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支影片從00:25開始就要定調整個影片主軸-該死的遠雄玩法弄權,
於是我們影片製作者一開始就搬出建築法第39條,而作者也自己講整支影片將會圍繞第39條展開,
所以他也很【好心】【摘錄】【擷取】建築法第39條【移花接木】整理成:
只要你蓋房子,變更的設計內容有動到主要結構或者是位置例如:梁柱、地板、【樓梯】
就要在蓋之前到相關機構申請變更設計。
OK
後面巴拉巴拉作者自己說都圍繞在建築法39條這條法規上面,那我們就這條法規來檢視看看,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所以影片內的梁柱、地板的確符合法規,可是主角中的主角樓梯是否屬於主建築物呢?
根據建築法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哇喔,換言之整支影片裏面主角中的主角的【樓梯】並不在第八條規範的主要結構當中耶!!
換言之,主角居然演到一半被發現不是主角,完全是一個跑錯棚的角色阿!
【樓梯】不在建築法規範的主要結構當中,換言之這個部分是屬於完工後驗收的部分而非施工中要處理的問題。
==========================================================
我想柯市府到現在因為賠款議員不會過,
然後讓遠雄續建我們柯皇的面子拉不下來,
要解約法院大概不會贏,
於是只好做夢文連發,
反正網路影片不用負責,
言論自由可以無限放大,
遠雄剛在四大報頭版購買廣告說自己無辜
這篇做夢影片就出來了,
柯市府這麼有時間搞懶人包、作影片
怎麼沒空好好把市政搞好?
狙擊鷹
53分鐘前
#41
整支影片從00:25開始就要定調整個影片主軸-該死的遠雄玩法弄權,
於是我們影片製作者一開始就搬出建築法第39條,而作者也自己講整支影片將會圍繞第39條展開,
所以他也很【好心】【摘錄】【擷取】建築法第39條【移花接木】整理成:
只要你蓋房子,變更的設計內容有動到主要結構或者是位置例如:梁柱、地板、【樓梯】
就要在蓋之前到相關機構申請變更設計。
OK
後面巴拉巴拉作者自己說都圍繞在建築法39條這條法規上面,那我們就這條法規來檢視看看,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所以影片內的梁柱、地板的確符合法規,可是主角中的主角樓梯是否屬於主建築物呢?
根據建築法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哇喔,換言之整支影片裏面主角中的主角的【樓梯】並不在第八條規範的主要結構當中耶!!
換言之,主角居然演到一半被發現不是主角,完全是一個跑錯棚的角色阿!
【樓梯】不在建築法規範的主要結構當中,換言之這個部分是屬於完工後驗收的部分而非施工中要處理的問題。
==========================================================
我想柯市府到現在因為賠款議員不會過,
然後讓遠雄續建我們柯皇的面子拉不下來,
要解約法院大概不會贏,
於是只好做夢文連發,
反正網路影片不用負責,
...(恕刪)
說的好。
已經變成對於遠雄是比較有利的條文,
真的打官司不見的會輸,
搞不好贏面比較大,
而且官司曠日廢時,
柯P下台搞不好都還沒結束,
政策要有延續性,
縱使前朝有圖利廠商或是官商勾結的現象,
沒有直接證據下,
應該朝讓工程完工為主要目的,
涉有官商勾結的部分是另案處理,
為了公平正義導致一切停頓,
什麼都不妥協,
日後官司萬一敗訴還得賠上一大筆,
又不是說保證能執政8年,
下一任換人搞不好就又可以蓋了,
那這4年就白搞的,
感覺柯P沒有找工程合約專家.
狙擊鷹 wrote: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所以影片內的梁柱、地板的確符合法規,可是主角中的主角樓梯是否屬於主建築物呢?
根據建築法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哇喔,換言之整支影片裏面主角中的主角的【樓梯】並不在第八條規範的主要結構當中耶!!
換言之,主角居然演到一半被發現不是主角,完全是一個跑錯棚的角色阿!
【樓梯】不在建築法規範的主要結構當中,換言之這個部分是屬於完工後驗收的部分而非施工中要處理的問題。


這就是市府一直拖、不敢直接上法院的原因

狙擊鷹 wrote: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所以影片內的梁柱、地板的確符合法規,可是主角中的主角樓梯是否屬於主建築物呢?
根據建築法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哇喔,換言之整支影片裏面主角中的主角的【樓梯】並不在第八條規範的主要結構當中耶!!
換言之,主角居然演到一半被發現不是主角,完全是一個跑錯棚的角色阿!
【樓梯】不在建築法規範的主要結構當中,換言之這個部分是屬於完工後驗收的部分而非施工中要處理的問題。
還是要看合約的條文,
不然照這一條,
樓梯全部拿掉也可以,
當然不可能,
而且這牽扯到逃生用,
不可能蓋好才報驗,
設計變更時都要申請的,
不然要去看建築法的當初立法的精神來解釋,
可能是說像樓梯這種的位置是可以改的,
但是可沒說可以刪掉樓梯,
這功能影響太大了,
台灣的法規很多都沒有寫得很詳細,
並非是完全按照表面的意思來解釋,
最後會找當初寫法規的單位來解釋其目的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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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場訴訟~
這場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