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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案翻案 二審改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等人連帶賠368萬

低調憲 wrote:
八里雙屍命案,高等...(恕刪)


三審一定會被推翻,這實在太扯了..
富士康員工在工廠內看同事不爽,拿工廠內的機具將同事打死
難道老闆郭台銘也要賠錢嗎? 因為督導不周?
兩派國中生校內鬥毆受傷,老師主任校長也要賠錢嗎?因為督導不周?

咖啡加入安眠藥絕對不在「正常職務執行」範圍內
這是個人犯罪行為,與老闆和股東都無關,除非老闆平日就常要求謝依涵這麼做..

有人舉德航副駕駛自殺撞山為例,因為自殺所造成的傷亡應該是無法求償的
乘客家屬沒辦法控告「副駕駛的家人」,並求償,因為副駕駛已成年
家人沒有連帶責任
至於航空公司明知副駕駛有精神方面的問題還是讓他繼續上班有沒有責任?
這在法律上就有得辯了,航空公司是否有能力判斷出他的自殺傾向?
他今天只是看起來心情不太好,算是憂鬱症發作嗎?要不要因此讓他停飛?
這真的很有爭議....

如果最後判德航公司有連帶責任,此例一出,很多有精神困擾但還可以工作的人
恐怕都會被炒魷魚,因為老闆不知道你是吃藥就好,還是有可能突然殺人或自殺
老闆為求自保,就只好資遣,這會形成嚴重問題,這些病人形同被社會逼上絕境
有憂鬱症也不敢就醫,一但就醫,就烙上印記,一輩子都找不到工作了
謝看來是賠不出錢啦,死者為大,謝沒錢賠,那老闆總有錢賠吧,幫忙一下,錢再賺就有了,應注意而未注意不也是這樣的意思
兩老死於非命,可憐...

生前,心靈寄託缺乏到要認"乾女兒"

死後,家屬還在想"錢" (難怪兩老抱緊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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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殺人是執行職務嗎?在上班時間做了非職務之事

媽媽嘴老闆也說了,是請她來煮咖啡的,不是叫她來殺人的

"說文解字"全憑法官心證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Rodis Remix wrote:
兩老死於非命,可憐...

生前,心靈寄託缺乏到要認"乾女兒"

死後,家屬還在想"錢" (難怪兩老抱緊緊)(恕刪)


要求賠償的家屬

是比兩老更老的"媽媽"

不要一看到新聞就幻想是晚輩

以為晚輩平常不聞不問等人死了在想錢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洄瀾之子 wrote: 殺人是媽媽嘴咖啡的營業內容之一嗎?!

是屬於謝的業務範圍之內的工作嗎?!

老闆要監督的是員工有沒有在咖啡加入異物

bingo
你自己找到解答了
其實媽媽嘴老板也可以去告陳進福的岳母,
沒把女兒 女婿管好,讓女婿陳進福勾搭謝依函,
最終引發兩人謀殺案,讓媽媽嘴聲譽受損,
幾個股東被社會投以異樣眼光,所以陳進福的岳母,
應當賠償媽媽嘴員工及股東。
老闆有說...
我們是請員工來泡咖啡的...
也不是請她來下迷藥殺人的...

聽得出來...老闆很無奈...
雇主要不要負連帶責任常常不只是事實的問題,有時候也牽扯到價值判斷

例如銀行的理專故意欺騙客戶,銀行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包工雇用的小工偷業主的財物,包工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計程車故意撞人,車行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這些都是現實發生的案例
也些法官以一貫之認為任何人都不需要為他人的故意犯罪負責
有些法官認為民法以填補損害最重要,在"具體案例"中由較能承受風險的人(例如雇主,但父母不算,因為父母可能更窮)先分攤填補,雇主再去跟真正犯罪的人求償,可能比較適當(而且也合法,因為民法中監督責任可以從寬解釋)

現在第二種說法比較受到歡迎,至少比較可以個案判斷
媽媽嘴的老闆們被二審判連帶賠償,我想應該是二審法官審酌老闆們的財力與具體事實(例如老闆本知道員工與客人金錢人情交往複雜)
,得到的結論

結果見仁見智,也很有可能上訴被推翻,但是"老闆不應該為員工犯罪負責"這種說法,至少在上面三種案例都不是主流見解




涮涮鍋 wrote:
結果見仁見智,也很有可能上訴被推翻,但是"老闆不應該為員工犯罪負責"這種說法,至少在上面三種案例都不是主流見解



1.不管是採何見解都不能脫離法之範疇

2.這樣說太攏統無邊無際
再說若不是主流?
那相比親屬之緊密又怎會有除外可能...
所以正解是"本來"就不用負責
要負責才是例外情事
是在行為人與之有"職務"上相對責任與有其相當關連性之時
沒有這前提要件
要成為"說法"連這都成問題


涮涮鍋 wrote:
例如銀行的理專故意欺騙客戶,銀行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包工雇用的小工偷業主的財物,包工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計程車故意撞人,車行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老實說,站在民法的角度我會認為要賠
但站在個人的角度,我認為老闆也是受害者,法官應該要減輕他應該賠償的金額
而且雇主不見得一定是經濟強勢的一方
以我看被害者的財力應該比呂炳宏高,是不是需要這麼高的賠償金
法官可以再考慮一下

另外我也想知道,如果某首長任用行政官員
該行政官員於職務上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全民權利或財產上的損失
首長不用負監督之責,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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