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ylon9 wrote:
您太抬舉我了.真的....(恕刪)
........你還是沒回答我, 為什麼一個民主政治的國家.
一個把每個個人視為是獨立個體的國家, 一個尊重私有財產權的國家.
基於何種政治哲學的邏輯下, 可以接受連坐法?
你想得太簡單了, 一個現代國家是基於憲法來展開整個司法體制的.
而憲法是基於一套政治哲學為基礎來制定的, 這套哲學本身和連坐法就是互斥的.
這才是你的論點行不通的地方, 如果在這裡, 可以允許連坐法.
那憲法的首要地位是不是可以被拋棄, 那在這裡可以跳過, 那在其他的地方呢?
這就是為什麼君王政治搞到最後可以變成誅九族來殺一些不相干的人,
目的不是因為這些人真的有罪, 而是國家把恐懼當成工具來控制人民,
這才是民主國家之所以反對連坐法的根本理由, 你應該回答的是,
為什麼連坐法可以和現在憲法背後的政治哲學並存的理由, 這才是你該回答的問題.
這點是最關鍵的原因, 假使連坐法可行, 那在別的地方總有一天也會適用,
當國家掌握可以執行連坐法的權威, 那你要靠什麼來阻止政府濫權, 這才是最核心的問題.
neomanstein wrote:
........你還...(恕刪)
你引言的那段話不是對你說的.
很晚了~!所以回完話我因該下線了.
我想請問你.如果今天是發生在你身上.你孩子被殺.完全得不到司法正義你該怎麼辦?
你也沒回答我的問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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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你問的.不過請把我的問題.你也要補上..
........你還是沒回答我, 為什麼一個民主政治的國家.
一個把每個個人視為是獨立個體的國家, 一個尊重私有財產權的國家.
基於何種政治哲學的邏輯下, 可以接受連坐法?
我畢竟不是法律系的.所以如果要聽我的意見.請勿太吹毛求刺.
抓著非爭結點不放.以上如果同意.那我就接著說.
1.當一個人犯今天的主題的重罪(其他的別拿來說.只針對今天這個.不然說不完).在這個情況下.當他一犯罪確定後.就失去自然人可以享有的權利(請不要跟我說他自殺.所以無法司法確定犯罪之類的.).所以依照這個邏輯並不違反我們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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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得太簡單了, 一個現代國家是基於憲法來展開整個司法體制的.
而憲法是基於一套政治哲學為基礎來制定的, 這套哲學本身和連坐法就是互斥的.
這才是你的論點行不通的地方, 如果在這裡, 可以允許連坐法.
在很多情況下.我記得法律中有細項補充解釋.如果添加在那邊是否可行?那憲法的首要地位是不是可以被拋棄, 那在這裡可以跳過, 那在其他的地方呢?
我們法律中.雖然我不記得法條.但是有一些原本屬於違憲.因為細項補充便成可行的.別問我是哪條.我只記得以前有聽過(如果是我記錯請告知.謝謝).
這就是為什麼君王政治搞到最後可以變成誅九族來殺一些不相干的人,
目的不是因為這些人真的有罪, 而是國家把恐懼當成工具來控制人民,
這才是民主國家之所以反對連坐法的根本理由, 你應該回答的是,
以高度文明的新加坡來看.也並非君主治.鞭刑也屬於違反民主制度.那為何他國可行呢?由你的用字遣詞來看.因該是讀法的.那麻煩可以請你解釋一下嗎?因該我實在也感到奇怪.如果你不是法律系的那就不用了.畢竟我是想了解.不是想故意考你.
為什麼連坐法可以和現在憲法背後的政治哲學並存的理由, 這才是你該回答的問題.
那就從當他一做今天討論的情況下殺人後.他失去自然人權力或者說無法行使自然人權利.因此可行.入監的罪犯我記得有投票權但無法行使投票權.所以相信也可引用.而對於父母部分.就引用改變版未成年犯罪.父母所需要付的責任.在今天這狀況下.是因父母教導不力導致結果.所以需付部分責任.(請不要拿60歲兒90父母做討論.那個之後在探討.原因我前面說過.請爬文).那這樣是否可行?
這點是最關鍵的原因, 假使連坐法可行, 那在別的地方總有一天也會適用,
當國家掌握可以執行連坐法的權威, 那你要靠什麼來阻止政府濫權, 這才是最核心的問題.
以上你那段話.我絕對同意.我們司法濫用太可怕.不過就我這法條來看.針對只限今天的案件.只需要擔心如何證明是無冤無仇的殺人.不然這條法就不會成立.而且是否會過度濫用.這個就偏離主題.因為這話題可討論空間太多.所以不介意我把濫用問題從討論先排除.之後還想探討也可再回過討論.
以上不牽扯實務.純屬討論.畢竟牽扯到那.我也沒那能力能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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