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204906646&CtNode=63848&mp=116003
故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事業單位徵得)勞工於前開國定假日出勤者,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給予加倍工資(即加發1日工資。
此外,今年(105)年下半年之國定假日【11/12國父誕辰、12/25行憲紀念日】分別適逢週六、週日,如該兩日亦為勞雇間原約定之休息或例假日,則雇主除應於依法給予勞工擇日補休。
有說不能上班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