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nepaul wrote:第20層樓引用的法條是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為什麼法官可以命令老趙支付二億給國庫?...(恕刪) 趙的罰金是140萬並非二億,法官要趙支付國庫的二億元是緩刑得付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二項。
unsu88 wrote:看到判決後我更加相信這個社會是沒有公理的有錢行賄可以不用關有錢可以不讓血緣關係認祖歸宗 趙藤雄不用被關這點前面已經有提整個過程了不管接不接受,法令就是這樣、法官就是這麼裁定,而原因關係前面有人提了,就不贅述了至於有錢可以不讓血緣關係認祖歸宗這點我想是在指王永慶四房的事情吧印象中羅姓兄妹敗訴的癥結點在於他們小時候就已經有出養給養父了收養關係成立後,基本上在法律上就是沒有繼承權除非收養關係撤銷但是要撤銷必須再徵得養父的同意才可以那麼養父已經過世的情況這個行為無法成立,所以就是不管怎樣都沒有繼承權跟對手有沒有錢根本八竿子打不著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