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紋身 wrote:
說句實話,要說加害者在幾年前就預見會把人撞成殘廢所以先將財產過讓給妻子,實在有點不合邏輯。至於說[預先預見這種事並非不可能,看有多少公司行號都登記在非自己名下經營,目的是什麼?],與本案情形並不相同。因為那倘若發生車禍撞傷人的是太太,又要如何? 所以事先預知將來會有車禍而將財產過戶給太太是不合邏輯的,因為車禍撞傷人與公司經營並不相同,你只要不是公司經營者,就無負債之機會,但任何人只要會開車或騎機車,都有可能成為車禍肇事者,有誰能事先預知究竟是先生或太太會成為車禍肇事者?...(恕刪)
我的假設是建立在肇事者的父母仍健在時
早就看出兒子不肖沒出息,早晚會出事
所以趁早幫他找個媳婦,並將所有重要資產轉移媳婦名下
當然媳婦也要慎選,但總比被不肖兒敗光好
如果要以邏輯論,有誰會將自己畢生資產全數轉移給媳婦?
不是直接給兒子就是給男孫,全給媳婦邏輯才有問題
致於媳婦也可能成為肇事者
這是可以預測的,當初選媳婦時就可以慎選問題少的(當然不可能完全不會)
如果能證明老婆資產全來自夫家
個人想法是法律應修正為男方仍有財產權,而非妻子獨有
可惜惡法亦法,也不是我說的算
這種肇事擺爛,我想沒人會支持一個財產全來自夫家的女人堅持夫妻產財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