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用戶帳號名稱管理規定》,網信辦官員表示,中國「用戶帳號亂象」已嚴重汙染網路生態,侵害公眾利益,且嚴重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新規定要求使用實名註冊,防止出現危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制度的言論。
新規定共有10條,其中第5條指出,網路訊息服務提供者應按「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要求用戶須先以真實姓名註冊,「經官方驗證後」才可使用;經核可,網路頁面上則可使用暱稱。
不過,第6條規定又指出,帳號名稱不得觸犯危害國家安全、洩漏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散布謠言、破獲社會穩定;散布淫穢、色情、暴力等9大類規範。
我是小胖
wawa1117 wrote:
話說我前幾天為了新辦FB帳號,又是手機認證,又是身分證明,又是EMAIL認證..........(恕刪)
是光頭不是禿頭 wrote:
現在各國不管法律有沒有實名制,但網路論壇及社群網路早在註冊帳號時早已經要求實名制...(恕刪)
該怎說 現在這部份的差別就在於有沒有國家法律支持
雖然網路實名制很多網站都在做 但是你有選擇的權力 不爽加可以不要加
有的網站還是支援以訪客身分登錄 雖然這類網站越來越少
有的網站身分認證機制很薄弱 只要有信箱收過認證信就好 這部份懂得話會知道怎去找臨時性信箱
不過當國家要求必須登記實名以後 就意味著使用該國網站資源都必須登錄個資
這變成一種雖不違法 但社會觀感不佳
尤其你使用某些網路資源時你會希望盡量避免留下個資
是光頭不是禿頭 wrote:
這幾年註冊mobile01,或者許多網站都需要利用手機認證,所以已經實名制了
其實,手機認證這一塊,大家都已經破解了。
現在,已經沒有人會傻傻的用可以追查得到自己的手機號碼,來做認證。
青竹碧叶 wrote:
按照你這個邏輯台灣就...(恕刪)
這是因為你對我國法律不懂
我國法律有種東西叫解釋函令 中華民國的法律裡有給予大法官解釋法規的權力
這條當然也被人民質疑過是否違憲 大法官有出具解釋函令
只要與事實相符就不觸犯公然汙辱 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中國人民有沒有權力質疑某些法條違憲 這我不知道 不過台灣人民有權力質疑
罵馬英九不是沒事 首先 公然污辱在我國法律裡屬於告訴乃論 馬英九不告就不成罪
這部分我想貴國也是一樣 公安不會主動幫你抓誰罵你 會不會抓罵習主席的我就不知道了
其次就是罵的內容是謾罵還是評論 馬狗叫謾罵 馬做很爛叫評論
這部分扯到我國法律組成屬於成文法加不成文法的方式
簡單說 法官已經判定 只有謾罵才能成案 而且必須本人主動提告
所以不是沒事而是看他想不想告 而且實際上 馬總統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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