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的報導下方有回應提到這篇文章這樣我比較了解那些唾液快滴下來的老屁股的想法了為什麼用法律剝奪「性自主權」?我的想法是(自主)權利的衡量標準也許用化學最常提到的動態平衡來形容比較合適這個標準是浮動的但是嚴格說來其浮動的頻率在巨觀下是近乎靜止的可以調整但是卻不能用推動的方式那會破壞整個體系的平衡然而要推翻227條的同時也會牽動了更多權利義務的重新設定如果你認為14歲的小正太可以跟你合意性交那14歲的小鄭捷還需要保護他嗎我說的保護不是廢不廢死而是18歲以下免死與少年監這一類的措施生理成熟就應該有性自主嗎?如果說現在社會跟以前不一樣可能小男生還不會秋都早就懂得怎麼性交了(我選擇了性交一詞是因為這絕對不能稱為"做愛")所以愛幹就去幹?他提到民法187條我更認為是一種似是而非的代換概念藉口國外有告菸草公司請求鉅額賠償或者麥當勞咖啡太燙沒有標示清楚結果開車不小心被燙傷這個就是在告所謂的侵權懲罰性賠償不論難道精神性賠償就變成了物化你的人格?精神變成財產?這部分我的想法可能有點粗糙有人可以幫忙補充指教一下嗎?
ben108472 wrote:但其實婚前性行為相當糟糕,不僅有衛生上的疑慮,甚至可能引發許多麻煩。...(恕刪) 婚前性行為,跟,未成年性行為,這其中或許有部分交集,但是基本上是兩碼子事吧~再者~婚前性行為也不必然跟衛生上的疑慮一定會有所牽扯~
我沒有胸部 wrote:蘋果的報導下方有回應提到這篇文章 去看了一下 那個作者李博豐純粹狡辯,目的只有一個 希望將成年人與未年人發生性行為除罪化而已,明明227條是保護未成年的,他可以辯證成是剝奪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而且舉少數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勒索費用為例,指出227條物化未成年人的不合理性,真是強辯~~~那麼也有一些已成年人的父母,利用子女與人發生性行為勒索遮羞費的,所以 照他的邏輯 性侵罪也要除罪化???所謂廢除刑法227條的爭取過程, 我只看到流著口水的中年大叔,努力的爭取他們合理享用天菜的嘴臉而已..
THE666 wrote:我在這裡不對這件事...(恕刪) 同志遊行提廢刑法227條反對者:孩童能自主性行為?上周六在台北舉行的同志運動大遊行,遊行中有團體提出廢除《刑法》227條,在網路引發熱烈討論,批評者認為,廢除該條文,亦即只要經過孩童同意就可以合意性交。有網友質問,贊同廢除227條的人,難道認為滿7歲以上的孩童就能了解性交的涵義、有同意性交的能力,而且不會輕易因為受到誘惑就同意性交?批評這實在太誇張。台灣同志遊行聯盟回應,這是參與遊行團體之一「貧窮同志參政團」及「日日春」所提的訴求,反對該條文是因為看似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性主體不受侵犯,其意涵卻是指未成年者與人發生任何性行為都是錯誤的,目前《刑法》已有其他條文針對未成年者遭受性侵有所規範,很遺憾廢除227條的倡議卻被反對者簡化為恐嚇式的訴求。讀者薛小姐也向《蘋果》投訴表示,若有個30歲成年人拿一隻棒棒糖引誘你3歲、5歲的女兒,得到你女兒的「同意」與她發生性行為,是無罪的,做爸媽的不能主張任何權利?社會不應容許這群不負責任、只懂自己享樂的人,來傷害孩子、崩壞婚姻和家庭。=> 好像不對未成年不是會有罪
這些中年大叔為什麼那麼關心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厚?為啥不去關心給予未成年人財產自主權厚?當然啦 如果給未成年人財產自主權 難保他們的財產不會被人騙光光 是吧,同理,給予未成年人性自主權,也難保他們不會被有心的成年人給騙到床上 是吧,然後又因為廢除了227條 所以這些誘姦的成年人是無罪的,所以廢除227條,到底是對"未成年人"有利? 還是對"成年人"有利?答案呼之欲出吧.....另外 我贊成兩小無猜條款 雙方都是未成年人無罪.....
法是錯綜複雜的單挑一條出來,想想也知道選舉;搶曝光的戲碼不然律師怎麼混呀怕會犯這罪的,都會希望這一條不能廢!要留著找找刑責,也只有這有幾年以下,沒有以上的法條了要選,當然選這了,關一天也是罰了呀一罪不二罰,都關了一天了你還想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