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omc wrote:
現在提的修正案是否...(恕刪)
你沒看到,不代表沒問題,
立委沒修法,不代表問題不存在,
民法是牽一髮動全身,
並不是便宜行事,修個幾條讓同志結婚,其他的都不管!
民法不用父母稱謂,那身分證要不要有?要不要改雙親?
民法都過了,戶籍法要不要改?戶口名簿要不要改?
戶籍法 第 29 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第 49 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
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
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
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ASD123456d wrote:
這要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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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照現在同運的邏輯,應該會改成: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一親等旁系血親。
四、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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