綸擬辟市 wrote:這個理由在兩人相處三十幾年後才拿來當理由roachc wrote:如果在有準備的情況下,當然可以簽訂各種合約保障另一半。
房地等財產在生前不是可以先過戶嗎?
或者登記成兩人共同持分共有?...(恕刪)
但是意外往往發生在沒有準備的時候。
像是畢安生教授的伴侶,癌症來的又急又快,
而他伴侶的家屬則是在人住院後,
就開始有計劃的移轉他名下的財產,包含擁有兩人所有回憶的房子。
就變得非常可笑

又不是才在一起沒多久就急著要登記財產
真愛更不會去計較財產移轉(共同持有)要被課多少稅金
甚至於這三十幾年內才買的房地產
可以(不用稅金)直接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

至於來自伴侶父母(繼承or贈與)的房地產
被其家屬收回只是剛好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