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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堵民意,中國今天起手機、網路均採實名制.....

對岸可是用法律來管理

中國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用戶帳號名稱管理規定》,網信辦官員表示,中國「用戶帳號亂象」已嚴重汙染網路生態,侵害公眾利益,且嚴重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新規定要求使用實名註冊,防止出現危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制度的言論。

新規定共有10條,其中第5條指出,網路訊息服務提供者應按「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要求用戶須先以真實姓名註冊,「經官方驗證後」才可使用;經核可,網路頁面上則可使用暱稱。

不過,第6條規定又指出,帳號名稱不得觸犯危害國家安全、洩漏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散布謠言、破獲社會穩定;散布淫穢、色情、暴力等9大類規範。
我是小胖
wawa1117 wrote:
話說我前幾天為了新辦FB帳號,又是手機認證,又是身分證明,又是EMAIL認證..........(恕刪)


是光頭不是禿頭 wrote:
現在各國不管法律有沒有實名制,但網路論壇及社群網路早在註冊帳號時早已經要求實名制...(恕刪)


該怎說 現在這部份的差別就在於有沒有國家法律支持

雖然網路實名制很多網站都在做 但是你有選擇的權力 不爽加可以不要加
有的網站還是支援以訪客身分登錄 雖然這類網站越來越少
有的網站身分認證機制很薄弱 只要有信箱收過認證信就好 這部份懂得話會知道怎去找臨時性信箱

不過當國家要求必須登記實名以後 就意味著使用該國網站資源都必須登錄個資
這變成一種雖不違法 但社會觀感不佳
尤其你使用某些網路資源時你會希望盡量避免留下個資

靈魂守衛 wrote:
該怎說 現在這部份...(恕刪)


是的我認同。

只是大家要注意,網路已經悄悄走向實名制了。
雖然沒法律相關規定,但不管為了廣告或其他理由
現今網站都往這方面靠攏。

我對實名制本身保持中立,
我認為以法律不該強制要求實名制。
但我本身已經默默接受了,現今各網站的實名制。


是光頭不是禿頭 wrote:
這幾年註冊mobile01,或者許多網站都需要利用手機認證,所以已經實名制了


其實,手機認證這一塊,大家都已經破解了。
現在,已經沒有人會傻傻的用可以追查得到自己的手機號碼,來做認證。

免責起訴 wrote:
其實,手機認證這一塊...(恕刪)


這東西到最後反而有一個問題

那就是要如何確認登錄者為身分證的所有人
(不曉得中國是怎確認國民身分的 台灣的身分證似乎是台灣專屬的方式 其他國家沒有)
(以台灣來說 都還有身分證字號產生器存在)

到最後還不是得追查IP才能真正確認使用者

terrega3234 wrote:
對岸可是用法律來管理...(恕刪)


這个應該算行政命令,不是法律
規範的是”網路訊息服務提供者”也不是普羅大眾

只就管理核可與否,
符合規定就核可,不符合規定就不核可,並不是不符合規定就犯法

例如帳號名稱,你取”我愛小甜甜”就核可
,你取”法輪大法好”,就不核可,(帳號暱稱不符合規定,參閱第十條)
但不表示明天警察就會跑到你家抓你~~


dubitanshi wrote:
符合規定就核可,不符合規定就不核可,並不是不符合規定就犯法...(恕刪)


意思差不多吧 取個暱稱還得被人過濾 如果說過濾條件有涉及人身攻擊就算了 限制一堆有的沒的

網頁遊戲現在很多都搞過濾器 談話內容都被遮蔽 因為主機在中國

當然 破解辦法也是人想出來的 不然中國網民怎養出一堆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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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員其實也很傻蛋 這樣搞的話 主機放國外就好 像是台灣
據說中華電信那邊就放了不少中國企業的伺服器 就是嫌中國法規太龜毛
自己把自己的企業逼走 而且國外企業可能因此更不想把主機放中國
兩岸官員互比白癡的
一條行政命令可以凌駕憲法之上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是小胖

青竹碧叶 wrote:
按照你這個邏輯台灣就...(恕刪)


這是因為你對我國法律不懂

我國法律有種東西叫解釋函令 中華民國的法律裡有給予大法官解釋法規的權力
這條當然也被人民質疑過是否違憲 大法官有出具解釋函令
只要與事實相符就不觸犯公然汙辱 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中國人民有沒有權力質疑某些法條違憲 這我不知道 不過台灣人民有權力質疑

罵馬英九不是沒事 首先 公然污辱在我國法律裡屬於告訴乃論 馬英九不告就不成罪
這部分我想貴國也是一樣 公安不會主動幫你抓誰罵你 會不會抓罵習主席的我就不知道了

其次就是罵的內容是謾罵還是評論 馬狗叫謾罵 馬做很爛叫評論
這部分扯到我國法律組成屬於成文法加不成文法的方式

簡單說 法官已經判定 只有謾罵才能成案 而且必須本人主動提告
所以不是沒事而是看他想不想告 而且實際上 馬總統告過

terrega3234 wrote:
你說的公然汙辱是刑事...(恕刪)


刑法同樣不能高於憲法 公然污辱曾經被質疑違憲要求廢除 最後由大法官解釋不違憲的原因

言論自由保障的是事實與評論而不是謊言與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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