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p006 wrote:在「身心稍微疲累」的狀況下,才會這麼做。期間他並沒有射精,不過由於女子屢次碰觸到他的「敏感點」,才會讓他不慎露出有些令旁人覺得不舒服的表情。..(恕刪) 沒射X,所以•••••••不能算是在捷運上吃東西,只能算是公然猥褻?
"女學生就讀的學校表示,女學生在校與同學互動不佳,人際關係處理較差;她告訴老師,在捷運車廂內,男學生突然伸手拉她的手碰觸下體,隨即又將她的頭壓下,因為嚇壞了而不知該如何處理。"學校真的會這樣評論學生啊?!這樣有點糟糕喔~~
qtp006 wrote:http://new...(恕刪) 男學生自稱的刑責較輕部份.應該是指若他是初犯+有悔意.法官將可從輕量刑之意思但我據我所知道的結果.事情通常可沒他預想的這麼簡單結束...因為公然猥褻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部份.會統一交由檢察官執行起訴)而這女學生的說詞上如果較傾向於非自願性的說法.那就可能再外加一條強制性交罪(屬非告訴乃論)(註:強制性交罪-從原本告訴乃論制已正式修法為非告訴乃論制.自民國九十年起即刻生效)就這樣的方向來說.怎麼可能是他一句道歉+勞動服務就能結束?我還罰抄寫經文請問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如果該名男學生真的要告這麼多人毀謗名譽的話.那他真的可以認真考慮休學了...因為走法院需要相當多的時間.也要有大量的資金湧入才行= =只怕他最後告人不成.反而多追加一條誣告罪...(註:誣告罪若成立.最重可判處1年有期徒刑)而且在他個人要起訴這麼多人之前.他自己本身的這樁高捷不雅事件.得先等判決書出爐了.才能再另外起訴他人...(註:法院sop流程上的執行順序為:非告訴乃論為部份優先.而屬告訴乃論為後排序)qtp006 wrote:"女學生就讀的學校表...(恕刪) 這個通常是學校自己愛面子的官腔說詞(因擔心校譽不佳.日後恐招不到學生)
兩個人都成年了嗎???女的滿18了嗎?還有就是關於強制性交罪的部份,能不能請那男的好人做到底,就娶了這位女性,來滿足兩小無猜條款?龍也不能只屠一半的嘛...馴完龍也要把龍牽回家才算功德圓滿這樣大家說不定都會與以祝福???(好吧,我知道很難)
Herge wrote: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 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影片中並無猥褻聲音、影像,散佈者主觀認為該男子表情滑稽,這應該不構成妨害性自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