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1icitas wrote:身邊有小六法,卻還是...(恕刪) 請問文林苑案中,那一項有符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行政執行再訴訟階段得暫緩,而訴訟結果出爐後王家已強制拆除,文林苑也已經回復動工了除了樂揚有權對王家提起無權占用的民事訴訟外我可看不出來台北市政府在此案中哪裡有怠於執行職務了我從頭到尾都沒提到土地徵收條例,不要跳針了拆王家、拆大埔在現行法律條文修改前都是合法的,這我不管但是這兩個案子從規劃時是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這可就有爭議了文林苑依都市更新條例而提出,其中規定對於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限制因為不符合正當程序被宣告違憲,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款就派上用場了雖然第六款有很多解釋,但我認為這可以做為請求國賠之依據而法官要採用哪個基準時做出判決就不干我的事同樣的都市計畫法身為都市更新條例的母法是否可以延用釋字709號解釋,這有很大的討論空間依照都市計畫法所提出「竹南科大埔都市計畫」同樣都對人民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權力加以限制為何只有「都市更新條例」對行政程序的正當性多加要求?那是否政府可以直接用都市計畫法,隨意劃地隨意強制執行連聽證會的程序都可以省了
lf2andy wrote:請問文林苑案中,那一...同樣都對人民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權力加以限制(恕刪) 這一段看不大懂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還有什麼法大過憲法還能限制憲法的權力
lf2andy wrote:請問文林苑案中,那一...(恕刪) 到底是誰告訴你 "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旁區段徵收開發案" 適用的是都計法/都更條例來徵收啊??你自己引的連結都寫得很清楚了,你視而不見不提,那也是你自己的問題,但畢竟世界不是照你的想像在運行,你硬要套都計法進來張飛打岳飛也沒用啊你幾篇文寫下來,明顯沒看過釋709,也沒聽過都計法,對區段徵收不理解,更是連國賠概念都無這樣還能寫一大篇,還真是勇氣十足啊XDD
steven0415 wrote:這一段看不大懂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還有什麼法大過憲法還能限制憲法的權力 沒讀過憲法第23條嗎?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基本權可不是不受限制的
flyingmax wrote:大埔拆了, 聽說趁住戶離家辦活動,家中無人進去強拆...惡法在法院可獲判無罪,違法事後國賠即可,, 先創造事實形成比較重要。這就是:不乾不淨、拆了沒病?...(恕刪) 為甚麼住戶不報案說家裡本來放一堆珠寶古董都不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