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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為何停工?


cmsaaa wrote:
請問你這樣引言,是在説誰?


林X民...
林X民...
林X民...
上午下限期改善通知下午就勒令停工??

這樣沒有問題??符合比例原則??

為了內部某部分樓梯爭議叫停全部的工程??

再來那什麼的公安基準僅適用於大巨蛋??

法律不是一體適用??

再來怎麼改善讓草地可以踩樹下可以過馬路可以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n-K7sCCJDE

市府的模擬動畫可以看到大家很快到一樓卻被邊界設定關住了

四周都是不能走??



九九歸一 wrote:
上午下限期改善通知...(恕刪)

關於你的疑問,我前陣子有聽到解釋方式喔,支持派宣稱這樣是為了人們的安全,跑到車道上會被撞

九九歸一 wrote:
上午下限期改善通知...(恕刪)

如果大雄有送件辦變更,進行實質審查這些議題才存在,現的爭議是否需要辦變更,或是有辦變更了,圖有沒有審過

胖子是柯粉 wrote:
台北市政府於去年5...(恕刪)

以這則新聞來看,大熊送變更了,爭議點縮小到圖有沒有通過
今天 偉大的 林大局長
竟然分不清建築圖及結構圖 瞎扯 結構圖上沒建築師用印 ......說這圖 不算 不算
是現在突然發現 原來真的有市府蓋章通過 拉不下臉 在耍小孩子脾氣了嗎???
結構圖 結構技師負責 建築圖 建築師負責
哀~ 連建築師牌都沒有的大局長 難為他了

royfu83 wrote:
以這則新聞來看,大...(恕刪)



且當時循法律規定結構外審,委外給經法律指定的台大地震中心審查通過,台大蓋章,遠雄送回主管機關北市府,市府也在該圖上用章,

takeone4345 wrote:
早就有業內人士出來說明過了
很多網友卻選擇性忽略跟跳針


daniellaigmail wrote:
2016-05-15 02:52 by daniellaigmail
不好意思,小弟剛好有領到本國的建築師執照,從業也20多年了,上面這段話是錯的,不要再誤導別人了!
小弟僅就自身經驗做幾點說明...
1.沒有...非主結構的設計變更由建築師跟技師核可就好...這種事.
2.政府並不審結構,結構部分政府只會管有沒有附結構計算書,有沒有附表,該外審的有沒有去審,就這樣.
3.樓梯位置變更不可能不辦變設計,消防避難部分也須重審.
4.所有變更設計都會在請申請書上條列變更的項目,最後一項都會寫[其餘不變]...亦即沒申請變更的部分都沒變.
5.林局長領有美國建築師執照.
以上說明不涉及本人對巨蛋案的立場.


原來別版也打過了,
daniellaigmail 大大 寫1~4點,
的確像個建築師.

至於說是否可竣工時併案申請,

3.樓梯位置變更不可能不辦變設計,消防避難部分也須重審.
來說,

消防避難 可以竣工後再審嗎?
審不過要怎麼處理?

"大巨蛋園區,共有巨蛋,商場,旅館,辦公樓,和電影院五個建築。
營建署之前委託台灣建築中心,用3年多時間,五次審查,才通過安檢大巨蛋防火避難計畫。"

用3年多時間,五次審查,
然後實際要做時樓梯數量位置可以自行變更設計,
竣工再併案申請變更設計,
那"用3年多時間,五次審查"是審辛酸的?
竣工後再審個2~3年,
早都營業了,
其間出事責任算誰?
萬一審不過樓地板重新開洞裝樓梯?

怎麼看樓梯數量位置變更都要施工前提出申請才行.

tgdlyg wrote:
daniellaigmail...(恕刪)


變更設計報查驗收不過就是不發給使用執照,直到改善驗收通過,很難懂嗎?
SteveJTY wrote:
2016-06-24 21:51 by SteveJTY 個人認為,建築設計圖是屬於整個建案合約內容的一部份,
必須雙方都同意後,才能變更的,就算某一方想更改設計,
而且更改的內容也都符合相關法規,不是單方面想改就可以
自行更改的。
再退一歩說,就算是更改後比更改前更好、更安全,百利
而無一害,只要對方不願意更改,就必須維持原樣。
目前的大巨蛋,如果未依雙方同意的最終版設計圖施工建構,
那麼台北市政府要求遠雄限期改善是合理的,
如果遠雄不在期限內改善完成,通過台北市的複核,台北市
政府要求遠雄停工是完全合理的,人民也應該支持台北市政府。


大大很幸運喔!
還沒有人罵你懂不懂什麼是BOT?

這樣太慢了,
直接助你一掌,
讓你功力大增~






依據
臺北市簡化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增修「核辦執照修改竣工圖」、「申請使用執照變更設計事項」、「核辦執照補列筆誤或漏列事項」三式表格
中華民國77年4月15日

『非主要樓梯數量增減或位置變更者』
才適用『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電影城與大巨蛋商場樓梯 不符合『非主要樓梯』,
不適用『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或是依據
台北市都發局104年4月29日公告「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主要構造>樓地板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電影城與大巨蛋商場樓梯的數量與位置變更 不符合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不適用『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適用『註 2:除本表列舉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辦理。』

依據 建築法 第八條

樓地板為建築物主要構造

依據 建築法 第三十九條

電影城與大巨蛋商場樓梯的數量與位置變更造成樓地板開口數量與位置變更為"施工中變更設計",應依法申請辦理,且樓地板開口數量與位置變更為主要構造,不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電影城與大巨蛋商場樓梯的數量與位置變更需在施工前申請,核定後才能依據核定的圖面施工。

依據建築法 第五十八條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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