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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課綱違法?我有個小小問題

shakerain wrote:
我說的出版社才可能..總結前面的說法:這次課綱如有違法性爭議,應交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各委員會進行議程的法定門檻不高,反對黨人數應該足夠去啟動、通過決議。.(恕刪)


如果只能這樣
屆時恐又是政治操作,爭議不斷

KCLin0423 wrote:
.在我看法,違不違法,是由法院決斷,不是個人引申判決文就能決定(包含教育部),所以,我就是要讓法院直接明文判決,課綱有無違法。
(所以,我個人的立場是。。。只是,今天我引來反反課綱的攻擊,我這樣說,恐又引來反課綱的攻擊)



這個有問題耶!
政府做的每件事,
事後都還要法院判決違不違法,
那乾脆就給法院執政就好了,
不然就規定以後政府官員一定要經過司法特考!

既然人民選了這些人執政,
不就是經過人民授權了,
司法還要再一次干涉政治嗎?(之前司法干涉政治已經把國家搞垮了)

不是講得很清楚,
課綱不違法,課綱不違法,課綱不違法,
但教育部要把資訊公開,
就這樣!!!

你去大賣場買東西,
你拿了東西不違法,但你要記得付錢,
法院會判你偷竊是因為你之後沒付錢,而不是因為你之前拿了東西!
只要你拿了東西,又有付錢,那就是合法!
m920525 wrote:
這個有問題耶!政府..不是講得很清楚,
課綱不違法,課綱不違法,課綱不違法,
但教育部要把資訊公開,
就這樣!!!.(恕刪)


判決書裡面有哪一個字句明文說"課綱不違法"
如果有
還請指出,以消彌紛爭

我已經說過,我個人無從判定對判決書的引申解讀
我只能剛性解讀定判決書內容原文,我也希望法院剛性判決,消彌可操作空間

另,法院只能從事司法判決
國家行政是在司法體制限定下做各種領域規劃
(外交,國防,經濟,教育,科技與工業發展,文化等。。。)
若上法院,那這戲如何演的成,自由時報記者不就失業了...

KCLin0423 wrote:
我已經說過,我個人無從判定對判決書的引申解讀
我只能剛性解讀定判決書內容原文,我也希望法院剛性判決,消彌可操作空間

很難
光看看很多最高、高等法院的裁決結果,都是『發回更審』
就知道有些最高、高等的法官根本不敢勇於任事,或也許說,真要勇於任事的,大概都是針對社會氣氛
很針對的項目,才會吧?

我覺得你也算是有點意願討論,但前面講了很多行政裁量的問題,你都不願意去尊重、接受?
還是你認為所有的事情一律要『法院』下判斷?
那以後憲政就改成『司法』下轄『行政、立法、考試、監察』的一權獨大、四權屬下的五權憲法好了

KCLin0423 wrote:
判決書裡面有哪一個字句明文說"課綱不違法"
如果有
還請指出,以消彌紛爭

我已經說過,我個人無從判定對判決書的引申解讀
我只能剛性解讀定判決書內容原文,我也希望法院剛性判決,消彌可操作空間

另,法院只能從事司法判決
國家行政是在司法體制限定下做各種領域規劃
(外交,國防,經濟,教育,科技與工業發展,文化等。。。)(恕刪)


噗~~~邏輯這麼好,看完了判決書,怎麼不去看看是為啥開庭,原告提告啥......
看完你就知道為啥沒有出現"課綱不違法"了,還什麼剛性解讀哩......
是看這樓氣氛太嚴肅了出來搞笑的嗎?

KCLin0423 wrote:
判決書裡面有哪一個字句明文說"課綱不違法"
如果有
還請指出,以消彌紛爭
我已經說過,我個人無從判定對判決書的引申解讀
我只能剛性解讀定判決書內容原文,我也希望法院剛性判決,消彌可操作空間
另,法院只能從事司法判決
國家行政是在司法體制限定下做各種領域規劃
(外交,國防,經濟,教育,科技與工業發展,文化等。。。)

喔,對了
補充一下,剛看到隔壁樓有在講,頂新的聲明稿說他們的油是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於5月中重新對頂新製油屏東廠油槽採樣的檢驗報告書.....
...檢驗數值皆排除了回收油、地溝油、餿水油、廢棄油等劣質油的可能,確認相關原料油可做食用用途。』
如果這個屬實?
那麼,大家願意不再抵制頂新了嗎?
這算不算是法院認證過的『可做食用用途』

shinxz wrote:
噗~~~邏輯這麼好...(恕刪)


就說過了
反課綱的一方就是認為"公開會議記錄"也是合法程序的一環

好吧,不然你告訴我
哪條法明文規範,公開會議紀錄不是合法程序的一環
然後我們把他貼出來
投書各大報
這樣也能解決紛爭
katsumi wrote:
喔,對了補充一下,...(恕刪)


在法院做出判決前
個人從不介入頂新法律紛爭討論
也不會主觀認定頂新違法


KCLin0423 wrote:
1.在我看法,違不...(恕刪)

關於您的幾點說法作回覆:

1.「違法與否」這個問題確實在一個法治國家是以司法權為最終裁決機關。但另一方面來講,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司法、立法各有不得任意侵越之領域:立法權將憲法抽象性的規定「明文、具體化」;行政權依循立法權所制定的法律去執行行政任務,又因為行政事務龐雜,行政權可以基於法律授權自行訂定相關的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作為執行任務時之依據;最後,若對立法權所訂之法律有疑義、對行政權之行政行為表示不服,則須向司法權(包含大法官會議)提出司法救濟,啟動司法權「定爭止紛」的功能。三權各有各的職掌、功能。
回到教育部的課程綱要,由於中華民國教育部係我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依組織法理,教育部有權訂定各項有關教育事項之命令課綱。一般來說,只要是經過法定程序所產生的行政行為,就會具備「確定力(也稱拘束力)」,
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1088&Page=22571&wid=ddc91d2b-ace4-4e00-9531-fc7f63364719&Index=1
以上是國教署對於啟動課程綱要調整的相關組織、行使相關法令依據,在下初步認為尚無不適法之處。又基於前述,國家權力分立,健行相關法定程序做出的行為,都是推定合憲合法,「無待司法認定」。
樓主的看法若成真,則會變成:司法權是另外兩種權力的「上級」,這會嚴重違反、破壞國家制度,這又必須回到先前所講「行政、司法、立法各有不得任意侵越之領域」,行政權中有「判斷餘地」、立法權則有「立法之自由形成空間」,在這些原則面前,司法權都只能尊重、自我謙抑。

2.監察院不是司法機關,不過學說上肯認它為「準司法機關」,肇因於我國憲法為「五權」;事實上監察院與美、日所謂的「準司法機關」相比,功能更為不足,我國監察院僅有「行政調查權力」,與各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功能重疊。

3.北高行103訴1627號判決的訴訟標的係「政府資訊」,訴之聲明(白話:要求)為行政機關作成提供人民申請卷宗閱覽、抄錄等之「行政處分」,既判力僅止於該案訴訟標的及聲明,比喻的話,類似「一對兄弟為爭遺產分配進行訴訟,弟勝訴,取得所請求之遺產內容,惟亦聲明『法院認定我哥哥非父母所親生,因為他敗訴!』」。

4.承在下第1點所附之連結內容,主管機關之聲明尚屬適法合理;但在下另又認為,其實教育部可主動將該課程綱要逕送立法院會進行備查,將爭議丟給立法院,既然現在人人都說自己能打,那就你上!

KCLin0423 wrote:
1.在我看法,違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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