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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原來我們都被玩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

sunhm wrote:
1. 一定要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 才能判有罪.
或者是說,
2. 不能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話, 一定要判無罪.


我前面不是貼出來了! 你不會自己看嗎?

頂新無罪就是因為證據不足,這應該很多人講過了!
檢方就是沒辦法證明大幸福的原料來源不是嗎?

更何況依照正確的檢驗方式是合格的,既然無法證明來源有問題,油品又經正確程序檢驗合格,請問要怎麼判? 你告訴我好了!
sunhm wrote:
請教大砲台大大,
你認同的觀點是不是?

1. 一定要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 才能判有罪.

或者是說,

2. 不能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話, 一定要判無罪.

...(恕刪)


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幾乎是所有民主自由法治國家的共識

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依律無罪


但像這樣說你通姦就通姦然後馬上要使用狗頭鍘好像就不是個成熟的民主自由法治國家該有的狀況了吧??法官判刑不依照證據和法規難道要依照作夢,聽說,還是那些腦補的垃圾資訊???


當然啦,依照台灣現在到處充斥著人民公審的反民主反智行為來看,難怪大陸同胞來到台灣會驚嘆:沒到過台灣不知道文革還在搞....
貼一篇劉教授關於司法的文章好了! 但我想看不懂的還是看不懂

轉自劉靜怡臉書
要改變「舉證責任」原則和「證據能力認定」原則(甚至「因果關係認定」原則和「責任歸屬認定」原則),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或具有拘束性的判決先例,才能進行轉換,各種涉及科學科技的法律領域都有類似例子或辯論(聽過precautionary principle嗎?動手查查吧),目的在於避免任何可能陷入受追訴地位的人民(每個人都有可能,你被開過罰單嗎?),隨時身處追訴人高度恣意而導致的嚴重不確定法律風險中。
要推翻「無罪推定」原則在審判程序上的地位,必須先「革命推翻民主憲政」體制,才能放任有權者憑著主觀喜好為所欲為,不必管正常國家的最低人權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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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支持有罪推定的什麼時候要推翻民主憲政體制啊?
delta2345 wrote:
你的回答等於說你答不出來,因為那通過五次食藥署檢驗並且符合食品衛生優良廠商的強冠,
就是用「地溝油」所以才會有「大便」成分。
你原話「"請找出能通過檢驗的地溝油"」
很抱歉,那通過五次了。...(恕刪)

vivian網友所指的是“未精煉的原油”
無論郭烈成、強冠、久豐、永成、鑫好...等等,
這些黑心廠商的地溝油(原油)沒有一個能通過檢驗。

所以,你五次通過檢驗的說法從哪生出來的?

delta2345 wrote:
還有鉛超標十倍,這種油品絕對不是「食用油的原料油」...(恕刪)

0.1ppm是成品油標準,你拿來套在原料油,然後說鉛超標十倍,
根本是張冠李戴、岳飛打張飛。

例如:生乳是鮮乳的原料,生乳一定含菌量超過鮮乳標準,
若硬將原料套用成品的標準,那台灣生乳都不合格了。




圖一和圖二是法官檢驗的結果,總共有八處採樣點,其中只有一處是1.03PPM。
圖一將編號1~3均勻混合後,為0.17ppm。
圖二將編號1~5均勻混合後,為0.44ppm。
※以上皆為未精煉的原料油。

事實是樣本拿去給食藥署用層析法復驗,並沒有"打槍"檢察官驗出大量重金屬毒物的快篩法結果,
而是法官「故意」不採用,而去取信頂新律師團另外採樣並送給未經食藥署認證的機構的報告...(恕刪)

1.事實是→檢方為求快速,僅以快篩法檢驗總極性化合物,而未再以管注層析法確認。
而法官依據主管機關訂定《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指出,油品之採檢必須以管注層析法作檢驗,
故其檢驗結果無法作為依據。

2.屏東縣衛生局亦曾派員於103年10月10日前往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稽查,
當日並採樣送驗,其樣品送請食藥署檢驗。

食藥署於103年10月21日出具103.10.21FDA研字第1039023051號檢驗報告書,
其中檢體序號0134、檢體編號200-13、檢體名稱200-13油槽(越南豬油),
該檢驗報告中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檢驗結果為「< 5」

3.法院再於104年5月12日、14日分別前往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勘驗200-13油槽中油品之狀態,
參酌鑑定人朱燕華在本院審理中關於採樣之意見,將採樣送請鑑定。

依法院前開勘驗情形,參酌上述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及食品工業研究所上開委託檢驗報告書之檢驗數據,亦可以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Vinacontrol公司在檢察官赴越南之行已經被證實檢驗報告造假...(恕刪)

關於檢驗報告造假:
鑑定人孫璐西認為越南檢驗業者「vinacontrol」檢驗報告造假,因為初榨油的酸價不可能小於1。

惟查,檢察官於104年7月13日補充理由書附件一所示104年6月30日、7月1日、7月6日豬油脂熬煮試驗,依採集先後觀察酸價之變化,其中編號A1、A2、test1、test2、B1、B2、5、6、7所示不同時間採集檢驗之酸價(無論依採集時間排序或依熬煮時間排序),其數據均在1以下。

這完全是檢察官用自己證據打自己證據的臉呀。

寫手們,加油點好嗎? 弱耶...(恕刪)

歡迎理性討論,但是扣帽子、抹黑、造謠的手段就免了。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講不贏人,就用這招啊! 真是弱到爆! 和那支馮白毛一樣,辯不過人就說不想和人辯而己! 笑掉人大牙


原來小丑也會笑呀?
小丑二號。

對於只會腦補跟幻想的人,何來討論的必要?
一個腦補把大便當食物,一個幻想把影集當證據。
你們是不是認同?

1. 一定要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 才能判有罪.

或者是說,

2. 不能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話, 一定要判無罪.

------
大家都會看到,
你們是不是連這種看法都在迴避,
不願直接回覆!

大砲台 wrote:
不會自己看

要別人替你找出你的答案嗎?

haoxinzuo wrote:
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幾乎是所有民主自由法治國家的共識

你要用這來回答上述問題嗎?
uto231 wrote:
作者:楊律師絕大多數...(恕刪)

1764年7月,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抨擊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大砲台 wrote:
更何況依照正確的檢驗方式是合格的,既然無法證明來源有問題,油品又經正確程序檢驗合格,請問要怎麼判? 你告訴我好了!

sunhm wrote:
2. 不能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話, 一定要判無罪.

sunhm wrote:
你們是不是連這種看法都在迴避,
不願直接回覆!


你只是故意把來源有問題檢驗不合格兩個條件切割
想要說有不合格的來源也能檢驗合格這件事而已
很前面了 我記得是一位I網友也提出過這樣的說法

檢驗合格 原料來源沒問題 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 就沒有問題 當然判無罪

你一直強調的東西 只是故意忽略 原料來源 的條件
想營造 檢驗合格東西也可能有問題 頂新就算檢驗合格當然也有問題 的感覺而已

可是 明明就說過 無法證明來源有問題,油品又經正確程序檢驗合格
你為何又一直迴避 這種情況你要怎樣算有罪?

再者 前面一樣討論過很多遍
法律規定的是怎樣有罪 而不是怎樣無罪
你一直強調無罪的問法 是希望得到怎樣的答案讓你發揮嗎?
Bravo4freedom wrote:
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嗯,
很好!

請教一下:
"無罪推定的理論" 是否認為被告完全不用去做舉証責任?
(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僅僅"因為被告提供的証據沒說服力,心生懷疑而做出任何程度的有罪判決.)
peng321 wrote:
可是 明明就說過 無法證明來源有問題,油品又經正確程序檢驗合格
你為何又一直迴避 這種情況你要怎樣算有罪?

再者 前面一樣討論過很多遍
法律規定的是怎樣有罪 而不是怎樣無罪
你一直強調無罪的問法 是希望得到怎樣的答案讓你發揮嗎?

那你也來回答一下:
法官能不能"僅僅"因為被告提供的証據沒說服力,心生懷疑而做出任何程度的有罪判決?

完全 "不行"?
還是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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