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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調查報告說出了軍公教年金改革的真相

clwu5724 wrote:
民國 58年當學徒(...(恕刪)
民國 70幾年只要到號子走走,賺的比薪水多!

那個年代,軍公教是最沒出息的行業!


不要笑死人了,別忘了那個年代還有國營事業的員工
我父親36年次,過年過節都不在家,晚上還要值班,台鐵35年資退休,國營事業,現在每月退休金不到30K。

一樣年資的軍公教每個都是領超過他的兩倍退休金,不要講得一副軍公教那時很可憐一樣,好像那時只有軍公教是生活在社會的底層!
不管18%的真相如何
在下在意的是
以往法律不溯及即往
在18%和黨產條例之後
是否代表現在政府通過法律所承諾的一切
都是不可信的
政府是完全沒有信用可言
不只可能隨時會停止並拒絕承認他所承諾的
甚至可能追回之前因承諾而讓你付出的一切?

vistac wrote:
以往法律不溯及即往
在18%和黨產條例之後
是否代表現在政府通過法律所承諾的一切
都是不可信的

法律是為國家、為人民而存在的。
如果政府撐不下去了(像希臘),人民要暴動了,
請問不溯及既往原則算什麼?信賴保護原則又算什麼?

以前的政府承諾給退休金是空口白話,
口頭說說,法規訂訂,一毛準備金都不提撥,
以前的軍公教也不用提撥退休準備金,
全都是以前的政府設計好要現在的政府買單。
有沒有發現問題在哪裡?

現在在職的人,要繳稅給已退休的人領高額退休金,
現在在職的人,要繳退休準備金而且費率會繼續提高,退休年齡會一直延後,退休金會一直縮減,
那麼,如果照你所說的不溯及既往,
讓已退休者繼續照原來的金額領好了,
這個國家最後會變成怎樣?
世代間互相仇視?暴動?都可以想像得到。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法律是為國家、為人民而存在的。
如果政府撐不下去了(像希臘),人民要暴動了,
請問不溯及既往原則算什麼?信賴保護原則又算什麼?

以前的政府承諾給退休金是空口白話,
口頭說說,法規訂訂,一毛準備金都不提撥,
以前的軍公教也不用提撥退休準備金,
全都是以前的政府設計好要現在的政府買單。
有沒有發現問題在哪裡?

現在在職的人,要繳稅給已退休的人領高額退休金,
現在在職的人,要繳退休準備金而且費率會繼續提高,退休年齡會一直延後,退休金會一直縮減,
那麼,如果照你所說的不溯及既往,
讓已退休者繼續照原來的金額領好了,
這個國家最後會變成怎樣?
世代間互相仇視?暴動?都可以想像得到。

世代仇視
是因?是果?
好像也說不清楚

但閣下沒有回答
國家承諾是否可信?
舉個例
國家現在發行債卷
這張國家債卷是否可信?
在你買了這家債卷10年
中間你領了十年的利息
但十年後國家因各種原因
透過修改法律
要追回你過去十年的利息
甚至宣稱你當年買的這張債卷有失公義
或是單純缺錢
而取消其價值不歸還
閣下也認為這是合理的?
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公保+退撫金 勞保 農保 漁保 都全面取消

退休俸不再給付 不管是退休軍公教 還是 勞工都一樣


為了國家好 我寧願不要領上限二萬初的勞保退休金 希望這些退休軍公教也可以比照辦理


我不領 你們也能不領嗎

至於那些也領二萬初的退休軍公教 就照領 我不領勞保年金 讓這些領二萬初的退休軍公教照理

我是不是人很好


像我這種八年級生都能犧牲我的年金了 你們這些退休軍公教也可以犧牲一下嗎?
齊爾-D-01 wrote:
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公保...(恕刪)

時間還沒到吧?

yuffany wrote:
所以人民說有失公義是正常的,但是政府就不能這樣說。...(恕刪)

所以人民有公義,政府不要有公義。???
政府沒公義,人民可以有公義!!!!
齊爾-D-01 wrote:
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公...(恕刪)


你的機會成本這麼小當然無所謂啦!! 我也覺得公部門應先比照前10大企業的薪資結構, 首長年薪300萬起跳, 一個員工至少也要年薪百萬起跳, 而且政府上市, 然後員工也享有股利分紅及優先認股權, 再來談退休後大家平等的問題!! 郭董說:「站著不腰庝!!」用講的假平等真的比較快...

vistac wrote:
國家承諾是否可信?...(恕刪)

說過N次了,國家從沒承諾過退休制度不會變
你們怎麼老是一直再同樣的議題打轉

也不過才幾年前,退休軍公教因為18%金額被設上限,
氣得上告大法官,結果被大法官狠狠打臉

如果你的理論能通,那現在在職軍公教或勞工為何可以改?
ichirohiro wrote:
說過N次了,國家從沒承諾過退休制度不會變..(恕刪)


那張淑晶根本沒違法呀!!

『孫譓檸表示,「我們簽約的時候,張淑晶都沒有跟我們說要外加租這些東西。」湯女說,現在不敢回家,只好趕快搬出來。

張淑晶及黃姓友人去年才因涉嫌當起惡性「二房東」遭檢警偵辦,主要是因2人自民國102年起以低價承租房屋後,再以低價材質裝潢隔成套房,待承租人簽約後再以各種名目要求收取各項費用。

簽約完成後藉故不交契約書影本或只給部分契約內容,再於事後抽換及更改契約書型供影印,或於訴訟時擅自增加契約內容變造證據。並以興訟誣告手段,迫使承租人支付不合理違約金及賠償。

警方表示,兩人昨晚約11時到派出所報案,依簽約內容控告張淑晶涉詐欺..』

原文出處

要改! 當然可以呀, 就先把新契約打出來, 然後未來軍公教適用, 我在工作上還沒遇過先前打的契約還可以拿出來自己擅改的............................除非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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