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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 提出了婚姻平權法爭議 有限, 未送立院的草案,會把台灣帶向沉淪

gn00117871 wrote:
全世界的科學研究沒有人敢篤定同性戀是天生的,今天居然讓你個不知那蹦出來的說是天生,看樣子應該要頒發諾貝爾獎給你才對。

我用詞少了兩個字,我原意是"傾向"天生,後面我還有一則發言,就用了"如果"是天生的!

gn00117871 wrote:
人出生沒有腿,本來就是不正常了(生理上的層面),這跟你的同性戀不正常(心理上的層面),完全八竿子打不著關係,居然被你這天才拿來當比喻!

看不懂? 為什麼不能拿來比喻? 你這則發言才是天才等級吧!
hittaku0413 wrote:
古代戰爭吃人肉,所以正常?
也有人獸交的史料,所以正常?
有些發生過的事,它只是事實,不表示正常。

我說得很清楚,看你所謂"正常"的定義是什麼?
不一定跟你或多數人一樣才叫正常!

另外,我的重點在尊重!
要設專法或修改民法,我目前沒有意見!
法律或其他層次的問題,我沒打算討論!

自在燦 wrote:
看看國外的血淚經驗吧!

https://youtu.be/Cd4jvdu9Na8

https://youtu.be/gLdGwLVcx2w

https://youtu.be/jHNvHt1m_Uk

https://youtu.be/eAKAflug8Co

https://youtu.be/AoTcHEsLzig

https://youtu.be/f-NyaVmvsf8




感謝分享

gentact123 wrote:
我本來也認為 同志...(恕刪)


反正鬼島就多鬼法,見怪不怪

昨天在某一討論區就被菊花黨批斗,果然是弱勢團體

個人觀點,出櫃的自己喜歡怎麼搞就回家沒人有意見,但生不出來就不要想去領個現成回家養,小孩不是流浪貓狗,喜歡就抱一只回家

chiashin wrote:
但是,如果先天的自我認知是這樣,男男戀、女女戀當然是正常

不是先天的就表示是正常好不好
如果男男愛女女愛是先天的,那就只能說同性戀是先天的不正常。

夏語天 wrote:
婚姻不是指人跟人之間關係嗎??難道不是?

看不太懂你的意思,請進一步論述,謝謝。

chiashin wrote:
我說得很清楚,看你所謂"正常"的定義是什麼?
不一定跟你或多數人一樣才叫正常!
另外,我的重點在尊重!

陳述事實就是不尊重?同志如果連自己都無法真正接受自己的不正常,又怎能怪別人,還想領養小孩。
同性伴侶雙方仍可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沒有觸犯通姦罪的疑慮。

這什麼鬼,為什麼?
skypeorff wrote:
小孩不是流浪貓狗,喜歡就抱一只回家

現況是,
養寵物和養小孩愈來愈像了。
有沒有聽過“毛小孩“?
狗本貓本真的把寵物當小孩,
對虐狗虐貓也要求一命還一命。

網路世代對生育的態度也類似,
找人打一砲,
找不到人去精子銀行配種就可以生小孩了,
沒什麼大不了。
gentact123 wrote:
我本來也認為 同志...(恕刪)


伴侶法草案也是強姦民法, 伴侶所獲權益幾乎接近忠誠婚姻該享有的, 還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條款(說白話向另一伴侶請求在家整理該享有的薪水且逐條列計還要跟市場價值對照),

還可以任意解除伴侶關係, 只要一方想解除就解除[也方便與下一個準伴侶締結伴侶約], 又不負責性忠誠(也等於實質性解放), 這樣好康, 試問有意濫用的, 誰還要婚姻?

但伴侶盟推動時策略上有進程, 先推號稱為同志著想意圖享有婚姻權利(一對一忠誠)的同婚修法, 遇到阻礙同志群會自動幫助打通所有橫擋路障, 將疑慮者等通通扣上歧視, 霸凌等等帽子,方便後面要搞的才是重頭戲

(例如同婚中修乙次1052條, 到了伴侶制時再修乙次1052條, 也就是原婚姻相關條款在對異性戀或同婚上都帶有性忠誠一對一精神, 但到了伴侶時將1052條修到模糊掉, 比如伴侶期間發現一方與遞結伴侶期間又跟其他一方締結伴侶者, 另一方無過失者可請求離婚, 但伴侶本身就是鬆散結合, 一方要是受想出軌者的誘導默許此種類似外遇情形, 不見得會對另一半與他人締結伴侶者採取訴請離婚動作, 另一角度看來也等於準多元成家)

還在以為推動修法是為了同志群? 同志干願為伴侶盟作牛作馬, 那就怪不了咱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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