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人帶回台灣,1.台灣沒證據去抓人 2.就算有證據,照你的理論,或是人權理論,律師應該也可辯護到證據無效.....所以台灣法務部,司法拿這些人一點辦法都沒有,我是不知道該怎解決這問題,還是說乾脆就讓它變成台灣一個新創產業,也不要去抓好了 (除非詐騙到台灣人),這產業可能也養了幾十萬人,不過他的風險 (被外國抓走)應該自己承擔,不要再叫台灣的政府去營救...blabla....,那全台灣人要背負的就是,以後國際上多一個名聲:台灣詐騙集團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各自帶回台灣與中國做審判?
不就是因為我們對於大陸的司法不放心?
如果今天換了你出國在外,中國指控你在外國進行詐騙,
你是否認為中國不用與台灣商量,直接把你抓去中國審判就對了?
對照詐騙集團成員在中國法庭的表現,
大家都知道,
在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
嫌犯與他的律師總是千方百計說盡謊言要為嫌犯脫罪,
但是這些嫌犯到了中國的法院就乖乖俯首認錯深表懺悔,
這不就是大家對於中國的司法不放心的原因嗎?
所以,當初協議依國籍分流,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我認為如果將詐騙犯引渡到中國去審判、坐牢,是很好的一件事,
詐騙集團罪有應得,
但是流程、手段要正確,
我方要有辦法確保公民沒有受到濫捕濫訴,
現在不就是為了這個在努力嗎?
所以現在大家抨擊外交部營救人犯,法務部縱放人犯,又有何道理呢?
並不是因為你認為他看起來像詐騙集團,他就是有罪的。
這是法治觀念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