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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筆戰文..單純討論法院與檢方的立場與態度


chinsiso wrote:
依理性不挑釁的態度,...(恕刪)

依法定罪也要經過公開公正的審判,這部分好像被某些喜歡當場擊斃或是動不動要把人與世隔絕的網友忽略了。

chinsiso wrote:
4、說到我們的天下第一營,先別管反應來不來的及了,即使有嚴謹的衛戍SOP,即使反應迅速,不過面對狀況被授與的反應權限,我想還不至於有開槍擊斃這選項。

如果突發事件還要有授權才能作為,那麼總統府門口不需要衛兵,放幾個蠟像就可以了。

值勤中遇襲而將歹徒擊斃,在下認為是正當防衛的動作,但是如果目標重傷失去行動能力後還要開槍擊殺,在下認為會做這種事情的人肯定非常冷血。

至於開槍訓練或是有沒有子彈的問題,在下認為正面碰上那種大卡車撞過來,要擋下來火力至少要有RPG或是刺針飛彈的程度。
wndforce wrote:

依法定罪也要經過公開公正的審判,這部


若肇事者重傷或無行為能力而將其擊斃是冷血,這點可以同意,但那些支持當場擊斃所指的是正在進行式,也就是發生衝撞的當下因自衛而將歹徒擊斃,而非你所描述在衝撞後擊斃的過去式,這兩者差很多
joinschool wrote:
如果不收押他,他去前...(恕刪)

只有收押不能解決問題,我國監獄管理及教育功能還不是很好。
收押後總有一天要放出,在獄中是否讓嫌犯對司法積怨更深?
所以最重要是對此類嫌犯心理治療及教化,出獄後監管其行為,避免再犯。
這次地院法官是希望先透過張嫌家庭的力量達到教化作用,不必進行收押。
張嫌說過司法不公...

所以檢察官相同的事證提了五次抗告

在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

總算讓張嫌明白什麼叫真正的「司法不公」了吧...

真是司法史上的一則笑話...
miamivice wrote:
羈押該條文設立及程序.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必須事實上已逃亡,或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個案有上述要件之一才能進行羈押

.(恕刪)

不是要件之一才能進行羈押
規定不得以重罪為羈押之唯一理由,所以需被告另有以上的1、2要件方可羈押:

要3個條件都具備才能收押。

後來修正增加對8種犯罪行為的預防性羈押條款,不受五年以上刑期之限制。
我的~天天天 wrote:
張嫌說過司法不公.....(恕刪)

書狀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後,可以提出抗告。只要提交理由,並不需要新事證。

法院判決定讞後的司法救濟,提出再審及非常上訴,才需要新事證。


何謂公正?
經過公開且法定程序,司法制度有不同等級的法官,檢察官及被告的律師,經過長時間辯護,及充分法表意見。

互相制衡的結果,相對比草率決定要好。
DAVIDC2924 wrote:
書狀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恕刪)


在他國提出抗告是需檢附相關新事證足以佐證檢察官推論是否合理

在台灣呢?您有見過像這樣的案例可以如此荒唐的亂弄?

再說了,光是高等法院從新聞稿及理由書寫到...

光是有想過要以全民、媒體審判的共識來羈押被告

這就不足以認為司法是公正

難怪今天蘋果日報的新聞版時事討論

連地方法院的法官都跳出來投書媒體,現行台灣太多案子只想著

全民的感受是怎樣,根本不管法官就事實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主客觀審查

如果這就叫「互相制衡的結果」「公正」?

那什麼才是公正?
10857347 wrote:
這次高院不也判了,你所謂討好總統府的言論是從何而來...(恕刪)


這是擺明的事
在過年時連開5次羈押庭
這麼重要
應該要高院自己判羈押阿
卻不敢自己判
硬要北院替他判
高院要是沒壓力
怎會硬要搞這場鬧劇
絕對不能不讓他被羈押
怎卻又不敢自己判
除了總統府還有誰能給他這樣的壓力

DAVIDC2924 wrote:
規定不得以重罪為羈押之唯一理由


請問這是在101當中?
請提點感謝
zxctw wrote:




我說得很清楚了
不是你不能接受就是離譜
為什麼北院會這麼強硬跟高院對抗
高院這次是自己把自己搞得很難看又可笑
認為總統府的說法只是一棟建築
只有你會這樣理解
...(恕刪)


這一切都與制度不完全有關,跟北院高院總統府無關,我也說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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