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miao wrote:
一語提醒夢中人。
我也沒有特定政治立場,只是納悶:
為什麼一個有私設帳戶叫廠商納貢記錄的官員會濫權刁難一個有賄賂前科的財團主那麼久?
不解!
這個很容易推論吧
假設喔, 下面都是假設
官員K 先生要求廠商J 先生獻金或是增加權利金來搞政績
雖然J 先生一直都是黑金一族
但是J 先生也是有很多人要養的, K 先生開的價太高吃不起
所以私下搓湯圓看能不能少付一點
K 認為這件案子一定賺很多不可能出不起(姑且不論是否真的賺很多, 至少他是這樣相信的)
所以開價很硬, 於是交涉不是很順利
在交涉期間, K 先生同時進行的其他案子算是成功進行取得了一些甜頭, (或許是獻金或是權利金)
於是更有自信態度更硬,
看眼前頑固的J 先生還想抵抗, 就開始直接用權力壓迫
收到行政命令的J 先生大概是火也起來了, 拒絕向K 妥協, 轉向尋求其他官員或社會人士協助
幾次交涉還是沒有結果
一年過去了
K 先生不斷的堅持, 但社會與論卻從原來的支持K 先生漸漸的偏向J 先生
K 先生發現情況不對希望回頭交涉時
那紙行政命令造成了J 先生龐大的損失
就算K 放棄討價, J 也已經沒辦法接受了
因為一紙公文造成的損失, 無論如何都要有一方吸收
不願承認錯誤來吸收損害的K 與過於龐大損害而無法吸收的J
事件持續進行中
所以意思是說
以前送錢不是罪,現在也可以當成「一點事情也沒有」嗎?
又或者,考量社會觀感
付錢的罰金超過法定金額四百倍
就已經「無罪」了嗎?
2015年12月25日趙藤雄遭台灣高等法院依三個行賄罪判刑2年,緩刑5年,併科罰金140萬元,並支付國庫2億元。
法院已經認證的事實,所以不可信。
J1977 wrote:
在貪污治罪條例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91號令公布修正之前
送賄者是完全沒有刑責的
馬英九任內通過立法修正案才定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條文
所以近五年內犯此罪者才會被抓
五年前可是一點事情都沒有
為了考量社會觀感
法院要求趙藤雄付的罰金已經超過法定金額四百倍
你就別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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