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要拿判決過的案例來看比較準確。如果光依法條來看,顯然行人走在斑馬線上比較大。但如果依實況來看...台北台中高雄我都住過,在這種大馬路,車流非常大的情況下,行人走斑馬線但不依循號誌,這樣叫有絕對路權,我很難想像。我同意車輛在過十字路口的時候,即使綠燈,也是要減速。但說必須要減速到,連闖紅燈的行人,也要有辦法閃過,這樣才算是「正確的駕駛」,這我不太能認同。在大都會中,車流很大的馬路,如果每輛車行經十字路口,都必須減速到連闖紅燈的行人都能「輕易」閃過的程度,那會是什麼情況?在台北那邊,上下班時間,隨處可見到十字路口的交管,不斷地揮舞手勢還兼吹哨,那是什麼?是在催促車輛「減速」嗎?? 我看好像是相反的意思吧。如果在這些地方,法院判例還能放任行人在斑馬線上隨意通行,那我想,長久下來,整個國家的競爭力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有些都市的人,把闖紅燈當做是家常便飯。人們一樣很努力工作,一樣在督促政府要「拼經濟」,然而,卻照三餐在闖紅燈都沒想過,整個國家社會為此,要額外付出很多社會成本。成本越高,競爭力就越弱,那還拼什麼經濟?個人觀感,「闖紅燈」的「惡劣性」以及對交通秩序的傷害,並不下於「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