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site wrote:
現代國家起源跟法律源源相關,最早憲法制定目的即為限制(王權)政府權力
現代憲法-由於我國是以民主制度其實可以當作"個體人民與多數人民所代表的政府"之間的"社會契約"
所以憲法裡面所保障的權利目的在保護所有人-即每一個個體不受多數人侵害(以前是王權)
所以憲法制定的精神違反了社會契約會怎麼樣?地球會爆炸?母豬會飛還是?既然什麼事都不會
發生,與法理不合但與現實相合又有什麼關係?一邊談廢死一邊賣武器給其它國家殺人都有人在
幹了,這算什麼?
憲法裡提到的可不只這樣,別只挑有利的說.再來..憲法又如何?不能改?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應該看的懂吧??殺人者有沒有妨礙社會秩序?妨礙他人自由?還有什麼好說的?
再來,就算就算假設法理面你辯贏了又如何?別忘了現實面你還是輸到脫褲的狀態.
