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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審判 基層法官叫好:以後不用再背罵名

EAPON wrote:
我覺得你應該去看一下民法的契約、要約、新要約、居間、斡旋的定義....
感覺你連這些的定義都不是很清楚
...(恕刪)


那請問大哥這些法律名詞的定義是?

EAPON wrote:
然後,我想你實際現實上也都只糾結一個點放不開,還認為律師都要跟著你的步調走的話
那我想官司打輸也無可厚非
...(恕刪)


那經驗豐富的你的主張會是如何?
我的主張是:
1、我沒違約。
2、依專任約內容是房仲違約。
3、買方配合房仲說謊,有簡訊為證,請買方來買房。

我是相信一般平民只會依生活常識以及經驗判斷買賣糾紛的對錯為何,我也是一般人,只是依照一般人的想法主張。
但你是專業的,經驗當然也比一般平民還要豐富。

EAPON wrote:
畢竟我想實際上你跟律師搓殺的時候
當律師跟你說你的那些說法會被攻擊,應該怎麼做修改你應該也是用同樣的態度在反駁他
到頭來變成你的律師只能照著你堅持的方法作
然後呈現你要的敗訴給你....

這種情形在法院還真的看多了...(恕刪)


我有簡訊以及證據證明房仲說謊阿,事實經過就跟房仲在法庭上說的不一樣啊。
如果這樣還不信,那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呢?
為何我會認為買方在說謊?因為一般人透過房仲買東西,出價1360萬卻得知被房仲告知賣方是1100萬,你是買方會怎麼想?直接給房仲賺差價還是立刻翻臉解約?我個人是認為沒人會不在乎幾百萬,如果真有人不在乎,那給我好了。
說實在的,光是花幾十塊買到假油,多數人就氣瘋翻臉了。
再者,房仲提告標的為服務報酬,買方堅持要買卻不買反而與房仲串證要騙取法官勝訴判決取得服務報酬,你會如何主張?
陳小春2525 wrote:
我直接貼在法院的攻...(恕刪)


你貼的法院攻防,
有貼跟沒有貼一樣,
完全沒有涉及到訴訟爭點。


"要約書"跟"委託議價書"意思類似,
都是"居間契約"的一種,單純的書類名稱。
我說的"要約"是民法上的專有名詞,
是形成契約前的意思表示。

如果是你的動機,那只是你內心的想法而已,
重要的是你表現出來的法律行為是甚麼態樣,
動機是測試,但表現出來的是"違約行為",
那就是"違約行為"。
你的推測,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推測的事實為真,
如與請求事項有關,法院才會有可能加以斟酌。

法院於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上雖採自由心證,
但仍須受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拘束,非毫無
限制的任意自由心證。

既然你很注意契約內容,
那你應該知道,仲介期限內通知有買家願意以
符合要求金額購買房屋,如你未簽署確認,還是
要支付服務費用.......
lovejerry999 wrote:
你貼的法院攻防,
有貼跟沒有貼一樣,
完全沒有涉及到訴訟爭點。
...(恕刪)


爭點就是1360萬的買賣委託議價書阿,因為那時候買方還沒出庭作證。
買方出庭作證的就是說不看房就買房,我在第二審的主張就是買方配合房仲說謊。

請大哥過目,下一庭就是房仲買方跟她的房仲老公出庭作證了,非常感謝。





lovejerry999 wrote:
"要約書"跟"委託議價書"意思類似,
都是"居間契約"的一種,單純的書類名稱。
我說的"要約"是民法上的專有名詞,
是形成契約前的意思表示。

如果是你的動機,那只是你內心的想法而已,
重要的是你表現出來的法律行為是甚麼態樣,
動機是測試,但表現出來的是"違約行為",
那就是"違約行為"。
你的推測,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推測的事實為真,
如與請求事項有關,法院才會有可能加以斟酌。

法院於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上雖採自由心證,
但仍須受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拘束,非毫無
限制的任意自由心證。...(恕刪)


這我很同意,請大哥繼續看攻防內容,非常感謝。

陳小春2525 wrote:
爭點就是1360萬...(恕刪)


原證11是.....?

高院99年上易1615..??

lovejerry999 wrote:
原證11是.....?

高院99年上易1615..??.......(恕刪)


原證11就是1360萬元買賣議價委託書。

陳小春2525 wrote:
爭點就是1360萬...(恕刪)


看完了,
依照現有資料,
你敗訴應不意外.......

買屋要求看屋
在通常觀念上是可以接受的,
加上買家的說法....
當然,你有主張買方受仲介指導為不實陳述,
但,如何證明才是重點,
曾經說謊的人,永遠不可能說實話?
我相信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更何況,
依照契約文字所載,對你不利.....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lovejerry999 wrote:
仲介請求的服務費是基於12/28日的議價書,
所以審酌重點是12/28日買方同意以1360萬元購買,
仲介是否宜完成合約約定事項,而得向賣方請求服務
費用,審酌後答案是肯定的,所以賣方敗訴。
1350萬的議價書是12/26日提出,但因為賣方未同意
而未達成約定事項,仲介請求部分也與此部分無關,
縱論訴訟當事人一方於斯時提出該文件,也不會影響
12/28當時事實過程的認定。
..(恕刪)


買方28日簽的議價書
內容早就議好了
是26日想降價至1350萬被拒才遲至28日簽日期並加註看房
同意1360萬也不是28日的事
顯然於28日簽署並加註看房是仲介故意使賣方導向違約的手段之一
因為仲介知道賣方不一定能隨傳隨到
28日下午通知賣方,賣方不一定有辦法當日就能帶看房
更何況賣方遲至28日還不知道買方已同意1360萬購買
前面樓主貼的民庭攻我看了
裡面我覺得比較誇張的是
買方於20日所匯之20萬元
應早在買方第一次同意1360萬購買時就已成了定金
依約早應告知賣方
讓賣方知道買方已合致價格準備可以簽約
卻因房仲從中做梗拖延導致事後破局
房仲故意隱瞞欲再降價
而法官問20萬元事情時
房仲的律師居然辯稱與本訴訟無關
我不知道為何賣方這邊攻防時為何沒多做表示
個人覺得很奇怪



Deoxyribose wrote:
買方28日簽的議價...(恕刪)


先不論1360萬是何時決定好,
買方28日才要求看屋,時間雖晚,但其要求無不合理之處,
賣方大可先予同意,安排日後看屋,
應不至於發生本件訴訟爭執,
然依照樓主其他討論串所述,
樓主堅持不願讓買主看屋,
要求買主刪除先看屋的條件後方同意簽屬確認,
反而使自己落入不利的地位。


買方是12/19日交付20萬斡旋金,
斯時賣方與仲介並無委賣契約存在,
賣方適於12/23日方同意以1360萬售屋。

買方交付的20萬元是基於議價委託契約而交付的斡旋金,
是買方與仲介間的事情,
仲介向賣方請求服務費用,是基於仲介與賣方間的契約關係,
二者本無關聯。

陳小春2525 wrote:
就只是單純的買賣物件而已啊,而且還是定型化契約,我也是很注意了,不然怎會上網去找如何試探房仲的方法?...(恕刪)


還是一句話沒有時間研究
如果週末不出去玩也許應該要好好看看
不是想怎樣而是自我學習

看到大家說這麼久你還在堅持這個
如有誤會勿怪
你一直以來這樣的說法好像是說:
你同行的都叫我用這種小動作搞你
為何你就不肯乖乖配合



lovejerry999 wrote:
.當然,你有主張買方受仲介指導為不實陳述,
但,如何證明才是重點,(恕刪)


有啊,簡訊內容就可以證明了啊,可問題是法官竟然依自由心證認定是房仲記憶錯誤...
請問對於法官的自由心證該如何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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