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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無罪,不只是無罪推定的問題。


James' d&m wrote:
再說一次,這是判決採為證據的本文。

本案判決書中的確已經引用下面二項證據:
...(恕刪)


不是有網友貼出判決書來打臉了嗎 ?

我看你還是另起爐灶好了 .... 被打臉的東西 跳針貼再多次還是一樣被打臉呀 !!

haoxinzuo wrote:
最起碼你也把木人樁...(恕刪)


他哪裡覺得他有被你打到?

你看他一直重複貼一樣的東西就知道了...

他也只截取他想要的部分....頭跟尾都去掉....判決文的結論卻通通不提....

還把富味鄉的案例扯進來混在一起...

兩個案件拿來當作是一樣的東西在比?




James' d&m wrote:
寫手們,領500了...(恕刪)



哇哩咧...
覺醒公民對於領錢可謂是熟門熟路阿
請問該找誰拿500?
我再繼續貼下去,
寫手們的老闆就要跳腳了。


haoxinzuo wrote: 最起碼你也把木人樁臉上這張貼紙換一下...(恕刪)


諒你也不知道這張貼紙的代表的意義。

手不夠長,連人家的臉都摸不到,還想打人臉?頂多摸摸自己的臉熱不熱吧?!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要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攙偽或假冒」,否則要依照現行同法第49條第1項論以7年以下的重罰,文字上原本沒有提到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換句話說,原本從字面上解釋會是,只要就食品或添加物在製造等等的過程中,只要有絲毫不實,例如謊稱一切純天然,結果卻有人工添加物,或是用低價原料混充高價原料,甚或是以非供食用原料製造等等都是。

頂新案判決法官在自己先前判的富味鄉案件裡,就是用上面的標準來適用法律判決被告有罪。

但是, 同樣一位法官在頂新案,卻認為如果在客觀上,如果前面提到的人工添加物也好、低價原料…也好,如果在成品端都沒辦法驗出證明有害於人體,那麼,加了也無所謂,只要精鍊過驗不到就好,不會成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的刑事責任。完全不理會在現行法上,並沒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限制要件,本案合議庭法官還是認為要有這個法律所沒有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更進而認為檢察官必須去完全證明那些已經煉成油不知道投胎到哪兒去的豬(或者其他的動物)是病豬。

殊不知,只要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豬體,本來就不符食用豬脂的原料標準,就不能進入食物鏈。



還要我一貼再貼,讓寫手主跳腳嗎??


James' d&m wrote:
還要我一貼再貼,讓寫手主跳腳嗎??


我是跳腳了 因為有人一直貼相同的東西洗板
還沾沾自喜覺得反對他的都是寫手打手

就算說了他還是會一貼再貼
然後說反對他洗版的人都是寫手打手
然後繼續自覺已經勝利

這是某種新的流行嗎?
每次看到有人被打臉, 那人就會一直跳針, 然後再貼上個笑臉, 像這樣, 用來假裝自己不在乎, 或是壯大自己, 以為自己贏了, 因為擔心沒人站在他那方, 只好貼出笑臉, 來加強對自己的心理建設, 有夠可悲的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各位大哥行行好,讓這篇跳針打臉的討論沈下去吧?

ed0507 wrote:
每次看到有人被打臉, 那人就會一直跳針, 然後再貼上個笑臉, 像這樣, 用來假裝自己不在乎, 或是壯大自己, 以為自己贏了, 因為擔心沒人站在他那方, 只好貼出笑臉, 來加強對自己的心理建設, 有夠可悲的

VICCHEN2006 wrote: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各位大哥行行好,讓這篇跳針打臉的討論沈下去吧?

來不及啦

已經跑到其他樓繼續玩這招

而且準備把責任推給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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