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你所稱的合約過期,應該是指與仲介12/28到期的委銷契約,沒錯吧!!
仲介28日通知有買方願意以1360萬購買,你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以
簡訊告知:「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先說明
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
,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
,直到28日24時止,都沒有簽屬確認,如此違約情事就相當明確了,不是
嗎?
如此仲介向你索取服務費用,就很正常啊。...(恕刪)
請大哥看我樓上的狀子內容,房仲完全不否認。
重點就是在於28日這段時間發生的事,應該很單純吧?頭腦清楚的應該都看得懂,就只是一般人的買賣東西而已啊,又不是像慶富或者大巨蛋那種極度複雜的案子,連這種極度單純的案子都這樣審,是還能期待法院能辦甚麼大案?
這種事只有迷糊或者根本豪無社會經驗單純到像媽寶一樣的才看不懂,難道這社會上真的有人沒買過東西?人生總是有去過便利商店買東西的經驗吧?難以想像為什麼會有人會不懂買東西?
消費行為發生糾紛的不是奧客就是無良店家,又或者中間人貪財搞鬼,這會很難判斷嗎?新聞不是常發生嗎?
E大就很清楚這種事了。
買東西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會出問題的不是奧客就是無良店家,如果是叫人幫你買或賣,會出問題就有可能會是中間人楷油(污一手的事從學校到社會是普遍現象),較複雜的就有如政府的採購單位通常是個肥缺,這很常發生吧?就是政府的採購單位跟廠商掛勾之類。
地球上沒有買賣契約跟要約契約同時存在之理,火星上可能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