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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davish wrote:
一般來說沒有,除非可...(恕刪)


觀點] 輔大性侵事件檢舉函範本(好人的社會必修課)
http://tuanuu.tw/view-lesson-for-you/

網友提供的檢舉函範本,
基本上:這不只是倫理違反事件,這是從頭到尾的違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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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檢舉事由:檢舉輔仁大學心理系教授兼社科院院長夏林清,處理事宜失當、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侵犯學生隱私

詳細檢舉內容:2015年6月輔仁大學心理系發生性侵事件,輔大心理系並未在第一時間送交性平會,而由社科院院長兼心理系教授夏林清與系主任何東洪成立「工作小組」處理、調查,並施壓受害學生、以及系上其餘成員不可表態、亦不可交由性平會處理,遲至同年9月該事件才被通報至輔大學輔中心。



2016年5月29日,女被害人同學的男友Z同學於臉書公開指控系上吃案、工作小組處理不當,還要求被害人W同學「以女人的角度說話」、並指責W同學「不要亂踩上一個受害者的位置」。同時夏林清陸續在個人臉書上不斷提及受害人的身份、並要求受害人向自己、工作小組與系所成員致歉。W同學身心受創同時,最後仍於同年9月於個人臉書向輔大心理系與夏林清等人道歉,引發軒然大波。

此致教育部,檢舉夏林清恣意妄為,損害學生身心健康及接受輔導之權益,詳檢舉事蹟及法條如下:

1.輔大於2015年6月發生性侵害事件後,並未於24小時內通知心理專業人員介入協助,使學生未能於第一時間接受專業輔導協助,造成學生身心受創。直到同年9月輔仁大學學生輔導中心才接獲通報,使學生延誤接受心理治療時機,而且未能向學生清楚揭露可接受校內心理諮商治療之權益,損害學生之就學權益、健康權益,戕害學生身心健康及發展。
其身為人師之行為,嚴重違反學生輔導法第7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身為教師卻不為學生安排需要之輔導服務,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六條第2項:「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以及第六條第3項:「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夏林清在輔仁大學之角色為教師,僅應『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而非『執行』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由學生輔導法第12條:「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可知夏林清在學生遭受性侵事件後,應考量學生身心健康狀況予以通報、轉介予學校心理專業輔導人員,使學校所置之專業輔導人員能立即協助學生,執行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措施,然而夏林清身為「教師」卻妄自進行處遇性輔導措施,致學生身心受創,其行為明顯失職與違反教師倫理!



2.夏林清與系上師長成立「工作小組」,等同變相昭告W同學受害一事於系上師長,嚴重侵犯當事人隱私,事後仍不斷在臉書公開頁面上提及受害人的全名,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另,「工作小組」之成員竟然非全由學校教師組成,其中甚至還包括學生!可由夏林清之聲明稿自述中得見:「組成「受害人男友Z質疑事件處理委員會」(三分之一由學生代表,三分之一由受害人男友Z及他邀約的成員,三分之一由原本委員會成員共同組成;程序原則上守密,不論公開與否,全程錄音、錄影)」——夏林清,《葉冠妤. 輔大性侵案被爆施壓 社科院長夏林清二度發聲明. 自由時報. 2016-06-01 [2016-06-02]



此「工作小組」已嚴重侵犯當事人隱私,除違反性平法之外,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關於非公務機關對當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準則:「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輔仁大學、輔仁大學心理系身為非公務機關,對於學生資料,且為性別平等相關事件如此敏感之資料,在『未存在特定目的』的情況下,進行『公開』,即為一種資料處理,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及第29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夏林清身為工作小組召集人,又身為大學教師,理應負保密責任,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7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 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且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即明列「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等。」夏林清應負有保密義務卻未盡該盡之義務,竟然公然召開「工作小組」討論受害學生事件,完全罔顧學校教師保密義務之責任,且帶頭侵害學生隱私,其作法已嚴重違反學生輔導法及教師法第七條第8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身為教師卻如此戕害學生身心、洩露個資,違反各種法律,種種作為實屬不當,主管機關應就其行為進行糾正以及懲處。





3.夏林清等人自挾心理專業,試圖藉由工作小組自行給予學生指導與建議,而非將處理權交由輔導單位與性平小組,由於同系所師生之間有上對下之權力關係,系上老師不得參與,以達到迴避原則。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因此當性侵案發生時,對學生握有權力的師長不該挾其所學試圖「教育」受害學生應有什麼樣的心態。如今女同學身心受創甚至必須公開道歉、顯見工作小組亦未達到「輔導」的功用。而工作小組亦非執法單位,無權責進行夏林清聲稱的「調查」行為。此工作小組、以及夏林清的所作所為,已明顯違反學術倫理、行政倫理與校園性別平等處理原則。



依據大學法第33條:「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但輔仁大學的組織規程中,並未規定輔大心理系可自行成立工作小組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因此輔大心理系在此事件中,違反大學法33條,使用非在組織章程之機構處理學生事務,並導致學生權益受損、心理受創。



4.輔大心理系所有專任師資中,並無任何一人為登記執業的心理師,僅兼任的甯國興副教授為已登記執業的諮商心理師,但是甯教授並未加入工作小組。換言之,工作小組成員僅具有心理系所學位,但皆不具諮商與輔導個案等執行心理師業務的資格,更遑論以「輔導」、「協助」之姿介入此事件。況且心理師執登與否,是民眾唯一查詢該具有心理專業的人士是否合法的管道。因此根據心理師法第7條:「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第42條:「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輔大心理系工作小組宣稱自己有輔導專業能力,已嚴重違法。



以上四點,輔仁大學心理系與夏林清工作小組成員皆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輔導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教師法》、《大學法》、《心理師法》,並嚴重違反學術、行政、教育倫理,導致受害人隱私全無、身心受創,以教育單位之姿行譴責受害者之實,同時侵犯心理師之專門業務。



在此檢舉輔仁大學社科院院長夏林清不適任教職,應予以糾正、懲處及剝奪其教職,並要求輔大心理系不得教授或宣稱自己有助人專業能力。



此致 教育部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x月x日

http://www.psy.fju.edu.tw/teacher.htm 輔大心理系專任師資陣容
https://ma.mohw.gov.tw/masearch/ 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查詢系統
理論上可以獨立運作是因為他掛名「輔導教育工作小組」……

根據性平教育法及其子法規定,輔導跟調查是應分而立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調查工作;調查人員應迴避輔導工作,但實際上呢?

依法調查是性平會的事,換個方式來說就是他獨占完整的行政調查權,然後可以委外組成調查小組來做。

但今天號稱獨立運作的輔導教育工作小組去進行調查工作,那他的號稱講難聽一點根本沒有任何意義,我們看他的運作是只看名稱不問實質運作內容嗎?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勾當能說的通,那又何必直接在母法把調查權寫死。

號稱獨立運作然後去搶調查權,同時違反兩個規範,那個號稱還有意義嗎?

再者,所謂獨立就像我引的函釋寫的普通法院判決結果對行政處分之做成沒有拘束力,也就不管法院怎麼判或性平會怎麼調查,兩邊的步調是可以不受影響持續進行下去,有問題自然各有救濟管道──然後教育輔導工作小組的獨立是「先交給系裡處分,不行再提性平會」。

你真的獨立、真的平行,為什麼要排先後?你沒有要碰調查真的只要教育輔導,為什麼最後你的報告能做為獎懲的依據?

Erichuangtw1980 wrote:
勸說受害當事人不要走性平有沒有違法問題?

davish wrote:
一般來說沒有,除非可以指出他言論觸犯哪條法律。...(恕刪)

然而輔大得知事件,但性平會沒處理,就違反性平法了

輔大處理性侵案違性平法 教部要求改善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9230155-1.aspx

(節錄)教育部。。。認定校方處理有違反性平法,性侵案應由學校性平會處理,
輔大卻由心理系自行成立輔導小組,且輔導和調查沒依法分開進行。
為夏教授解釋,另有看法的,也不是沒有...

http://blog.udn.com/chiag/76321486

正反說法,大家都可以自行評斷...

反正最後...

法律的問題,自然是等法官給個說法了...

涉及性平,行政問題,就看教育部的處置跟輔大校方的因應了...

陽春麵101 wrote:
為夏教授解釋,另有...(恕刪)


光看到要釐清的第一點就看不下去了,
慶祝結婚紀念日晚上老公帶老婆吃大餐送禮物,
晚上老婆不想做被硬上是不是強暴強姦?
因為夫妻平常感情不錯就打折算夫妻吵架可以嗎?
就算被害人跟加害人原本感情甚篤,
就算被害人不是被逼喝酒喝到掛的又如何?
根本護航來的。
你還是在文字上鑽牛角間沒有看到實質
工作小組的調查是輔導之前的前置作業,也就是輔導或醫療意義上的調查,這調查不是為了行政處罰,所以不是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調查,你在這裡很明顯把兩件事混為一談,然後得出錯誤結論。
至於性平會的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調查為何不啟動,這你要問或怪罪輔大跟性平會,扯夏林清跟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補充一點,如果工作小組的調查有行政效力,這權力不是心理系或夏林清給的,是輔大或性平會給的,所以講來講去這部份很明顯就是輔大要負責,我是不知道為何在這部份一直要扯夏
如果還看不懂的話,簡單講如果性平會不採用工作小組的報告,那這報告只是文件,根本沒有行政處罰效力,那根本沒有所謂侵犯調查權的問題。
balberith wrote:
根據性平教育法及其子法規定,輔導跟調查是應分而立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調查工作;調查人員應迴避輔導工作,但實際上呢?
依法調查是性平會的事,換個方式來說就是他獨占完整的行政調查權,然後可以委外組成調查小組來做。


輔大是輔大,夏林清是夏林清,從上下文來看,仔細看應該可以看出網友問的是夏林清或某特定人士...
孫浩彧 wrote:
然而輔大得知事件,但性平會沒處理,就違反性平法了


網友的懶人包也可以信?大概有人運氣太好沒看過胡說八道的懶人包
Erichuangtw1980 wrote:
觀點] 輔大性侵事件檢舉函範本(好人的社會必修課)
http://tuanuu.tw/view-lesson-for-you/
網友提供的檢舉函範本,
基本上:這不只是倫理違反事件,這是從頭到尾的違法事件。
ccs911 wrote:
光看到要釐清的第一...(恕刪)


護不護航是無所謂...
我只是覺得這篇作者閃來閃去的...想說又不敢說...
在他要幫夏解釋時,每次都會先跳出來一下,然後繼續再論述下去...
也就是怕大家不能接受,稍稍拉一下讀者...
"您瞧,這樣也不無可能呀?!"
當然...網友在談論過程,出現一些離譜的論證與猜想並不是沒有...
只是拿這些明顯不實或與案情無涉的臆測說法,就要來反證夏是OK的...
也難怪會一直跳跳的...







davish wrote:
工作小組的調查是輔導之前的前置作業,也就是輔導或醫療意義上的調查...(恕刪)


性平會有調查和輔導的法源,

工作小組有嗎?

工作小組真的是在做『調查是輔導之前的前置作業,也就是輔導或醫療意義上的調查』嗎?

行政處分是專有名詞,最好不要自行想像成處罰會比較好。

當然在事發前掛名教育輔導工作小組看起來的確是沒有爭議,一來他是輔導不是調查二來法規並沒有要求輔導要誰來做,他只硬性規定調查工作「應」由性平會為之。

但事後這工作小組因為涉及「事實認定」而踩到調查這件是事實,也就是他在沒有特別法律授權下違反了性平教育法,你在那裡扯什麼「前置作業」有意義嗎?混淆視聽而已吧,主管機關都直接行文提糾正了,校方也坦承這工作小組違法了,你還在講這個?法律解釋分為有權解釋跟無權解釋,有權第一個是法律主管機關所為的解釋,第二個就是司法機關進行違法審查所為的解釋;無權很簡單,其他人不具效力的學說跟討論就是無權解釋。

當然你可以主張這工作小組不違法,那是你的言論自由,但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也沒有進到司法審查前,他事實上的狀態就是違法,所以系主任跟社科院院長職務才會被拔掉接受調查。

再來,你很明顯的想切割夏跟輔大校方之間的責任,但不好意思喔,事發當時夏所擔任的行政職是工作小組內位階最高的,他跟系主任也是性平教育法中可以強行啟動性平會的關鍵人物,如果性平通報未完成校方有責任的話,很抱歉那個「校方」也包括輔心系與其系主任跟社科院院長,為校內單位與擔任重要行政職這是事實,如果真的要強行啟動他們也是有責任跟義務去完成的,沒有說那種不啟動就是夏跟輔心系以外的人才有責任他們一點事都沒有。

如果他們真的那麼兩光,是輔到到一半才迷迷糊糊去踩線做事實認定,那大可以一邊成立工作小組一邊啟動性平機制。

另外一方面,性平會採納報告這件事估且不論動機為何,但調查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調查事件經過,根據人證物證還原事發情況最後進行事實認定,如果今天報告拿出來不是這樣,那代表這報告有重大明顯瑕疵根本就是無效的,我很難想像如果一份報告沒有調查事件認定事實就可以直接做出行政處分這種事,如果今天送進去的真的是一份很單純的輔導報告,能拿來用才真的神奇啊──如果真的是這樣那就不會是今天這種情況了。

性平會啟動時,司法跟工作小組都各自調查過一輪了,搶了人家的工作還回頭說風涼話「誰叫你不再調查一次」?如果真的冷血成這樣那我無話可說了,減少當事人對事件重覆陳述這種原則看來輔心系是完全沒在鳥的。

balberith wrote:
行政處分是專有名詞...如果今天報告拿出來不是這樣,
那代表這報告有重大明顯瑕疵根本就是無效的...(恕刪)


這部分如果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仍製作該報告並行使,
則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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