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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rockliang wrote:
讓同志婚姻先可以得到法律保障,生活所需要的權利。

我合理懷疑,這些挺同帶頭的人,根本不在乎同志婚姻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障,生活所需要的權利。只是純粹為了要顛覆多數人的婚姻家庭價值觀念。
TfhC wrote:
我合理懷疑,這些挺同帶頭的人,根本不在乎同志婚姻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障,生活所需要的權利。只是純粹為了要顛覆多數人的婚姻家庭價值觀念。


帶頭的我不認識,不便評論
我身邊跟風的很多都是媒體說什麼跟著盲從
有部分是喝了幾年洋墨水就自認為什麼都懂的
還有念哲學的,那種中心思想就是天性要顛覆社會主流價值的...

我所知道跟風的大部分都是這種
然後一旦我提到鄉專專業技術面的問題不是迴避就是搞不清楚狀況要不就是答非所問...
個人覺得這篇寫得很好 http://blog.udn.com/thegloberover/83732081?blog12/1202
支持同性婚姻已經被解構婚姻家庭,性解放等支持者綁在一起,失去原先的焦點,另外各國從伴侶制走到同性婚姻都有一個進程,而亞洲目前還沒一個國家實施,不知道台灣這些贊成派在急什麼? 只要一步到位,而不能階段性實施與評估,真的很奇怪!

專法就是歧視?

如你所願,,,

因為我歧視同性戀,我反對立任何法讓同性戀合法結婚,同性戀就是不該結婚.
除了不能結婚外,同性戀有何不能在台灣生存的地方?
若是因為財產,保險等,
受益人,或遺產可以照自己的意思去寫啊~

同性戀領養的小孩在國外或許沒問題,
但在沒國外開放的台灣,
小孩在學校被同學言語霸凌時,除了老師的教導外,該小孩何其無辜要承受這一切?
所承受的外在壓力,同性戀的兩個大人又能協助分擔嗎?只因為大人的自私,領養了這個小孩,給了這個小孩與眾不同的家庭環境,難道這個小孩就沒有選擇”我要一般人的家庭”的權利嗎?

或許有朝一日台灣會越來越開放,但我不認為現在的台灣有這個環境。

看到小賢子 wrote:
除了不能結婚外,同性...(恕刪)


目前受益人好像只能寫親屬,所以才要改法律
b108463 wrote:
個人覺得這篇寫得很...(恕刪)
22個國家,全世界有180多個國家.
這些國家又都白種人國家或常去的國家,墨西哥,巴西.
歐洲國家東歐的沒半個,非洲就是一個白人多的南非
中東回教國家全沒有,亞洲也沒有國家.

什麼不學學白種人玩這個,全滾出去去白種人國家搞.

goodversion wrote:
目前受益人好像只能...(恕刪)


所以才需要立專法啊另行保障,因為現行民法對絕大多數人是沒問題的。
這樣看起來同性戀就是少數而特別的人。
goodversion wrote:
目前受益人好像只能寫親屬,所以才要改法律

法令沒有規定受益人只能寫親屬。但要取得死亡證明及除戶證明可能會有些困難,所以我們才不反對立專法以保障同志伴侶的合理權益。


法令未限制受益人與要、被保險人間關係
我國保險法規範人壽保險金身故受益人的條文主要為:

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108條:人壽保險契約……應載明左列事項:……第二款: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第110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由上述的法令條文可看出,我國保險法並未限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但為何在實務上,保戶投保時常會遇到所指定的身故受益人,被保險公司要求更換或設額度限制的情況?保險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依法保險公司無權干涉受益人變更

目前保險實務上,在新契約投保時,保險公司基於道德風險的考量,對身故受益人的指定,若受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為非配偶或直系血親關係時,均會詳加調查,這是保險公司對保戶提出投保要約的反要約,也是屬於保險公司的一種核保權利。

但若受益人的變更是在契約成立之後,因相關法令均沒有加以限制,這時保險公司依法是沒有拒絕的權利。雖有些保險公司在保戶投保後,對於變更身故受益人的申請,仍會依照新契約投保時的規定,行使審核的權利,但這時若了解相關規範的聰明保戶,針對現行條款及法條向保險公司提出異議時,保險公司仍只得接受保戶的變更指定。

保單受益人出現路人甲的案例不少

壽險業者就此指出,指定保險金要給誰,是要保人(負責訂定保險契約及繳交保費的人)的權利;通常身故保險金都是以留給自己親屬居多,但有些沒有子女的人,會指定把保險金留給兄弟姐妹或朋友;也有些人因子女不孝,或對宗教信仰特別虔誠,就將身故保險金指定給某寺廟或公益團體;也有些像案例中指定同居人為受益人的情形。

過去在壽險業就曾遇到一些實際案例,例如有位罹患絕症的保戶,在生病後因對宗教的信仰更為虔誠,之後便將保險金的受益人由原來指定的妻子兒女改為寺廟;也曾有擔任牧師的保戶,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直接寫上「某教會」。而像這類指名由宗教團體當保險金受益人的案例,還曾發生因只寫「土地公廟」、「濟公廟」等,使得保險公司不知該將保險金給付給誰;或是因為沒有受益人地址、沒有社團法人登記資料等,這些情形都會造成保險給付的困擾,最後保險公司也只能交由法院裁定。

受益人非得有保險利益?見仁見智

由於類似的困擾太多,所以保險公司對於保戶將保險金指定給「不相干」的人,在審核時都會特別仔細確認,包括確認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間的關係,若不是親屬關係,保險公司就會進一步去了解為何指定此人或此機構?此人或此機構與要、被保險人的關係為何?

其實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否須具備保險利益,早已成為保險業界令人爭議的問題。但在法令規定修正前基於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保險公司對於受益人的變更若沒有太大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應該盡可能給予保戶方便。畢竟對保戶而言,不管受益人與他是什麼關係都是合乎情理的,而且只要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關係且盡了繳費的義務,誰能管他保險金要給誰呢?
https://kairos.news/58250 德總理梅克爾:同志不受歧視 但婚姻是一男一女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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