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

[轉貼]原來我們都被玩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


明月書流 wrote:
大幸福的油品有沒有風險 用腳趾頭去想就知道

明月書流 wrote:
自己全部的判決文也看完了 想法只有 這法官真夠敢的 完全都不怕被抓去關

那就請你用腳指頭當證據去提告吧
告的內容就是法官瀆職
反正對你來說證據超明顯 理由超充分的不是?

sunhm wrote:
最大的質疑是在: 過去有沒有可能吃到那麼多的黑心食品?
還有: 未來是不是就不會吃到?


請問 套入任何一家食品商
你能保證哪一家從來沒有黑心食品
未來也不會有?
這種問法一點價值都沒有

按你的說法 請抵制所有的食品商
因為沒有任何一家能夠保證
他們通通有罪
明月書流 wrote:
至於頂新有沒有做什麼虧心事 從電視畫面 痛哭流涕的畫面 加上說要捐出30億成立食安基金
不就證明了一切了...(恕刪)

頂新旗下公司例如正義油品,牽涉到餿水油事件,而且經查屬實,
食安溯源管理出現漏洞,魏應充身為頂新的大家長,因此向大眾致歉,
有甚麼問題?

況且,頂新目前也在司法上面據理力爭,
反觀檢察官13天光速起訴,根本沒有好好蒐證。

誇張的是,檢察官所製作的筆錄,與陳述內容完全相反,
檢察官還有臉一派輕鬆說這只是誤載而已。

這個筆錄是指控魏應充下令買油的鐵證,藉以說明魏應充確實是有犯意聯絡,
一句「寫錯了」就草率帶過,連審判長都看不下去:「這是很嚴重的錯誤!」

總而言之,二審加油吧...


peng321 wrote:
請問 套入任何一家食品商
你能保證哪一家從來沒有黑心食品
未來也不會有?
這種問法一點價值都沒有


按你的說法 請抵制所有的食品商
因為沒有任何一家能夠保證
他們通通有罪

偷偷跟您說,
做為一個終端消費者,
我的確想法是這樣,
現在儘量少買少吃加工食品!

所以,
有問題的就應該盡可能調查,
甚麼頂新,義美,統一啦,
越大家的就越該負起社會責任!
sunhm wrote:
最大的質疑是在: 過去有沒有可能吃到那麼多的黑心食品?

還有: 未來是不是就不會吃到?(恕刪)


你對你每天吃的東西懂多少呢
你知道走進自助餐有多少東西是你不該碰的嗎
你知道火鍋店又有那些東西不衛生嗎
我說的不是你很粗淺的理解的油炸物跟醃製物
我說的是製作過程的衛生與安全
這個還不牽涉所謂惡意的犯罪的問題喔

這些資訊其實不難取得
你去菜市場走一圈
只要肯花點腦筋去思考就可以學到很多
不過
通常
大家逛市場時只想到哪一攤比較便宜
而不會去思考更有意義的事情


sunhm wrote:
現在儘量少買少吃加工食品!
所以,
有問題的就應該盡可能調查,
甚麼頂新,義美,統一啦,
越大家的就越該負起社會責任!

不 你需要的不是少吃
而是只要是食品商生產的通通都抵制不吃

因為他們都不能保證以前 現在 未來有沒有黑心商品

就算現在調查了
又怎能保證以後不會有?

只能通通都抵制了
peng321 wrote:
只要是食品商生產的通通都抵制不吃

唉呦,
盡量吃原食材食物,
少吃加工食品;
就算要吃也要分散風險,
就是目前能做的健康取向.

自從頂新被打成黑五類,
好久沒買了唷,
想起以前吃起來好好吃的產品,
都還會流!
明月書流 wrote:
彰化地檢署說法:
檢方認為,豬隻來源來自千家萬戶的個體熬油戶,越南屠宰場無檢疫人員,因此認定油品來源有疑慮。


1."認為"就因為認為2個字就可以用刑法判刑? 證據呢?
要是哪天你不小心經過犯罪現場被請去法庭,檢方是不是也可以因"認為"判你有罪?


明月書流 wrote:
孫璐西觀點:
孫璐西指出,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CNS規定「食用熬製豬脂」必須經過有關單位認可,使用健康無病之豬屠體。從食安角度來說,應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格證明;而不是像法官採取的立場,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去證明大幸福公司的豬隻來源有問題。


這教授是怎麼搞得? 怎麼連基本法治常識都不知道?

你要用刑法判人,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不會是被告吧? 舉證大幸福豬隻來源有問題的不是檢方的責任嗎?

法官要用刑法審判本來就要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的食安角度應該是指在上市的時候你要通過合格檢驗吧! 你能分清楚兩者差異嗎?
台灣的問題是,在「允許上市」的階段沒有嚴格要求業者舉證,但這不代表在刑事階段應該就要改成業者負起舉證責任,否則就推定有罪。


明月書流 wrote:
根據孫璐西出庭作證所聞,越南大幸福公司表示,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戶」。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且越南為口蹄疫的疫區); 而在台灣的病死豬,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因此台灣也沒有針對「病死豬做成豬油原料,再精煉成食用油」這種情況去訂定檢驗標準。


判決書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公訴意旨以頂新公司內部報告文件即被告陳茂嘉、證人
李宜錡等人在103年3月3日至6日越南訪廠報告等文件敘及
越南大幸福公司來源為千家萬戶之個體熬油戶,並無可追
蹤之供應者,且越南屠宰場並無檢疫人員,另有小型屠宰
場存在等記載,在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下,即遽以推論
可能有未經檢疫流程即進入市場的非健康豬屠體
,不僅與
前開證人胡大光所證越南養殖、屠宰之一般正常情況有別
甚且即令有小型屠宰戶將非健康豬屠體流入市面,然亦
無證據證明,該非健康屠體可能為越南大幸福公司上游個
體熬油戶熬油之原料來源,因而認為本案油品不可供人食
用,如此之推論亦甚有疑義。


明月書流 wrote:
另外,台灣對於豬油原料的規範相當嚴格,甚至規定什麼部分才可以用來榨油;而越南根本沒有相關規定。事實上,越南人喜歡吃豬油渣,所以,對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言,賣給台灣的豬油,其實是越南製作豬油渣的副產品。這種豬油原料在製作豬油渣的過程中反覆熬煮,就像是台灣夜市回收的回鍋油,都是屬於劣質油,而這種劣質油,就是他們賣給頂新的食用油原料。



只是形容越南人的飲食習慣就可以腦補這些油就是頂新收去的?
再者越南人喜歡吃豬油渣,難道反覆熬煮不會使豬油渣硬到難以入口嗎?




明月書流 wrote: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

這法條是有缺失的,成品和原料的標準是一樣的嗎? 舉例來說:鮮奶。 如果你用已上市的成品標準去檢驗剛擠下來的鮮奶(原料),請問驗的過嗎? 不是應該是原料要有原料的標準,成品要有成品的標準嗎?
不只牛奶很多食品原料,如果你要用成品標準去檢驗,驗得過嗎? 這不是立法者們的問題嗎? 這些年來立法的到底在幹嘛? 弄出這種缺陷重重、嚴謹程度糟糕的條文?


明月書流 wrote:
彰化地方法院說法:
法官認為,原油經精煉後成品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即可提供食用。

彰化地檢署說法:
據彰化地檢署所提供新聞稿指出,我國食安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非辯方(頂新)鑑定人所言,僅管製成品、不問原料,認為辯方鑑定人所言不足採信。


法官可沒認為原料不重要,而是法條沒有有更嚴謹的規範。

輔以,被告頂
新公司自澳洲進口之原料牛油,經其提出澳洲農業官方單
位食用牛油證明文件,有關於「此產品經後續處理後可作
人類食用」、「於屠宰時,原料來源牛隻均經過生前檢查
,並被判定為適合人類食用。處理過程在攝氏125度以上
持續熬煮至少45分鐘。產品經後續處理後可作人類食用,
或不經處理直接作為飼料或工業牛脂使用」等語之記載(
參A3卷第142頁至第145頁)。
綜上,無論食用或飼料之
動物油脂,其原料來源都應該是健康無病豬屠體。因而,
若來自於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正常原料所取得之原油,倘
未經過精煉程序,可以提供動物飼料用;
若該原油經過精
煉程序,精製後之成品符合國家衛生安全規定即可提供人
類食用而作為食用油。


(2)再以鑑定人陳伯璋鑑定稱:如果來自於可能世界各國大
家公認的,譬如歐洲地區或是澳洲、紐西蘭等等地區的
話,或許我們某些的抽驗頻率會稍微低一點等語(參本
院審六卷第45頁反面),鑑定人陳伯璋對於澳洲為公認
品質較優而抽驗頻率可以降低之區域一情於本審理中陳
述鑑定意見在卷;且澳洲所生產之油品品質優於越南大
幸福公司之油品乙節,為檢察官所不否認(參起訴書第
5頁、第6頁)。然而被告頂新公司自澳洲輸入之一級牛
油曾於103年7月因酸價超出規格、酸價、漂白超出規格
而允收扣款,此觀諸2014/06/27澳洲一級牛油檢驗報告
(2014-043)、2014 /06/27澳洲一級牛油檢驗報告(
2014-121)在卷可考(參A2卷第77頁至第78頁),可
認扣款允收為商業上之慣行,被告頂新公司未必以扣款
允收方式獨厚於越南大幸福公司或被告楊振益。

看清楚了嗎? 澳洲管制主觀上大家應該比較認為比越南可信吧! 但澳洲的酸價也超標啊! 如果都用超標來看是否表示澳洲越南管制都是一樣落後或是嚴格?



明月書流 wrote:
此爭議在於,頂新主張「科學萬能論」,即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為何均可不顧。而檢方主張「來源單純論」,即食品檢驗的目的在於篩檢出應予廢棄的食品或原料,而非讓業者去除該項物質以滿足檢驗,否則廢棄物、排泄物、飼料、肥料等只要加工到合乎檢驗標準均可供食用,如此一來食品檢驗制度將失去意義,食安管理法規形同虛設。
對於一審判決法官採取前者之見解,檢方感到不以為然,認為辯方主張對於食安法規明顯錯誤解釋。


還是那句話"成品和原料的標準是一樣的嗎? "檢方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明月書流 wrote:
孫璐西表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第一項就是「變質或腐敗」。因此,即使食用油經過精煉符合標準,仍不合法。
孫璐西指出,食品的定義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若食品原料產生變質,即便精煉後檢驗合格也不可食用。也就是說,法官對本案主張「油經過精煉後若符合標準即可食用」,這是錯誤的觀點。


法官經過正確程序檢驗油品是沒有問題的喔! 另外照這位天才教授的邏輯是否鮮奶也是不可食用之物? 因為如要照成品標準去檢驗原料根本驗不過啊!


明月書流 wrote:
再者,檢驗是採取負面表列,是假設原料在來源正常的情況下所設定的檢驗標準。因此,即使原料檢驗合格,「仍然有可能在你的原料中,有一些我們根本沒想到、一些根本不應該在正常油品裡面出現的有害物質,那我們當然沒想到要去檢驗這些有害物質,也就不可能去訂定這個檢驗標準。」因此,關鍵在於原料必須要先符合標準,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做後續的檢驗規範。
「如果可以取得正常的油品原料,那就沒有理由去使用精煉技術從劣質的原料油來製造食用油」。孫璐西表示,原料油精製變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變成食用油,這是工業用油(汽油)的概念,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是說不通的。


大師!我們現在是依法論法,你講的檢驗過程「仍然有可能在你的原料中,有一些我們根本沒想到、一些根本不應該在正常油品裡面出現的有害物質,那我們當然沒想到要去檢驗這些有害物質,也就不可能去訂定這個檢驗標準。」
既然你們沒想到也沒去驗更沒訂出標準,請問是怎麼判人家有罪? 你能因為檢驗過程有這種沒想到、沒訂標準的疑慮,就可以用刑法判他有罪?


明月書流 wrote:
「如果可以取得正常的油品原料,那就沒有理由去使用精煉技術從劣質的原料油來製造食用油」。孫璐西表示,原料油精製變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變成食用油,這是工業用油(汽油)的概念,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是說不通的。


法官經過確認過酸價不具特別意義,更何況哪來證據說:原料油精製變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變成食用油


明月書流 wrote:
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法:
食藥署反駁,已確認檢方的快篩方法與公告之「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相當,該篩檢技術已於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且食藥署事後還以公告方法檢驗一遍,結果仍為超標39.7%,與原本的40%差異不大。
彰化地檢署說法:
彰化地檢表示,針對檢驗結果,油品檢驗並非只逕以快篩法認定,實際上,仍有經食藥署複驗確認。檢方也質疑,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彰化地院卻以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的正式檢驗報告,但檢方認為食品工業研究所的檢驗方法過於草率。


那為何2次取樣結果產生落差?

(4)參酌,食藥署黑心油Q&A專區亦說明:(Q17:如何
檢測總極性化合物?)檢測總極性化合物時,要使用管
柱層析,將油品的非極性與極性成分,加以分開後,即
可測得極性化合物的含量(%),其定義為100公克油品
中含有多少公克的總極性化合物百分比等語。又以快速
檢測儀器測定油炸油總極性化合物含量,總極性化合物
含量達25%以上者,建議業者換油改善,並採取樣品,
以AOCS(ISO 8420)方法測定樣品總極性化合物含量,
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25%以上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
法第20條規定限期改正;總極性化合物含量低於25%者
,合格等情,亦據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敘明在卷(
參本院審二卷第226頁);又鑑定人薛復琴就該署提供
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關於換油指標乙節所為陳述
:以衛生機關來講,會用一些快速的檢測方法做檢驗,
如果發現依照快速檢驗方法測是超出限制之外,是會採
樣回去實驗室用化學方法再去做
酸價的部分的確不是
那麼準的一個指標,它是一個參考的數字,以衛生機關
實地去做稽查的時,兩個都會做,發現指標是偏高於界
線時,要採樣回到實驗室裡用正式的檢驗方法去做,該
數字才是一個在法律上認定是違規或是沒有違規的一個
依據等語
(參本院審十二卷第104頁)(而上開甲、乙
報告中,關於「總極性化合物」的檢驗結果並無具體數
據乙節,經本院詢問衛福部表示:因檢送樣品很多,所
以是採取快篩法檢驗,快篩法檢驗的話,小於5及大於
40是無法顯示出數據,只會呈現其數據是小於5或是大
於40。當時出來結果是超過40,我們當時有去比對快篩
法跟管柱層析二者差異,因為二者檢測是沒有什麼差異
的,而且超過40的話就是超過百分之25很多
所以不會
再另以管柱層析去檢驗,但如果在25左右的話,就會再
另以管柱層析檢測等情
,並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
在卷可稽,參本院審18-1卷第224頁)。是上開甲報告
中總極性化合物含量「> 40」並未再以更精確之檢驗方
法確認之檢驗程序,不單與主管機關為輔導餐飲業者,
並於進行餐飲衛生稽查抽驗之原則、檢測方法而製作之
前開手冊內容不符;亦與食藥署前述黑心油品事件Q&
A所為說明及鑑定人薛復琴所稱必須採樣,於實驗室以
正式檢驗方法檢驗,如此取得之數據始得為法律上認定
違規與否之依據所為論述有違。
因之,上開甲報告中關
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 40」之檢驗結果即不足以
做為判斷本案油品總極性化合物實際含量之依據。

你無法叫醒一個裝睡的人,也無法感動一個不愛你的人, 更無法去幫助一個根本不想改變的人!

跟一個完全沒有基本法治精神和觀念的人講法治精神對民主制度有多麼重要,就好像拿珍珠給豬看一樣,豬又怎麼能看出珍珠有甚麼價值???

各位何必浪費時間對牛彈琴呢???
明月書流 wrote:
大幸福的油品有沒有風險 用腳趾頭去想就知道

到民間四處去收購油品 這油品沒有風險 ?...(恕刪)




先不論腳趾頭能不能思考,

到民間四處收購油=風險???

你知不知有一種方式稱為「契作」?

我承認判決書我讀了五頁我就睡著了,
但如果我是一個以賺錢為終極目的商人,
在我沒有設備產油、但我卻擁有貿易商資格的情況下,
我要如何以收購油品來保證我的最大獲利?

和熬油戶簽訂契約,採用契作方式收購油品,
對大幸福而言至少有以下好處:
(1) 來源品質和量穩定,且可控制。
(2) 定點定時收油可降低運輸及人力成本。
(3) 穩定收油有助大幸福殺價。
(4) 保證熬油戶的收入。

檢察官和你所提之「千家萬戶」或「四處收購」,
我猜測指的是比契作還小的「個體戶」(因產能太少而未簽訂契作合約),
但這樣收購對大幸福而言是不利的,原因有下:
(1) 個體戶供給量及品質不穩定,不好控制,
  品質不穩會被客戶打槍,量不穩則增加運輸成本。
(2) 無法確保能定點定時收油,將造成大幸福營運成本增加。
(3) 增加的成本勢必轉嫁至收購的價格上,
  個體戶供給量本就少,再加上大幸福轉嫁的增加成本,
  個體戶的獲利會更少,造成供給意願、質、和量更不穩定,形成營運上的惡性循環。
(4) 無法保證個體戶收入。

所以我是大幸福的話,我會採用契作方式收油,
契作安全嗎?那要檢查官去找出不安全的證據,
但你能說契作不安全嗎?

你知不知道台灣有多少的有機農產品是採用契作方式供應及生產?

sunhm wrote:
沒錯,
人要用智慧來看這個世界,
所以要有一點點懷疑心,
一些些疑問!

而不是在那裏當個死忠支持者.
如果你夠清明,為何還說別人是死忠支持者呢?再修吧!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 5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