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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審判 基層法官叫好:以後不用再背罵名

lovejerry999 wrote:
你所稱的合約過期,應該是指與仲介12/28到期的委銷契約,沒錯吧!!
仲介28日通知有買方願意以1360萬購買,你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以
簡訊告知:「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先說明
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
,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
,直到28日24時止,都沒有簽屬確認,如此違約情事就相當明確了,不是
嗎?
如此仲介向你索取服務費用,就很正常啊。...(恕刪)


請大哥看我樓上的狀子內容,房仲完全不否認。
重點就是在於28日這段時間發生的事,應該很單純吧?頭腦清楚的應該都看得懂,就只是一般人的買賣東西而已啊,又不是像慶富或者大巨蛋那種極度複雜的案子,連這種極度單純的案子都這樣審,是還能期待法院能辦甚麼大案?
這種事只有迷糊或者根本豪無社會經驗單純到像媽寶一樣的才看不懂,難道這社會上真的有人沒買過東西?人生總是有去過便利商店買東西的經驗吧?難以想像為什麼會有人會不懂買東西?
消費行為發生糾紛的不是奧客就是無良店家,又或者中間人貪財搞鬼,這會很難判斷嗎?新聞不是常發生嗎?
E大就很清楚這種事了。

買東西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會出問題的不是奧客就是無良店家,如果是叫人幫你買或賣,會出問題就有可能會是中間人楷油(污一手的事從學校到社會是普遍現象),較複雜的就有如政府的採購單位通常是個肥缺,這很常發生吧?就是政府的採購單位跟廠商掛勾之類。

地球上沒有買賣契約跟要約契約同時存在之理,火星上可能有吧。


陳小春2525 wrote:
感謝大哥回覆,以下...(恕刪)


衷心希望,如果是談民事案件,
拿出民事訴訟的狀紙會比較好一點,
這樣才知道你在民事訴訟中的攻防為何,
你在民事訴訟的主張,法院是如何的沒有審酌到,
你拿時點發生在後的刑事案件的狀紙,來指摘時
點在前的民事訴訟判決理由,此舉顯非適洽。

"1.再於100年12月28號下午2時41分及同日下午3時43分,被告房仲老闆致電告訴人賣方,
但並未告知被告房仲買方出價1360萬以及要斡旋看房事項,此有100年12月28號下午通聯
紀錄僅僅只有16秒與18秒為證。倘若告訴人賣方當時藉詞推拖拒絕讓人看房,被告房仲老
闆身為專業房屋仲介,從業時間長達十幾年,怎可能沒發簡訊存證卻反而在法院上教唆被
告房仲吳專員與被告房仲買方串通作偽證?告訴人賣方又要如何在短短的16秒以及18秒之
間聽完房仲老闆報告後再藉詞推拖?迄至同日下午9時31分再以電話聯繫,被上訴人房仲老
闆亦未告知被告房仲買方要斡旋看房事項,直到晚上9時46分才以簡訊告知:「静宜一街透
店的買方,買賣議價委託書,已達成你的所託;特傳簡訊告知,這兩天需商討簽約事项」,告訴
人賣方於10時21分以簡訊回覆:「吳專員不是說買方不可能再加價了嗎?」,被上訴人房仲
老闆於10時54分以簡訊回覆:「今日早上買方至公司洽談至中午;顺利加價至1360萬;」。
因告訴人賣方係初次委拖21世紀不動產臺中南屯店賣房,委託期間曾發生被告房仲吳專員帶
同事來家裡嗆聲要求降價,房仲吳專員也明確告知買方不可能再加價,故告訴人賣方藉由故
意反悔或採輕微激將法來快速辨識試探被告房仲老闆所言是否屬實
(參告證3),絕非如被上
訴人等人所言無法實拿1330萬元而不出面也不讓人看房蓄意違約。告訴人賣方當時根本不知
被騙降價至1360萬,若確實如被上訴人等人所言於100年12月28號下午2時41分告訴人賣方
知道房仲買方出價已達1360萬要斡旋看房後即不出面反悔不賣,則不理會房仲老闆以及不接
電話即可,又何必於晚上以簡訊與房仲老闆對話?又怎會於10時21分回覆:「吳專員不是說
買方不可能再加價了嗎」?"

依照紅色那段敘述的意旨,參酌法院判決書內容,,
你確實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以簡訊告知:「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
先說明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跟我聯
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而這是你所稱,,用來試探仲介是否誠信的
"故意反悔"手段,是這樣沒錯吧。

"2.再於100年12月29號中午12時14分被告房仲老闆簡訊告知:「你鼓勵吳專员如能售至1350萬,
除了百分之四的服務费,另外再包5萬紅包獎勵他,公司要求我依合约第11條違约之處罰執行;希
望你三日内至公司執行合約,以免自誤。」。因告訴人賣方根本未說過房仲吳專員如能售至1350萬
要另外包5萬紅包,而被上訴人房仲老闆也未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達,因此懷疑房仲老闆說謊,乃覆
以:「太過份了,我根本不是承諾他1350萬給他4%外加給5萬。」。嗣後告訴人賣方因懼怕被告房仲
老闆會提告違約,於是出面致電房仲老闆欲至公司簽約,當日被上訴人房仲買方並未出面簽約,被上
訴人房仲老闆明確告知買方房仲買方因為先前沒空來看房,怕簽約後反悔,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
7時來斡旋看房,要看房後確定房子沒問題拍照存證才願意購買簽約。同日下午2時31分,因被上訴人
房仲老闆告知人在外面沒時間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來,於是告訴人賣方要求將買賣議價委託書用E-mail
傳達,於晚間10時49分告訴人賣方因買賣斡旋議價過程中氣氛不佳以及合約過期而以簡訊回絕被上訴
人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看房之事項。
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身為
專業之房仲人士,於地政局以及民事庭皆證言不看房就要買房,在議價斡旋過程中也占盡優勢,以詐欺
方式向告訴人賣方壓價目的也已得逞,為何當下不積極出面簽約卻反而與被上訴人房仲吳專員誣指告訴
人賣方不出面?被上訴人房仲買方對於告訴人賣方這邊狀況一清二楚也可輕易看房以及取得聯繫,然告
訴人賣方卻對被上訴人房仲買方一無所知只能透過房仲吳專員與房仲老闆轉達,縱認告訴人賣方100年
12月29號係誤會房仲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然此根本不影響簽約,告訴人賣方簽約對象為被上
訴人房仲買方,若被上訴人房仲買方積極出面依然可以順利簽約完成,告訴人賣方根本就沒拒絕簽約。
被上訴人房仲買方本身是專業房仲人士,又是21世紀不動產台中南屯店內部員工,於民事庭證言不看房
就要買房,既然已無任何條件要斡旋了,為何當日卻不積極出面簽約?顯然被上訴人房仲買方實際根本
是接受了房仲老闆之建議,因為怕簽約後反悔,要看房無慮後才購買簽約並且於1360萬元買賣議價委託
書之看房但書簽名而未填寫簽約日期。否則,在明知告訴人誤認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
要買之情況下,公司內部員工即被上訴人房仲買方有何理由不積極出面說明清楚?"

藍色文字的意思應該是你不願意簽約了,沒錯吧。

"3.再於100年12月30號00時16分,被告房仲老闆再傳簡訊明確告知:「林先生您好:買賣成屋不可能
不看屋內現況,如此簽約現況交屋,後續衍生的問題才會更多;明晚看完現場,買方無慮,斡旋約定事
項,就自可排除;明晚七點務必準時;以免造成你的失約,買方有更多藉口,有任何問題雙方碰面協議
才會圓滿。」,告訴人賣方於同日2時26號回傳簡訊再次拒絕被告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斡旋
看房事項
,直至此時被上訴人房仲買方皆未曾否認過其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如此,告訴人賣方又
怎會是誤認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告訴人賣方自100年12月29號至100年12月30號
皆認為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被上訴人房仲買方明知此事也不否認,若被上訴人房
仲買方確實不看房就買房,為何整整兩天的時間皆不出面說明簽約?又為何要直到101年1月中旬於地政局
才出面言:「不看房就要買房」?賣方於地政局直接叫房仲買方來買房,然房仲買方卻言:「事情搞到這
樣,不想買了。」。"

褐色文字意思應該就不需要再多說甚麼了..........
lovejerry999 wrote:
褐色文字意思應該就不需要再多說甚麼了.............(恕刪)


對阿,所以大哥還認為是我違約嗎?
房仲斡旋事項指的是未成交前的事項,斡旋就是要約就是居間就是談判,指的是買賣契約成立前的事,也就是買方還沒決定買又或者賣方還沒決定賣之前的事。
中間人俗稱牽猴仔,類似媒人的意思,他們做的事就是促成配對,雙方意思一致就是配對成功,若一方還有條件未達成期望就是沒配對成功。
所以地球上沒有買賣契約以及要約契約同時存在之理,怎麼會有期望已達成卻又有新期望?這種行為叫意思變更,就是違約。

請教大哥是要看民事的狀子還是要看房仲的證詞?我的狀子內容都是一樣的,差別在於民事是房仲作證,刑事是我作證。

陳小春2525 wrote:
請大哥看我樓上的狀...(恕刪)


沒看過對方的狀紙,也不清楚你所謂的不否認所指為何,
就我所知,在訴訟過程中,只針對訴訟的重點進行攻防,
枝微末節,無關緊要的東西,通常是不會去回應他的,
由你剛剛提出,刑事訴訟書狀中所列3點,對方只要
針對我標出顏色部分進行攻防,就夠你累的,
你的推測、你的動機,他方根本勿須理會,並非是對方
不予理會就變成默認或承認。

"要約"是專有名詞,沒有"要約契約"這種東西吧,
賣方與仲介間的委賣契約及買方與仲介間的委託議價契約
都是請仲介幫忙提出"要約"的契約,當"要約"獲得了"承諾"
就締結了契約,所以"要約"是買賣契約的前階過程,不會同時
存在。

陳小春2525 wrote:
對阿,所以大哥還認...(恕刪)


先從民事訴訟狀紙開始囉,
不然怎知你在民事訴訟中主張甚麼。

陳小春2525 wrote:
對阿,所以大哥還認...(恕刪)


所以契約書要看清楚,
尤其是對於自己不利的約定,
更要看清楚一點。
讓民之所欲進入總比法官悶著頭異想天開、為所欲為來的正確。
基層法官有沒有羞恥心啊?

自己學法卻沒膽判死刑

你家是不是要被殺死虐死一兩個才會有奮恨之心將心比心?
lovejerry999 wrote:
沒看過對方的狀紙,也不清楚你所謂的不否認所指為何,
就我所知,在訴訟過程中,只針對訴訟的重點進行攻防,
枝微末節,無關緊要的東西,通常是不會去回應他的,
...(恕刪)


我直接貼在法院的攻防比較快,這是民事地方法院一審的筆錄。


lovejerry999 wrote:
由你剛剛提出,刑事訴訟書狀中所列3點,對方只要
針對我標出顏色部分進行攻防,就夠你累的,
你的推測、你的動機,他方根本勿須理會,並非是對方
不予理會就變成默認或承認。
...(恕刪)


這要看法官審不審,若不審直接自由心證認定,那真的會很累,這也是我訴訟過程中最累的事項,比蒐證還要累。

lovejerry999 wrote:
"要約"是專有名詞,沒有"要約契約"這種東西吧,
賣方與仲介間的委賣契約及買方與仲介間的委託議價契約
都是請仲介幫忙提出"要約"的契約,當"要約"獲得了"承諾"
就締結了契約,所以"要約"是買賣契約的前階過程,不會同時
存在。...(恕刪)


契約是個承諾,要約契約在房仲業界是稱為要約書,是買方出價的保證,一旦達成買方期望就是買賣契約成立。

lovejerry999 wrote:
所以契約書要看清楚,
尤其是對於自己不利的約定,
更要看清楚一點。...(恕刪)


就只是單純的買賣物件而已啊,而且還是定型化契約,我也是很注意了,不然怎會上網去找如何試探房仲的方法?
而且一般人對於買賣糾紛應該也很稀鬆平常吧?要說無法判斷也真的是很稀奇古怪耶。
中間人俗稱掮客,國防部採購武器也被這種人騙了不少,這只要有看新聞的都會知道。

陳小春2525 wrote:
對阿,所以大哥還認...(恕刪)

我覺得你應該去看一下民法的契約、要約、新要約、居間、斡旋的定義....
感覺你連這些的定義都不是很清楚

然後,我想你實際現實上也都只糾結一個點放不開,還認為律師都要跟著你的步調走的話
那我想官司打輸也無可厚非
畢竟我想實際上你跟律師搓殺的時候
當律師跟你說你的那些說法會被攻擊,應該怎麼做修改你應該也是用同樣的態度在反駁他
到頭來變成你的律師只能照著你堅持的方法作
然後呈現你要的敗訴給你....

這種情形在法院還真的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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