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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 洪仲丘案的犯意討論


coolma222 wrote:
同理
關正常的禁閉有用嗎?

只能按表操課?? 立正 稍息
沒幾天就退伍了


怎麼會沒用.
光光按照基本教練手冊,可以玩的花招就一大堆,


舉手舉10分鐘,蹲下蹲10分鐘,
按照基本教練手冊指定的姿勢跑步10分鐘,
練習轉法,行進,行進間轉法,
再搞你20分鐘,
不就是一堂基本教練課程50分鐘.

照恐龍法官的說法
「殺人罪的部份不確定,本件並無證據證明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所以只成立傷害致人於死罪」

「那些人只有想要操洪仲丘嗎?」
這句話只是懷疑,但証據呢?

如果說
「之前的那些加速過程 要與後面的行為做連結就是一個這個案子的主要犯意」
就要証明有殺人故意,那餵毒、凌虐王昊,恐龍法官早就判劉金龍死刑了!
就法論法就是這麼殘酷!

絕情谷底有情人

wrote:
這是"意外"是特地留給您的梗
加了個意外您就接受了


斷章取意被抓包,就說是故意留的梗,這版是你開的耶,你不是討論犯意嗎?那意外不用考慮?自己加上

意外,然後同意你後又把意外拿掉,抓到後又.......

真的寫錯重寫就好了,我們從新開始!
因為現在有影片可以佐證禁閉室操課方式,
雖然很超過,但並非常人不可忍受的方式,
(軍檢起訴書寫得太誇張,日後有的吵),
就變成是戒護士未注意洪生理狀況,導致洪於操課後死亡.
這就可能日後變成過失致死,而不是凌虐致死.


如果是以前還在謠傳黑畫面時候的說法,
說是戒護士用一大堆怪招整人,甚至灌水灌幾十分鐘,
那就凌虐致死無誤.


先成立凌虐致死後,
下一步才是追查542旅有沒有要求戒護士加強操洪,
這個成立了,542旅就變成凌虐致死的共犯,
所以現在有聲音要成陳轉汙點證人,證明542旅有教唆操練的行為,


如果不能證明,
光光送禁閉一事,
最多就是非法處罰而已.

不管外界怎麼猜測,爆料,上街頭抗議,
如果以上都無法證明,
542旅就是偽造文書(送禁閉流程),非法處罰,
269旅戒護士過失致死,
罪都不大,
都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syntech wrote:
怎麼會沒用.
光光按照基本教練手冊,可以玩的花招就一大堆,

舉手舉10分鐘,蹲下蹲10分鐘,
按照基本教練手冊指定的姿勢跑步10分鐘,
練習轉法,行進,行進間轉法,
再搞你20分鐘,
不就是一堂基本教練課程50分鐘.

這些連隊上也都可以玩啊

不用到禁閉室就可以玩
「我快退伍了,你關不了我」
這是軍方造假的啦
竟然還有人把這當前提來討論

另外
「把洪關緊閉」只是手段
不是目的
目的在於封洪之口

而所封口所牽涉之利益
才是樓主所提到的、值得高層傾全力動員的報酬

別搞混了
joe1232027 wrote:
絕情谷底有情人 wrote:
我覺得就是集體凌虐意外致死
滅口這個沒有證據 應當保留
很好啊!這不是已經確定的共識嗎?應該沒人說他們沒罪吧!那大大你打那麼多字太辛苦了
joe1232027 wrote:
斷章取意被抓包,就說是故意留的梗,這版是你開的耶,你不是討論犯意嗎?那意外不用考慮?自己加上
意外,然後同意你後又把意外拿掉,抓到後又.......
真的寫錯重寫就好了,我們從新開始!

您同意 集體凌虐意外致死
並說是確定的共識
對吧

是不是意外
應該不會影響 集團凌虐 跟 致人於死 這兩件事實

現在死因寫的不是"意外"
那就是先朝 集體凌虐致死 發展
這樣可以接受吧

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意外
就是 集體凌虐意外致死

如果有證據證明是過失
就是集體凌虐過失致死

如果有證據證明是過失跟意外
就是集體凌虐意外過失致死

如果有證據證明是蓄意殺人
就是殺人罪

當然
沒證據大家都先不要講
意外或滅口封口的~有證據再說

集體凌虐致死
這點應該是不變的吧
集體凌虐致死...這名詞我不認同
首先這名詞透露著故意殺人的意思,但於情於理於證據都無法證明軍方有意致人於死

再來是"集體"這名詞,為什麼要說集體?你最好小心回答這問題
我可以預料你想回答什麼內容,但你的答案要能過的了法庭評判才行,不是含糊籠統,心想"事理之必然"就應該是這樣子.


最後是"凌虐"這個詞,這個詞還有待討論!
請問什麼是凌虐?凌虐是怎樣?凌虐的標準是什麼?
這是重點,法庭上還有的吵啦!
大家嘴砲那麼久,重點部分講得出來嗎!?

naturefly wrote:
集體凌虐致死...這名詞我不認同
首先這名詞透露著故意殺人的意思,但於情於理於證據都無法證明軍方有意致人於死

一群人想搞他讓他禁禁閉室
白話不就是集體凌虐

故意殺人會用殺人罪起訴
不是認同不認同的問題

==
參考資料

畢業烤肉趴溺斃 是同伴推的
新北市15歲蘇姓少年在忠孝橋下溺斃,案情大翻轉!在場的楊姓少年承認:「原本大家叫他跳水,他不跳,我一時興起才推他一把…」警方訊後依殺人罪嫌將楊少送辦。

警深入了解,訪查現場17名烤肉同學得知,當晚是有1名游泳隊同學先表演跳水,結果所有人在嬉鬧中不斷推擠同學下水,蘇生也被推下,一度被嗆到喊救命,被該名游泳隊同學救起上岸,蘇生嚇得跟大家說:「我不會游泳,不要玩了!」

不料楊姓少年卻玩上癮,趁著蘇生不注意之際,走到他面前用雙手推蘇生胸部,讓蘇生二度落水,游泳隊同學第二次要搶救蘇生時卻體力不濟,導致憾事發生,檢察官研判楊姓少年有蓄意行為。

依殺人罪嫌函送

警方原要將現場4名少年都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因案情急轉直下,警方訊後將楊少依殺人罪嫌函送少年法庭審理。

絕情谷底有情人

wrote:
[哲學] 洪仲丘案的犯意討論...(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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