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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家遇賊扭打屋主失手奪命,竊賊之弟罵屋主兇殘

miamivice wrote:
你不用管它是甚麼責情...

我貶低地是言行"理盲濫情無知武斷狹隘極端與偏頗"的思考過程與邏輯


嘆,拜託喔,你不是我或其他參與討論者的肚子裡的蛔蟲
你根本不知道,也無從證明,討論串各文字裡行間是充滿了 理盲濫情無知武斷狹隘極端與偏頗

除非你真的是眾人肚子裡的蛔蟲,才能知道潛意識的想法
所以,You are NOBODY,你不是啥了不起響叮噹的人物
別自以為是、一廂情願的,就認為其他人的言論是有問題的

miamivice wrote:
因為社會群體由個體組成每個人行事都認為自己為"正確"
這就需要法與制度做折衝依據來運作
等你高度廣度角度夠了才會知道世上很少有絕對存在
其實大都是相對性問題而這就要拿捏利弊得失求最大公約數認同
而不是任由單方面的個人自以為上
也之所以為何法制國家要將法視為"絕對"
此"絕對"是為實務上可運作性能長治久安
並不是指它是人類最理想的對錯決定者


用不著在這裡吹捧著你自己的高度廣度都很夠
事實上本來法律就是 "最大公約數"
而最大公約數的結果 就是參考而已
沒有一個案例是一模一樣的,自然,法律條文制度,
也只是讓法務人員(法官等)有個判決的參考依據
甚至於要不要參考,還是說要參考那些東西...全看法務人員自己

法律是絕對的?....我笑了
如果真的法律是哪種絕對的東西,不論是制度也好法條也罷,
怎麼還會有人為自由心證、解釋與修正的空間
-----
說穿了
你所認為的 "絕對" 也只是對於法律制度的 盲從
----
就事論事
講了老半天
嫌犯都入侵你家了,嫌犯也對你揮拳了
就算你明知可能會與部分法條牴觸,那麼你到底是會不會與歹徒相搏?

會還是不會

這不是腦補的問題,也無須感情用事,只是一個理性思考下,個人行為的準則而已
不需要在那邊胡說些空泛無物,
淨止詆毀他人是 "理盲濫情無知武斷狹隘極端與偏頗"的思考過程與邏輯
的辯解之詞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你又不是我你怎知我就不知呢?
你說我不知前你有沒問過本樓所有人?
若沒問過那你這結論怎來?

Ramsa wrote:
嘆,拜託喔,你不是我或其他參與討論者的肚子裡的蛔蟲
你根本不知道,也無從證明,討論串各文字裡行間是充滿了 理盲濫情無知武斷狹隘極端與偏頗
除非你真的是眾人肚子裡的蛔蟲,才能知道潛意識的想法


假如不是對方肚子裡蛔蟲就不知道對方才能知道潛意識的想法
那你怎就知道屋主或嫌犯想法並論其作法甚至衍伸推論行為正確呢?
你是他肚子裡蛔蟲嗎?
而本樓其他人連屋主肚子裡有無蛔蟲都不知道
它們都能說的天花亂墜正義凜然如臨現場那般肯定支持其作為正確
你這問題怎就沒先問一問他們或你自己呢?
你要解釋還是假裝無視?

Ramsa wrote:
事實上本來法律就是 "最大公約數"
而最大公約數的結果 就是參考而已
沒有一個案例是一模一樣的,自然,法律條文制度,
也只是讓法務人員(法官等)有個判決的參考依據
甚至於要不要參考,還是說要參考那些東西...全看法務人員自己
法律是絕對的?....我笑了
如果真的法律是哪種絕對的東西,不論是制度也好法條也罷,
怎麼還會有人為自由心證、解釋與修正的空間


國家整個架構就是依法而來它在此若不絕對
你又怎會在此打字?
而此絕對是指其重要性又不是指事實對錯之絕對性
且它的功能本依實際上無法詳列也不需都詳列
原始設計上就有預留空間讓裁決者因應需要發揮
再說其正確性於否也依時空環境變動之實際需要有空間可修改連憲法都能改了
結果你在那說它有空間所以不絕對?
甚麼跟甚麼?張飛打岳飛要幹嘛?
難道你不知道法律本身就是有可修改性?
而這前面也就說了你是那裡有問題要重複問?
要不要我列出來再讓你溫習一下?

Ramsa wrote:
就事論事
講了老半天
嫌犯都入侵你家了,嫌犯也對你揮拳了
就算你明知可能會與部分法條牴觸,那麼你到底是會不會與歹徒相搏?
會還是不會
這不是腦補的問題,也無須感情用事,只是一個理性思考下,個人行為的準則而已
不需要在那邊胡說些空泛無物,
淨止詆毀他人是 "理盲濫情無知武斷狹隘極端與偏頗"的思考過程與邏輯
的辯解之詞


你是怎麼了?
一直再問假問題
法條就有允許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行正當防衛
哪裡會有你這"反抗等於明知可能牴觸部份法條"這結論出來?
你不超過法條就不牴觸也就沒"明知"這問題
是要超過法條才會有明知性問題

而這在不知對方反應下你怎知會不會超過?
這動態的行為依循標準也是因雙方為定又不是只看一方
所以包括警方執勤都是有這原則避免誤傷限制範圍
它若只盜竊沒傷人意圖你殺它幹嘛?
但它要"殺你跡象"自可以採相對防衛舉動
但你不能自做主在沒有任何跡象下上綱範圍
因原始設計其範圍目的不是只單純限制某方保護某方
相對也降低犯罪道德性誘因
避免人藉此上綱產生法律漏洞並利用此點犯罪可能性
所以雙方行為都要受檢視不是只看單純哪一方
法律本來就是中性不預設個案"身份"就論對錯
看的是"相對行為"

個案中要不要可能超過是個人抉擇
前面就說了有人生氣也追出去海扁
要賭的法官認不認可你這行為合法
我又沒碰到我怎知要不要超過?會不會超過?
你這問題前提"明知"就有誤不覺莫名其妙?
若"明知"那就是故意違反法條"預謀犯罪"若被抓到這還有啥好說?
也就是樓下說的
在自宅範圍內有人超過探頭探腦你就直接弊了了事
問題爭議在於不知不是明知...
鄉民需要的法律是訂一條”沒得允許進家門來的打死免責”就對了,這樣就不用檢視不法侵害是基於甚麼故意,也不用進到刑法23條,直接安全下莊.



這樣以後就不會有討厭的推銷人員進我家院子探頭探腦了,敢踏進一步直接拿鐵槌砸他


miamivice wrote:
它若盜竊沒傷人意圖你殺它幹嘛?
但它要殺你自可以採相對防衛舉動


正當防衛並不比較要保護的法益,所以對方是出於竊盜還是傷人故意對行為者沒差,他只要是想除去現在不法侵害就是了,而且,在那當下就確定對方是什麼故意(意圖),大概不太可能吧.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鄉民需要的法律是訂一條”沒得允許進家門來的打死免責”就對了,這樣就不用檢視不法侵害是基於甚麼故意,也不用進到刑法23條,直接安全下莊.
這樣以後就不會有討厭的推銷人員進我家院子探頭探腦了,敢踏進一步直接拿鐵槌砸他


是啊
也就因此個人會將之前事件做連結
一些人只看表面好處或被人利用說這批牛肉真便宜就跟者主張什麼跟什麼
不思考不知事必有兩面極端就容易過與不及


加藤老鵰 wrote:
正當防衛並不比較要保護的法益,所以對方是出於竊盜還是傷人故意對行為者沒差,他只要是想除去現在不法侵害就是了,而且,在那當下就確定對方是什麼故意(意圖),大概不太可能吧.


所言甚是
思慮不周詞不達意處請包涵
只是不善言詞也懶得寫一串補充
班門弄斧請見諒
miamivice wrote:
是啊
也就因此個人會...(恕刪)


別醬虧我啦,你才是內行人,我只會看洛城法網


今天我們對這事件的印象完全來自屋主口述,客觀上死者是個魁梧的爛人,前科累累又是毒蟲,沒有意外的話,大概大部分人都會說人渣死的好.


假如同樣是行竊失風,但死者是初犯,乾乾瘦瘦還掰咖,而且是為了替母親湊醫藥費,大家又會怎麼說?

哪那麼多假如?對啊,在這裡假如半天都是隨便講講,但真正事實如何不就是警檢要偵辦的對象麼?別說還沒真相大白,到目前全部的說法來自於單方當事人,連警方初步的現場重建都還沒放出消息來,大家就能義憤填膺成這樣?這這這,屋主和大家很熟麼?怎麼這麼多人願意替他背書?可見海軍陸戰隊形象還是蠻正面滴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miamivice wrote:
你又不是我你怎知我就不知呢?
你說我不知前你有沒問過本樓所有人?
若沒問過那你這結論怎來?


你問過我了嗎?你又確認了其他人了嗎?
有嗎?有嗎?有嗎?
終究沒有啊!!
少在那邊 莊惠論魚 鬼打牆
還是一句話,少在那邊貶低別人自抬身價

看看
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刑事訴訟法 第 90 條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就行為本身 "屋主抵抗竊嫌" 本身是沒有問題,動機亦無違背 常理
現在最大的爭議是 "結果"
好吧,現在我提出的主張是
"屋主並沒有打算殺害竊嫌,只是想要將竊嫌制服
畢竟真的有打算要殺害竊嫌的話,還有其他更有效率的手段

今天呢
明顯的,你就是將竊嫌死亡的這個結果,來質疑屋主的行為
乃至於你說
miamivice wrote:
它若只盜竊沒傷人意圖你殺它幹嘛?
但它要"殺你跡象"自可以採相對防衛舉動
但你不能自做主在沒有任何跡象下上綱範圍

你已經先以屋主就是有意殺害竊嫌,才會說 它若只盜竊沒傷人意圖你殺它幹嘛?
但是,我不知道竊嫌是不是無傷人意圖,但目前的證據是竊嫌先揮拳攻擊屋主
屋主只是相對應的防衛 以柔道絞技壓制竊嫌
更重要的是
若屋主是要殺死竊嫌,那麼等警察到達現場之後
該竊嫌應該已無呼吸心跳才是,但事實就是竊嫌還活著


所以,你就不必繼續主張 "屋主殺死竊賊" 這種鬼話 吧

miamivice wrote:
法律都會在事後去檢視你這決定正不正確

miamivice wrote:
而此絕對是指其重要性又不是指事實對錯之絕對性

這些都是你寫的
如果法律的絕對,是指 "重要性" 的話,
那麼法律的重要性並不能檢視一個人的確定之正確性
這樣你知道你的邏輯的錯誤了吧


----
miamivice wrote:
我又沒碰到我怎知要不要超過?會不會超過?
你這問題前提"明知"就有誤不覺莫名其妙?
若"明知"那就是故意預謀犯罪若被抓到這還有啥好說?


別在那邊逃離話題
只問你
若你遇到了嫌犯入侵你家,已經對你揮拳
你是不是會挺身保護家人
就這樣而已

你說假議題沒有回答的必要
那麼,先前你說的,以及其他的主張 都是空談
因為你又沒碰到你怎知要不要超過?
所以屆時你的行為與你現在所寫的,有可能會不一樣

既然可能會有 言行不一 的情況
你又有何立場在這邊說得振振有詞呢?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加藤老鵰 wrote:
到目前全部的說法來自於單方當事人,連警方初步的現場重建都還沒放出消息來,
大家就能義憤填膺成這樣


我也覺得很奇怪,

狀況還沒搞清楚 ,就一堆人說打死了活該,

想像一下 假設大家是警察的話,

發生了這種事 ,大家難道都不調查 ,就聽屋主單方面的陳述,

直接認定小偷被打死活該,誰叫他闖入人家 ,就這樣結案,

然後全民歡欣鼓舞 說正義得到伸張..

...
Ramsa wrote:
嫌犯都入侵你家了,嫌犯也對你揮拳了


這是屋主說的..
Ramsa wrote:
現在我提出的主張是
"屋主並沒有打算殺害竊嫌,只是想要將竊嫌制服
畢竟真的有打算要殺害竊嫌的話,還有其他更有效率的手段


你看到小朋友拿石頭亂丟你懷孕的老婆,屢勸不聽,最後為了制止他,你打了他一巴掌.

沒想到他居然挨了一巴掌就斷氣了.


你打算殺小朋友嗎?顯然沒有,你甚至連想制服他都不完全算是,但是現在小朋友就是死了,你被以過失殺人罪起訴,要不要喊冤?


不知道你會用甚麼理由抗辯,不過,如果用”真的有打算要殺害小朋友的話,還有其他更有效率的手段”這種話,聽起來有點好笑


”有打算”殺害死者,而且死者果然因為你的行為死成了的話,這叫心想事成,直接變成故意殺人了啦,檢方提的是過失致死罪,表示本來就不覺得屋主真的有打算要殺害竊嫌,你提這主張只是把檢察官的話翻成白話文而已,既然這麼支持檢方作法,還有甚麼問題要爭論?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Irene1058 wrote:
我也覺得很奇怪,狀況...

這是屋主說的..(恕刪)


無所謂啊~~你不相信屋主說的也沒關係
不相信的理由說出來吧

---
我個人是相信
畢竟,竊賊若直接跪地求饒...屋主也沒有機會去施展 絞技
不信?
你去了解各式絞技之後,就知道了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如果將來"嫌犯"被起訴甚至定罪的話,那這件事情就變成:

"被害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而且藏身於浴室,目的為何不知,
然後.............
.............
.........,
最後 → 被無故侵入住宅的屋主,反而必須拿若干萬元出來
給這位侵入者的家人享用

等於說,我明明安分守己地過日子,怎麼會莫名奇妙要叫我
搬一堆血汗錢出來送人? 這是什麼世界?

換成是各位,你能接受嗎? 我只想問這一句。

我也是莫名地覺得激動,即使檢方的動作都還不明瞭。
也許是因為,萬一這種事情起訴了,我會很想要移民,西非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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