸區隔離吸菸族都不做,只是一再限制吸菸族這裡不准你吸菸那裡也不准你吸菸。

小鐵子 wrote:
你這算不算是撒尿牛丸...(恕刪)


看你打這麼多字東拉西扯,怎麼不敢罵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反民主?

小鐵子 wrote:
一、專法為何不合適...(恕刪)


一、專法為何不合適,或者專法為何會造成歧視,已經有討論過非常多次。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8496/2133203

你應是對歧視沒有基本概念,建議可以去了解何為歧視。

除非你的論點是:「我就是歧視你同志低人一等,所以我要用專法去歧視你。」
這樣的話,我會認可你的坦誠與一致性。

正如你所說,01不知有多少樓已經討論過這些事,誠心建議你先去回答別棟樓提出特別法與修法上的差異再來大放厥詞。
隨便舉例: 請問現在的原住民、身障特別法的設立就是歧視他們?


二、為什麼你對現行婚姻制度如此沒信心,異性戀明明是絕多數。
到底你是對自己的婚姻沒信心,還是對什麼沒信心,才不安的呢?

不會生,別牽拖鄰居。

或許可以理解你的擔憂與恐懼不安,但起因跟同志婚不婚其實無關。

同志不會是最後一根羽毛,
除非婚姻制度已走到一種脆弱不堪的地步。

再說一次,討論早已進化到使用特別法或修法來讓同性戀進入婚姻制度。
拜託不要再說反對者不讓同性戀結婚這種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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