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hm wrote:
1. 一定要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 才能判有罪.
或者是說,
2. 不能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話, 一定要判無罪.
我前面不是貼出來了! 你不會自己看嗎?
頂新無罪就是因為證據不足,這應該很多人講過了!
檢方就是沒辦法證明大幸福的原料來源不是嗎?
更何況依照正確的檢驗方式是合格的,既然無法證明來源有問題,油品又經正確程序檢驗合格,請問要怎麼判? 你告訴我好了!

delta2345 wrote:
你的回答等於說你答不出來,因為那通過五次食藥署檢驗並且符合食品衛生優良廠商的強冠,
就是用「地溝油」所以才會有「大便」成分。
你原話「"請找出能通過檢驗的地溝油"」
很抱歉,那通過五次了。...(恕刪)
delta2345 wrote:
還有鉛超標十倍,這種油品絕對不是「食用油的原料油」...(恕刪)
事實是樣本拿去給食藥署用層析法復驗,並沒有"打槍"檢察官驗出大量重金屬毒物的快篩法結果,
而是法官「故意」不採用,而去取信頂新律師團另外採樣並送給未經食藥署認證的機構的報告...(恕刪)
Vinacontrol公司在檢察官赴越南之行已經被證實檢驗報告造假...(恕刪)
寫手們,加油點好嗎? 弱耶...(恕刪)
大砲台 wrote:
更何況依照正確的檢驗方式是合格的,既然無法證明來源有問題,油品又經正確程序檢驗合格,請問要怎麼判? 你告訴我好了!
sunhm wrote:
2. 不能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話, 一定要判無罪.
sunhm wrote:
你們是不是連這種看法都在迴避,
不願直接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