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d200x wrote:不能改這條幹嘛? "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
不知道您所為"片面解...(恕刪)
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你舉的條款就是爲“修改或撤銷”而立的
Berith wrote:
不能這麼講
扶植有潛力的弱勢產業是政府的職責,只是看怎麼做
裕隆的問題不是在於"保護",而是在於做法錯了(對國外車課重稅)
你以為一個產業不去刻意扶植,直接讓他對抗國外競爭,他就能活下去嗎?
當然不是啊
再者,你看過這些國家的龍頭產業有多少是外資的? 他們也是有做,只是在於他們最後成功了,而我們失敗了
我覺得要開放不是不可,但是潛力產業的扶植也是必須的
並不是自由開放才是正確的經濟思維!
snd200x wrote:
先回應美韓FTA我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