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端元端李四端 wrote:
有時候新聞不能看一...(恕刪)
在PTT上看到的
永春都更案建商拆屋 北市專員王寶萱有話
1.建商92年2月12日擬具永春案都市更新事業計劃
市政府94年2月16日及97年9月9日准予核定實施
包含不同意戶
2.建商102年1月30日擬具變更計劃將不同意戶劃出
台北市政府104年1月29日同意准予實施
3.不同意戶提出訴訟,要求法院撤銷2.的事業計畫變更
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以104訴字439號判決撤銷2的事業變更計畫,結果就回到1啦,
不同意戶的房屋坐落於原核定事業計劃內,建商擁有合法的拆除執照予以拆除,那裡突襲性拆
屋了?這不是不同意戶自己要的嗎?
看完結論
所以不同意戶就是要死要錢?
劃分開來不都更 還去提起訴訟
不能拋下他
也不能隨便都更他
該不同意戶的唯一解
只能花12.9億買7.9坪??
這樣可以請這些要覺醒青年出來的人付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