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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路權真的最大嗎??


Carter0625 wrote:
你這邏輯就好像一個有...(恕刪)

2分法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等到你騎車開車會在經過無燈號斑馬線前看到有行人要跨越會依法禮讓再來說吧,否則只是說嘴而已....
身在對行人路權剛剛開始重視的大陸西部,我的感覺是行人從路權上應該排在最優先級,但是相應的,必須對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嚴格執法,否則會變成行人獨大,車主弱勢。
mangchaocs wrote:
身在對行人路權剛剛...(恕刪)


簡單的說,
人行穿越道, 亦或100米內無設置人行穿越道等, 乃至人行道, 這些路權的主體就是行人, 汽機車只是在部分時間區間中, 向行人借道而過, 當人要用時(踩在上面), 就馬上產生了路權優先與專屬性, 行人不用時借你汽機車通過可以, 但要用時, 麻煩請你即刻停車等待
再來是, 當行人在使用區間外, 而產生路權時, 面臨的只是違反依交通號誌行使路權的300元罰鍰, 但汽機車就是明顯的霸凌/ 侵占了行人的路權了, 也就是當行人踩在斑馬線上, 路權就產生了, 跟燈號無關, 只是政府希望你能依燈號使用, 讓交通流通效率更高
另行車號誌(紅綠燈)是用來管制車子用的, 是給駕駛看的, 管制人的則是行人專用號誌, 法令也只規範在沒行人專用號誌設置時, 才以行車號誌為準, 然即便違背了, 也只是300元罰鍰
再來是, 車子會撞人, 但人除蓄意自殺外, 可不會去撞車子, 有傷亡產生, 做力者絕對是要負責的, 誰撞的, 當然誰有責任
而在日本, 美國即便紅燈, 日人還是會停在停止線上的, 美國亦同, 而且還會閃遠遠的, 因為行人具有穿越路口行使穿越道的權利

台灣就是禮讓禮讓講久了, 久了大家都認為行人路權是透過禮讓才產生出來的, 但法令上講的明白是"應讓"及"優先", 也就是汽機車通行路口的權利得是先跟行人借才有的
foxlink888 wrote:
行人考不考駕照,或...(恕刪)


行人再怎麼違規就是罰款。汽車違規也是罰款。但是汽車有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就是依刑法判罰。

如果行人也有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也是依刑法判罰。

foxlink888 wrote:
我想討論的是,
當行人踏上行人穿越道時,
應該要遵守行人的交通法規,
而不是像網路上大家講的,
好像開外掛一樣,擁有無敵之身,
至於歸責比例多少,在台灣都是同情弱者的,
但大家每天都有機會當行人,
紅燈停,綠燈行,
我想這是常識,根本不用讀法規都會懂吧,
不要在當行人的時候,
讓守規矩的駕駛人,把你當馬路三寶的一寶了~


我覺得,確實目前社會上會有這樣的感覺,
就是車撞人,九成以上最後是車倒楣。
但是我是想說,
其實就歸責的角度來說,
之所以九成以上是車要賠錢,
原因在於雙方的損失顯不相當。
車撞人,大部分就只是車子撞凹,財損的部分。
但是人被車撞,通常不是受傷就是殘障、甚至死亡。
如果今天肇責比例,車佔1成,人佔9成,
但是人死了,損失人命一條,量化數字視個案可能幾百萬到幾千萬不等,
車子只是凹陷,可能幾萬塊或幾十萬的財損。
最後當然還是車要賠人。

舉個例子,假設這個人死了,最後判定是1000萬的損失,而車子假設撞的也很嚴重,損失30萬好了,
肇責是車1人9,
那就是這起事故的總損失1000+30=1030萬,依照1:9的比例負擔,
所以車要負擔103萬,人要負擔927萬。
這時候,人死了,已經損失1000萬,所以1000-927=73萬,應該補償73萬。
車壞了,損失30萬,所以103-30=73萬,應該再負責73萬。
結果就是車要賠人73萬。

於是,就讓人感覺明明是人的錯佔了九成,
為什麼車還要賠人?
原因只是因為大家只看到最後結果是車賠人,
卻沒有考慮到前面的人已經死了,而車只是財損。

行人若是走在斑馬線上,確實是有帝王條款的保護,如同黃袍加身一般,但若不是斑馬線就無帝王條款了
況且車輛有一條如同帝王條款的枷鎖,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用這條出來說嘴車輛很難贏
很多次再路上看到行人穿越馬路,我來得及閃當然沒問題,但如果我沒看到呢?

很多行人到有一種你不敢撞我的觀念

有看到我當然不敢撞,沒看到撞死了倒楣的是你自己

反正我沒錢賠關一關就沒事了

但行人呢?

死了痛一下

沒死躺一輩子

所以先不說法律

就算為了自己及家人也不要橫越馬路

快不了多少的
內政部的解釋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283&p=59&f=

警政署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或在劃設行人道旁兩側(未行走於劃設行人道標線上)穿越馬路,有無違反交通處罰條例?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Miracles are things we make for ourselves. Here, and now

under1377 wrote:
路上看到行人穿越馬路,我來得及閃當然沒問題,但如果我沒看到呢?


行人那麼大的物體都能沒看到?

駕照還是繳回政府吧~~



行人走在人行道,斑馬線,不管是不是紅燈,開車的都要讓~~

很多老人過斑馬線,在綠燈秒數內還走不完,開車的能不禮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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