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他說A)「如果有不同...(恕刪)
A)「如果有不同意見就殺人」
B)「以後大家一有不同意見就殺人」
C)「人還怎麼發表意見」
-------------------------------------按照王丹的邏輯所做的假設
今天有四人甲乙丙丁一同討論學運
A)如果甲與乙意見不合就殺乙 <--> 如果有不同意見就佔領立法院
B)丙又覺得甲說的話都是放屁,也殺了甲 <--> 以後大家一有不同意見就佔領立法院
C)所以丁決定明哲保身,不發一語 <--> 政府還怎麼運轉
按照王丹所說
換句話說,如果你要證明「有人意見不合,就會導致大家都會殺人」的話,你首先就要證明「以後大
家一有不同意見就會去殺人」這件事能夠成立,如果你不能先證明這件事情一定會出現,就沒有根據去指責
所以結論就是殺殺殺殺殺殺殺!!!!!!!
反正按照邏輯甲殺乙沒辦法指責
那乾脆憲法也不用保障人有言論自由了
也希望哪天Wingman: Revisited 你與王先生不要成為自己口中的立法院
muto999 wrote:
A=酒駕 , B=酒駕肇事 , C=酒駕判公共危險罪
喝酒不一定會開車 , 開車不一定會肇事 , 喝酒跟肇事更沒有任何關係
所以酒後駕車 是不是沒肇事前把他抓起來也不合邏輯 ? 是不是也違憲 ?
嗯!! 看樣子如果酒駕被罰的人申請釋憲的話........
憲法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酒駕有沒有 "妨礙他人自由"、"造成緊急危難"、"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公共利益" ?
好像沒有吔........依照大法官第445號解釋的精神,乖乖!! 那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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